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规范【摘 要】在现代社会,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若不对其加以合理的规范和控制,则会违背法治的精神。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着手分析,探讨权力滥用的深层次原因,旨在提出有效的规范措施,以保证自由裁量权正当、合理行使。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界定,尽管表述有所差异,但有一些共同的基本要件:1、权力源于法律规定。若没有法律的授权,行政自由裁量的行使等同于人治,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2、权力行使的自主性。尽管行政自由裁量权源于法律依据,但行政主体在行使过程中具
2、有很大的自主性,自由裁量实施的方式、内容和时间。3、行使原则: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符合实体法、程序法的要求,还必须合乎公共正当的目的要求。合理性原则是更深层次的要求。4、行使后果: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基于公共利益和法的精神,具有在法律范围和幅度内视具体情形而自行判断、选择最适当行为方式及内容的一种行政权力。2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内在局限性、现代行政的特点以及对行政效率的价值追求,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 (一)法律规范的局限性。法律的抽象性和滞后
3、性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法律是普遍适用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抽象性、概括性。 “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不能完备无遗,不能规定一切细节,把所有问题都包括进去。 ”法律作为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是不断变化的。法律与社会现实有或大或小的脱节现象,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具有滞后性。因此,政府不能机械地按照限定的法律规范进行治理,而应在法律范围内灵活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二)现代行政的客观特点。行政管理的专业技术性、对象的广泛性以及行政效率的价值追求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意义。行政管理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使立法机关很难制定出详细周密的法律来满足行政管理
4、的需要。随着社会生活内容日渐增多,行政权超出传统领域,涉及众多新领域。在新领域中,许多行政事务没还未制定法律规范,需要行政主体依据法律精神及具体情形做出试探性的决定。此外,现代社会要求政府高效行政,对繁杂的社会事务能快速反应。如果行政法律过于精细,执法人员毫无自由裁量的余地,必将使行政管理的效率降低。 三、我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措施 当前,我国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不容忽视。究其原因,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在授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时,约束限制性条款较少,留3下过于宽泛的裁量空间,导致了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如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呢
5、?可从权力产生源头、权力行使过程、事后审查救济等三方面进行考虑,来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以规范和控制,以形成全方位的监控体系。 (一)完善立法控制。在行政立法上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一种源头上的根本控制,其要点在于明确界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幅度及其行使的程序标准。行政立法应明确界定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范围,避免大而无当的授权。对于凡能规定为羁束行政行为的或已被实践证明不宜采用自由裁量的情形,一概不赋予自由裁量权,采用羁束行政行为;对不得不赋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行政立法应给出合理行使的标准,明确其行使的幅度,避免出现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行政程序是为行政权力运行设置的一
6、种安全装置。 ”行政立法应制定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要求,如相对人陈述、辩解的权利,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以形式正义促进实质正义。 (二)加强过程控制。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是一种事中控制,主要应做到严格遵守行政程序的要求。行政程序是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一种有效的控权模式,能通过程序正义达到实体正义。 “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据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容忍。 ”不仅要在行政立法中制定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还应严格遵守其要求,使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三)健全事后控制体系。事后的审查与制裁,是在出现滥用行政4自由裁量权行为后进行的一
7、种补救性控制。在我国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加强事后审查与制裁,仍具有重要意义。健全事后控制体系的要点在于消除行政复议的内部性和改善司法控制体系。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事后监督和救济制度,具有成本低、专业性强的优势。但由于行政复议体制及程序上的缺陷,常出现官官相护的现象。因此,应考虑从组织、制度、程序上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其内部性,使复议制度发挥实效,如设置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增加行政复议过程的公开性等。 “司法救济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保护伞,它将不合理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完善我国的司法控制体系可从这两点着手:1、细化司法审查的标准,将不确定的审查
8、标准转化为更为客观的审查标准,如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2、扩大司法审查范围。我国司法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抽象行政行为被滥用频率更高、危害性更大。因此,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也应列入司法审查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63. 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51. 3 赵永行.行政权力运行与行政程序J.现代法学,1999, 20(3A):80. 作者简介:杨洁(1989.11- ) ,女,安徽合肥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12 级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5公共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