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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亲亲相隐”的现状及其立法制度的重构.doc

1、1我国“亲亲相隐”的现状及其立法制度的重构【摘 要】 “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刑法制度,曾在我国法制历史的长河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儒家所倡导的伦常纲纪、亲伦保护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反映。新中国成立后, “亲亲相隐”被全盘否定和摒弃。当今社会力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亲亲相隐”能否在丰富其内涵的基础上适应当今法制体系的要求,并取得合法地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亲亲相隐;现状;完善 一、 “亲亲相隐”的概念 “亲亲相隐”又称“亲属相容隐”或“亲属相隐” ,是指在亲属间互相隐瞒罪行而得以减轻、免除刑罚或者根本不被视为犯罪。 二、 “亲亲相隐”的现状 新

2、中国成立后,完全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 ,被认为是封建统治思想和儒家精神礼教余毒的“亲亲相隐”制度被完全摒弃。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当中已无法找到“亲亲相隐”的立法体现。人们不禁要问:这种以伦常为精神纽带的法律价值在当今我国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社会是否有活化的需要和可能? 三、 “亲亲相隐” 立法制度的重构 笔者认为应从如下方面进行完善“亲亲相隐”制度,从而构建我国现行的“亲亲相隐”制度: 2(一)从立法上规范“亲亲相隐”制度的亲属主体适用范围 世界各国对“亲亲相隐”的亲属范围有不同的界定,如美国只规定了夫妻之间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而日本刑法的有关规定把容隐的主

3、体范围限于自己与自己的配偶、五亲等内的血亲、三亲等内的姻亲或曾有此亲属关系的人之间。对此,笔者认为,主体范围不宜过大,过大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受害者或公共利益;亦不宜过小,过小则不利于法律对犯罪者的近亲属的权利保障,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对人权的保护。我们要摒弃古代的按亲等计算法,而应当适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上已有了近亲属的范围的规定,指的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因此将“亲亲相隐”主体适用范围限定在近亲属间,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间,有利于明确规定“亲亲相隐”的法律“容隐”主体范围。 (二)从传统的法律义务向固定的法律权利转变 我国从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法上可以看出,我国公民

4、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而有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除特别限定的人外(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把“亲亲相隐”作为一项权利,规定一定亲属范围内的相隐权、拒绝作证权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家庭稳定和减少因亲属作证带来犯罪者与其作证亲属关的精神隔阂。规定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也有自愿作证的权利,使之更加体现人情、亲情,在一定程序上减少了亲属间的精神枷锁,也有利于我国立法人性化发展。 (三)限定“亲亲相隐”的罪行范围 3笔者认为,亲属可以容隐的犯罪范围不宜过大,必须适应我国具体国情现状,在一定程序上加以限定。当犯罪人的行为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的国事犯罪或事关国

5、家安危的重大、恶性犯罪(如分裂国家罪、间谍罪、资敌罪等)以及引发社会强烈抗议不利于社会道德观念的传播罪行(拐卖妇女、儿童罪等)时,我们不能因个人利益或极少数人的利益牺牲国家、集体利益,牺牲社会道德良知。我国在制定“亲亲相隐”法律制度时,必须明确规定国事犯罪不得相隐, “亲亲相隐”制度不得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良知相冲突。 (四)其他法律行为适用性限定 首先, “亲亲相隐”是为了维系亲情关系,体现伦理道德而设的一项制度,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亲属间,因亲属的一方行为造成了另一方的损害,如父母虐待子女、抛弃幼婴以及对子女或养子女的性侵犯等行为,这些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犯罪人的亲属不是基于维

6、护亲情伦理关系考虑而是基于自身利益,诸如隐匿犯罪人是为了得到一定的报酬、遗产继承权等物质利益。再次,从事一定公务或者负有特定职责的人,滥用职权为犯罪的近亲属开脱罪责,使其近亲属减少或不受法律制裁,其行为虽体现了“亲亲相隐”的维护伦理和亲情的主旨,但其行为却因滥用国家公共权力或违背职业道德纪律而构成了对其他法益的侵犯。最后,为了维护犯罪的近亲属,使用暴力、胁迫、贿赂、收买等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使犯罪人逃脱刑罚,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和行贿罪等罪。因此,上述行为必须在“亲亲相隐”制度体系中加以规范,使其制度体系具有全面性、客观性、公正性。 4四、结语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新中国成立至今仅仅只有

7、58 年,其间又经历了十年动乱,社会主义法制相对不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离不开对我国本土资源的充分利用,离不开对外国法治经验的大胆借鉴,尤其不能丢掉我国传统中固有的、优秀的法文化财富” 。 因此,在国家实行“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并重的政策方略下,我国当今社会正在努力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和谐社会, “亲亲相隐”制度作为其丰富内涵的一部分,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如能借鉴我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制历史内容,吸收和利用外国先进理论,通过刑事立法研究对其合理优化,使其在不断丰富和完善的基础上合法化将对我国法制体系的完善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刑法学哲学的走向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 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 张晋藩.中国法律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4 段灵芝.和谐社会中容隐制的重构J.法学研究,2006(6). 5 梁玉霞.传承与移植的失却-对我国亲属作证义务的反思J.中外法学,1997(4). 6 房保国.证人作证豁免权探析J.法律科学,2001(4). 7 陈世伟.“亲亲相隐”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启示J.法学论坛,52006(3). 作者简介:王晓(1985.12- ) ,女,浙江永康人,永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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