1、民政低保兜底工作省民政厅向乡镇干部宣讲兜底保障政策通稿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 努力促进兜底保障工作对象准确公平公正 省民政厅向乡镇干部宣讲兜底保障政策通稿 (2018 年 4 月 15 日) 为切实抓好全省兜底保障政策的有效落实,省民政厅党组决定:派出 17 个工作组,深入到全省 69 个县市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干部开展兜底保障政策宣讲培训。之所以采取这一“超常规”的举措,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党中央、国务院抓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的力度越来越大,兜底保障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二是省委、省政府抓作风转变的要求越来越严,兜底保障对象尤其需要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做工作;三是人民群众、社会各
2、界对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期待越来越高,但兜底保障工作还有不少差距和薄弱环节;四是乡镇人民政府是兜底保障政策的最终落实者,乡镇干部必须成为兜底保障政策的“明白人”。 正是基于这四个方面的考虑,省民政厅党组站在全省大局的高度,以鲜明的问题导向、强烈的问题意识,将这次宣讲培训的主题确定为“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努力促进兜底保障工作对象准确公平公正”。目的是引导大家敢于直面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促进兜底保障政策落实见效。 这里,我们所说的兜底保障政策,主要是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三个方面的政策。兜底保障对象范围是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目
3、前全省共计 99.4 万人。必须明确,不是所有的农村低保对象都是兜底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不在兜底保障范围。 2018 年,我省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 3720 元,人年补助水平一类对象为 3720 元、二类对象为 3480 元、三类对象 1008 元、四类对象 696 元,保障对象共计 284.7万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 6432 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 4855 元,照料护理标准为 1577 元),分散供养标准为 5178 元(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 4855 元,照料护理标准为 323 元),保障对象共计 10.9 万人(集中供养 0.8 万人,分散供养 10.1 万人)。 下面
4、,我就如何落实兜底保障政策作个宣讲辅导。主要讲四个方面:一是充分认识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切实弄清兜底保障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下大力气整改规范兜底保障工作,四是切实担当兜底保障工作主体责任。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充分认识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兜底保障工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一项大爱无疆的“菩萨”事业,是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做好兜底保障工作事业崇高、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首先,对于兜底保障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兜底保障工作摆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加以推进。习近
5、平总书记曾说:“我最牵挂的还是困难群众,记挂着他们吃得怎么样、住得怎么样”。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总书记提出脱贫攻坚“四个一批”的要求,其中社会保障兜底主要是以低保兜底为主。党的十九大报告又对兜底保障工作提出了“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这些都集中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要求我们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其次,我省贫困面积大、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特别是由于自然、地理等原因,因灾、因病、因学致贫返贫率非常高。兜底保障政策明确规定: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我省兜底保障的对象是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都是主要成员完全或
6、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是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是全省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对于这一群体,必须通过社会救助政策兜底保障,也就是通过每年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直接使其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脱贫”。 第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 号)和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主要工作有受理申请、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动态复核等。因此,兜底保障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关键靠乡镇人民政府。兜底保障政策事关千家万户的困
7、难群众,如果对象认定不准,出现错保、漏保和骗保现象,必然带来负面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这就要求乡镇干部必须以深厚的感情、菩萨的善心、强烈的责任,及时准确地将政策落到实处。 二、切实弄清兜底保障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省的兜底保障工作,无论是农村低保,还是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也还是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总体上都做到了规范有序。但有的乡镇在政策执行、程序落实、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漏洞、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以下“十四个方面的问题”: 1、思想认识存在偏差。有的乡镇人民政府认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属于民政业务,不愿投入过多的精力;有的乡镇干部对“低保金是困难群众的活命钱”这
8、一思想还没有树起来,对错保、漏保等问题见怪不怪,漠然置之;有的乡镇干部一味强调我省农村低保量大面宽,三、四类对象识别认定难、群众意见大,纷纷建议将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取消,只保一、二类对象。这种认识是极端错误的,必须明确,低保制度是应保尽保、应退即退,通过核查家庭人均收入高出低保标准,必须及时退出低保范围,绝对不能将哪一个类别不加区别、不经收入核查就直接取消。 2、错保漏保仍然并存。就是符合条件、应该保的还没有保进来,不符合条件、应该退的还没有退出去,两种情况同时存在。特别是“错保”问题,有说情送礼的“人情保”、优亲厚友的“关系保”、人人有份的“平均保”、轮流坐庄的“轮流保”、分家立户的“拆户
9、保”、二次分配的“拼户保”、补偿征地的“征地保”、达成拆迁的“拆迁保”、息事宁人的“息访保”、隐瞒家计的“瞒骗保”等等。必须下大力气,坚决予以纠正。 3、主体责任落实不好。有的乡镇图省事、怕麻烦、不作为,直接将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等程序全部交由村(居)委会办理,造成政府管理服务的缺位。以致一些村干部独断专行、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甚至对低保对象吃拿卡要、揩油抽成,还扬言如不服就取消低保资格,严重破坏了低保制度的公平公正。 4、信息核对未去运用。当前,我省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建设虽然比较滞后,但大部分地方都可通过手工比对的方法,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可是有的乡镇图轻松,不
10、愿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相关核对,以致无法知晓申请家庭房产、车辆、金融、工商等财产信息,也无法知晓一些就业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是真是假,给个别人隐瞒收入财产“骗保”留下可乘之机。 5、入户调查不够深入。有的干部吃苦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深入村户调查不够或调查流于形式,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大额支出情况以及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没有进行认真、细致、全面的调查核实,对申请对象真实困难了解掌握浮于表面。 6、民主评议难以公正。受家族、人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民主评议就成了不同家族、不同势力之间博弈的重要环节,再加上有的乡镇干部对村户情况了解不够,对参加民主评议的党员代表、村民代
11、表把关不够严格,分配不够合理,致使占少数家族的申请对象民主评议很难过关。 7、评估体系置之不用。为准确认定低保对象,省厅探索制订了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大额支出、民主评议等 5 项指标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低保家庭困难状况评估指标体系,采取分项打分、综合评估的办法来评估困难程度。实践证明,通过这个评估指标体系,认定低保对象是准确的。但一些地方对此既不学习,也不培训,丢在一旁,还没有真正用起来。 8、供养机构条件较差。有的乡镇敬老院特困人员起居卫生环境脏乱差,味道很大,比较难闻;有的每天伙食调剂比较单一,一般早上喝茶吃馒头,中午吃面条,晚上还是吃面条;有的设施设备条件差,仅配备基本生活设
12、施,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设施缺乏,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传染病预防措施没有落实;有的甚至还违规收养精神病人和流浪乞讨人员。 9、供养床位闲置较多。一方面,有的乡镇敬老院、五保家园等平时只住了五六个人,许多床位长期闲置。另一方面,这些乡镇却以特困老人不习惯、不愿受约束等为由,对一些有意愿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还没有集中供养起来。 10、分散供养关爱不够。有的乡镇未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包人定期走访看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制度;有的虽然建立了定期看望制度,但实际上落实不够好;有的虽与其亲友、村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等签订了委托协议,但并没有落实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11
13、、供养经费违规使用。从审计出的问题看,有的用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发放聘用人员工资、维修改造基础设施;有的资金管理制度缺失,供养经费支出无发票、打白条,购物由院长自购自报;有的特困人员去世后不及时上报,虚报冒领供养经费;有的将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报为集中供养人员,套取多领供养经费。 12、两项制度衔接不紧。有的乡镇干部认为低保和扶贫是两项惠民政策,困难群众只能二选一,不能“一根萝卜两头切”同时享受。这种认识实际是为了搞平衡,人为地将两项政策孤立、割裂。这样做的结果,就使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不能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能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3、经办能力比较薄弱。主要是
14、我省大部分乡镇民政专干只有 1 人,服务对象平均达 800 户左右,人手不够,力不从心,工作疲于应付;有的乡镇抓业务培训质量不高,日常业务学习又抓得不紧,以致经办人员政策不掌握、业务不熟悉;甚至有个别经办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违规违纪为亲属办理低保。 14、政策宣传质量不高。对于低保政策宣传,虽然各地都采取了很多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宣传、教育、引导的方法不灵活、不生动、针对性不强、吸引力不够,致使好多群众还误认为低保是福利政策,是“露天的饭”,应该“人人有份,每人吃一点”。 三、下大力气整改规范兜底保障工作 针对上述“十四个方面的问题”,我们的主要对策措施是: (一)切实明确认定条件。低保对
15、象认定的基本要件有三个,即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也就是说,申请低保必须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这里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请低保必须在户籍所在地。通俗地讲,就是陇西人不能到榆中申请低保,但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是享受低保必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这是困难群众能否纳入低保的一个“门槛”,也是一个标志性量化指标。也就是说,不管是什
16、么人,只要家庭人均收入(因病因残刚性支出较大的计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高于低保标准,都不能纳入低保范围。我们常说,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其实这里同时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家庭人均收入必须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三是家庭成员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生活中,我们一些申请低保的家庭,人均收入本来不符合低保规定的条件,但为了获取低保资格,故意将家庭中的老年人、一般残疾人等从户籍中分离出去,用“拆户”的办法获取低保。其实,即使将老年人等分家单独立户,他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也不会因为分户甚至分开生活而消失。因此,“拆户保”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现在,一些地方将老人单独立户的“拆户保”现象比较突出。这是坚决不允许的,低保制度决不纵容不赡养老人的违背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行为。四是申请低保必须以家庭为单位,不能以个人为单位。但有两种情况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这里的“困难家庭”是指低收入家庭。低收入标准现在各地规定不大相同,但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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