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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财务结算业务分析.doc

1、1工程总承包财务结算业务分析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3-000-02 摘要 工程总承包结算比较复杂,税务局通常对工程结算采用一税一票制,即交一次税开具一张发票,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由于存在分包,则要采用一税两票制,即交一次税要开具两张发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因为一些客观因素的存在,有时会使财务核算和工程结算遇到许多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一些税收政策分析,结合实际业务,更好完成工程结算任务。 关键词 一税两票 代扣代缴 所得税 工程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近年来不断发展完善,已经被许多大型和超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所接受,

2、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这种项目管理模式下,项目承包商如何进行财务结算,如何使财务结算更优化,为工程建设提供更有利的保障值得深入探讨,下面从从两个方面入手对工程结算业务进行分析。 一、代扣代缴税款 税法明确规定,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2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结算时,总承包单位根据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开具发票给发包单

3、位,发包单位根据发票金额支付总承包单位全部工程价款。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发生联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总承包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将自行完成工程收入和分包单位完成工程收入进行区分,将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代扣代缴税金单独申报缴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因为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收入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履行的是代扣代缴义务,分包工程实际纳税人为分包单位,在分包工程完税证明中应注明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税金。总承包单位应将完税证明原件提供给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将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税款的支付凭证进行会计处理。分包单位按照

4、分包工程收入开具发票给总承包单位,因分包工程税金已由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分包单位不再对此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但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完税证明和分包协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77 号)对建筑业扣缴义务人作出了如下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1、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 而 2009 年 1 月 1 日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删除了“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3定,增加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

5、人”的新规定。 按照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意味着建筑企业的以总承包人从 2009 年 1月 1 日开始,不能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的建筑工程营业税金。 这样看来,工程结算按新税法规定,分包方就分包合同额去施工地税务局报验交税开具发票,总包方按总包与分包差额部分去施工地税务局报验交税开具发票,从税法规定完全是合理的,但各地税务局对税票和发票使用规定,实行一税一票制(交一次税开具一张发票) ,如果我们按照税法规定去做,最后很可能一税两票开不出来,导致重复纳税。为了保证业主结算,方便工程款催收工作,现在通常的做法是:前期与施工地税务局进行协商,由总包方代扣代缴分包方税款,进行一税两票工程结算,而施工地税务局把

6、税款完税证开具给总包方,不再为分包方出具代扣代缴完税证,总包方为分包方出具完税证复印件进行会计核算。此种现象的产生原因是税务局对发票和税票使用规定不同。这种做法会导致分包方财务核算没有正规的完税证。 还有另一种方式,我个人觉得更合适一些,就是总包和分包一起去施工税务局,税务先开具分包税票和发票,总包方出具税款,用分包的税票去向业主开具总包发票,代为缴纳的税款从分包商的工程款中扣回。这种结算方式总包方用分包商的完税证复印件最为扣款凭据。 二、所得税征收 自 2003 年以来工程总承包在煤炭行业兴起,企业所得税一直困扰着工程总承包异地结算,许多施工地税务局往往以各种理由强制征收施工4企业所得税,从

7、各地税务局来看,每个税务局都想尽量把税源留在当地,完成上级考核指标,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增加税源,不断加强对异地工程管理,尽可能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提高纳税人税点,主要策略是通过出台一些地方性文件,在程序、时限、合同和财务管理上等绕开税法要求,提高地方税源收入,经常出现的现象就是要求企业在当地缴纳所得税,税点为合同额的 2.5%,相当于合同利润率为 10%。后来随着总承包业务的广泛开展,业务越来越多,一些企业将这种现象反馈到了国家税务总局,2010 年国税局下发了 156 号文件,对所得税征收问题给出了明确答复,明确了施工地和机构地税源分割问题,即 0.2%所得税在工程施工地缴纳,取得税票回

8、机构所在地可以进行抵扣,0.2%所得税以外的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针对此规定,一些地方税务局要求总、分包方按开具发票额在施工地各缴 0.2%的所得税,出现了重复纳税现象,但因总包方要代扣代缴分包方税款,进行一税两票结算,税务局会把完税证开具给总包方,会造成分包方回机构所在地无法抵扣税款情况, (税款抵扣必须是完税证原件,名头必须和企业一致) 。现在一种做法是,和施工地税务局进行协调,只缴纳一份所得税款,开具给总包方,回机构所在地抵扣,这种做法会造成总包方税收负担。 另一种做法,就是要求税务局把 0.2%所得税开具给分包商,把总分包差额部分开具给总包方,各抵扣各的,这种做法更合理些,谁的工程谁负担

9、税收。 对于勘察设计单位来说,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有承揽工程总承包5工程资质,但没有施工资质,工程建安部分采取分包方式完成,营业税是差额纳税,即总包减去分包后余额纳税,但 0.2%所得税应如何缴纳?税法没有明确,现在比较混乱,这点对施工地税务局没有影响,主要对企业税收负担和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税源有影响。 我个人认为采取差额纳税方式能比较好些,即同总包方承担营业税统一,分包出去的工程 0.2%所得税由分包商在施工地缴纳,回其机构所在地抵扣。下面我对以上两种情况进行下分析: 如果按第一种方式缴纳,全部所得税都由总包方缴纳抵扣,我认为此种方式欠妥,从国税局 156 号文立法精神来看,此文件目的就是明确

10、施工地和机构地税源分割问题,使两地税务局不再因为税源问题争执;从总包方国税而言,总包方把工程分包出去,分包商也是独立法人,应该缴纳 0.2%所得税回其机构地进行抵扣,此业务完全合法合规,属正常业务,如果总包方完全承担下来,回机构抵扣,减少了总包方机构地税源,如果税务稽查下来,将存在重大税务风险;从施工地税务局而言,不会计较此税应该由谁缴纳,他只需按合同额,把这块税收收上来即可;如果按第二种方式进行结算,跟着营业税走,整个工程分成两部分,分包部分和总分包差额部分,总包方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就是差额部分,而 0.2%所得税应该跟着营业税一致,即也按差额部分缴纳,回机构所在地抵扣这部分差额税。这样做,从业务流程看,完全说的过去,差额纳税;从税务上而言,可以规避掉稽查时可能存在的风险;从分包来说,如果 0.2%所得税分包缴纳后,回其机构地也可以正常抵扣,属正常纳税6行为,不增加分包纳税负担;从总包来说,采取差额纳税,也符合实际业务;从工程实质来看,总包方纳税义务就是差额部分;从总包方利益最大化看,即使将来税务没查到或是新的税法解释说明没出台前,那么我们也应尽量减少可能存在的风险。 参考文献: 1企业所得税法. 2营业税法. 3合同法. 4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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