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拉兹对排除理想原则的批判摘 要 拉兹作为自由主义完善论的代表,其理论的阐述主要是通过对中立性和排除理想两者的批判。拉兹对排除理想的批判,在明确理想与善观念关系的前提下,具体通过批判以诺齐克和巴里为代表的不同方面排除理想观点,阐明政府与理想的关系及作用,并落脚于以人为本及各方面价值的实现上,探寻拉兹至善理想对国家核心价值观的启示。 关键词 拉兹 排除理想 自由主义完善论 以人为本 核心价值观 作者简介:张桂杨,上海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生。 中图分类号:B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276-03 传统的自由主义往往不谈善观念与理想的关系
2、,而拉兹作为自由主义完善论的代表,顾名思义必须解释清楚至善是什么,善观念就成了必须去谈及的一个概念,澄清在拉兹这里善观念和理想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对接下来论述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对拉兹的自由主义完善论的研究旨在区别其与其他自由主义者理论的基础上,明确善和理想在国家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善理想在国家政治行动中所特有的意义,以及其理论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通之处,对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启示。 一、善观念与理想的关系 在自由主义的主流中诺齐克、巴里及罗尔斯等人都是反至善主义代表,他们认为即使美好的生活有价值,但政府本职不是实现人幸福美好的生活,公和私之间应该有明确的界限,他们代表着“消极自由主义”
3、, 而拉兹作为自由主义者主张的是“积极自由” ,认为政府可以帮助促进和实现美好生活的理想,即存在政府可以规范人们行为的至善理想,试图对自由主义提供一种激进的解释,探索出一种不同的自由主义道路。 在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中往往很多人会把善观念先排除,认为善观念和理想是不被政治所需要;但完善论自由主义澄清了这一点,认为善观念和理想是可以与政府和国家相互共存乃至促进的。无论是人还是国家,有了理想从而才能更好的引导其善观念,而后形成价值,产生价值影响,因此相对于善而言,理想是一个目标;相对于理想而言,善观念就成了促成理想实现过程中的导向或者说驱动力。 一般情况下,如果解释善观念,可能最轻松的解释是说“善观
4、念是由其他道德构成的(也就是,除了中立原则本身以外的全部道德) ” 善包含各种道德,有着一定的善恶倾向性,这里的“善”它不仅包含了福利、利益的善,更重要的是强调了在“价值”上的善,每一种行为和事物背后所具有的意义和价值,即为他们的善。善观念更多地与个人有关,个人活动以善观念的判断为基础而趋向于其个人理想;理想是个人善观念的总和,个人和社会行动的道德理由。如果说善是所有意义和价值的总和,那么理想就是价值追求的终极目的。 按照中立理论来说,政府在道德价值上应该是中立的,应该无视各种善观念的理由行动。排除理想即不告诉政府应该做什么,禁止政府因为特定的理由而行动,因此,善观念与理想都是与政府行动理由相
5、关的两个方面,都是构成政府行为的基础之一。对两者关系的澄清旨在弄清其在政府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拉兹至善主义观点中,反至善主义存在的问题,从表面来看是其中立性的不可能,而要害在于论证排除理想的错误,即通过批判排除关于善的理想之错误,之后更好的确认在理由和价值及目的之间政府行为限度问题。 拉兹在自由的道德一书中在“排除理想”一章前部分就对排除理想的理论主张做了简单的界定,即“排除理想的理论主张,政府行为应该无视全部有关好生活的理想,尽管实现和促进好生活的理想其本身是有价值的,却不是政府行为的合法目的。 ” 这里的排除理想理论意在主张将政府和生活区分开,也就是将政治行为和生活理想区分开,两者不应该
6、也不需要相互杂糅,也就是限制政府干涉范围。反至善主义者反对以善恶作为政府行为理由,那么把善观念排除于政治之外不仅意味着排除有效的善观念,还意味着排除无效的善观念,因为即使是有效的真实的或可靠的合理的善观念也并不能作为政治行动的理由,由于对这两者的排除,就在政治行动中产生了价值空缺(value blind) ,同时也是对个人行为的限制,使它成为一种限制原则; 排除理想同时也是对政府行为合法目的的考虑,其认为即使促使生活有价值,但并不是政府行为的合法目的。 二、拉兹反对排除理想的理由 拉兹对排除理想的自由主义进行了批判,他的具体两个不同且具有代表性的批判对象一是诺齐克,二是巴里。前者是认为将政府限
7、定在道义论,也是即权利自由主义,在权利和善之间划定严格界限,并主张权利优先于善,政府行为需要考虑的是正确或错误以及是否在各种权利范围内,而不是善恶,从而限制政府的干涉;后者代表着政治福利主义。 (一)对以诺齐克为代表的权利自由主义的批判 具体来说,诺齐克强调尊重个人和权利,符合权利的行为优先于善的行为,所以政府行为也需要以正确还是错误作为首要考虑,诺齐克对此的解释是其按照康德主义的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的道义论观点上,就像诺齐克说过的“人们可能认为每个人能够在自己的目标中把自己对于权利的侵犯与别人的此类行为区别开来。如果在他的目标中赋予前者以无限的(消极)重要性,而对于他人侵犯权利的行为不加阻
8、止却会超过他对某一个人的权利的侵犯。 ” 可见,相对于理想,诺齐克更偏重于每个人自身权利的实现,以及在此过程中不会对他人权利造成影响,并且每个人的行为是按照把自己当作目的为出发点。暂且不论他怎样按照康德的观点解释权利,更重要的是诺齐克的这一观点并不能证明反至善主义以及排除理想原则的立场。因为,在人们所拥有的权利这一点他无法给出明确的解释,人们拥有的权利必然的会有在政治方面的,比如对国家及其成员做贡献这样类似于迎合至善主义的观点,所以说到底这样的观点是无法成立的。 其次,诺齐克在国家强制行动方面,提出反对至善主义,但其对强制的定义过于狭隘和在强制中政府威胁成分也过于夸张,在诺齐克这里认为国家强制
9、是与至善矛盾的,国家权力不能与善相容,政治运用中的强制是不正当的。就强制这一动词而言,必然存在动作的实施者和接受者,即强制者和被强制者,笼统在他看来也许这种关系的存在就是违背自由主义本质的体现,有可能会让人的利益受损或境况恶化或权利不能实现,更不能体现善。再者,质疑在强制实施的过程中会有多少成分是利于每一个个人的,不能完全放心的将个人权利交给国家掌握,最后成为家长式强制。归根到底,诺齐克过于夸大了自律与强制的不可共存性,实际上是国家在创造需求的同时就产生了选择的强制性威胁。 拉兹讨论国家强制是通过在讨论对于个人意义的基础上进行,在针对强制和个人自律上说“自由主义者重视个人的自律,那么如果国家的
10、强制是为了个人更好的自律的话,他们就可能更愿意运用强制” , 国家强制对于个人是必要的,因为,国家强制是在创造个人需求和选择的情况下强制了应该做的事情或者个人愿意做的事情,并不存在与个人意志相违背的强制,即国家强制保证的是每个人有价值的生活。 可见,两者之间是否相容关键是看国家的强制和个人自律的方向是否一样,如果强制是利于个人自律,且自由主义为了实现人的自律发展的环境和空间,他们可能愿意运用强制,那么这时的强制并不是与自律相悖的,所以国家强制还是有可能为他们接受,因此国家通过适当的强制而表达至善理想也是有可能的;反之,如果强制是对人的自律的侮辱和冒犯,与自由主义所愿意采纳的强制相悖则要另当别论
11、。因此,强制并不是反至善论主张排除理想的有效理由。 (二)对以巴里为代表的政治福利主义的批评 拉兹对政治福利主义的批判是批判排除理想原则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拉兹在书中对政治福利主义的定义:“政府应该没有区别地促进人们以他们的道德为基础的目标。这种观点我称之为政治福利主义。 ” 政治福利主义要求政府以满足人们的欲望和目标为己任,即国家的基本职能是满足人们需求,不需要国家在个人价值或者理想方面加以干预。而在拉兹看来,政治福利主义的主要问题就是在于其把国家当作满足个人欲望的工具,失去其道德价值,认为当个人需求满足时就满足了其内在的善的价值是不合理的。拉兹通过两方面的批评来论证其观点。 首先,政治福利主
12、义者是在需求关注原则一边,他们也必然会考虑人们对于这些需求的渴望,他们即使承认理想关注原则,其地位也是在需求关注原则之下的;而需求只是现象,需求背后的理由具有价值关怀,即对事物背后价值和意义的追求,也就是说一个人渴望一件事并不是对这件事本身的渴望,毋宁是对这件事背后的意义的渴望。如果政治福利主义回答:满足需求这一目的可以指导政治行为,而理想关注原则就无法指导政治。拉兹认为,如果政治福利主义这样解释的话,那么他提出的这种图景事实上非常模糊,并不见得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和平共处。作为一种工具性的价值,满足需求并不能支撑这个和平共处的图景,反而会引导我们思考真正关于人的自律本质。因此,政治福利主义在深层
13、意义上对需求的善和理想的善之间的区分是模糊的。 其次,政治福利主义把满足人们需求当义务这一点遭到质疑,事实上,直接满足人们欲望并不是最好的方式。政治福利主义者在善、政治行为及需求关注之间的认识是有局限的,他们把需求的满足当作一种内在的善,它意味着国家事务即是满足人们需求,而不是推进个人的良善,需求即为人内在的善,这是不合理的;也意味着某些善可以被政治的追求而其他的善则不可以,这完全是没有理由的。 在其中,政治福利主义者对一些善可以被政治追求,而另一些不能被政治所追求解释不清原因;同样,理想有的可以通过政治手段促进而有的却不行。就是这样划分界限不清楚,也给某种至善或者国家理想的承认提供了可能。
14、拉兹对政治福利主义比较直接且全面的辩驳说“不是在国家应该努力满足他们的意义上,而是国家应该为它们的实现提供机会,并且也要为个人导向需求的追求提供机会。 ” 意在如果单单以需求的满足作为工具性价值,并不足以指导政治,更重要的是实现个人背后追求的价值和意义。 三、拉兹自由主义完善论下的国家和个人 (一)拉兹自由主义完善论的内涵 拉兹通过批判中立性和排除理想原则,完成其对自由主义完善论的阐述。他认为存在着至善以及至善理想指引政治行为让人们生活更幸福,更强调政府某些方面的强制作用,这样的政府行为对善与理想以及各种行为价值和意义的实现都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这种至善并不是强制每个人都必须按某种规定行为,
15、自由主义完善论的至善是以尊重个人的自由和道德选择为前提,是对人们行为宏观上的向导,并非限制。 (二)至善主义理想下国家的定位 至善与政治有着天然的联系。至善主义下国家通过扶持一种它自己认为的高于其他诸种善的善来统领社会。拉兹的至善理想下国家定位是通过对至善主义推演中阐述的,他将至善主义更具体的和国家政治行动结合在一起讨论。 一方面,国家可以运用某种价值和善观念的导向作用,实现对其的承诺。至善理想对善观念的指引,正如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就是作为公共善而上升到国家层面的价值观;其内容就是实现这种价值观和善观念的具体实现及承诺方式。并且不同于传统自由主义那样泛泛而谈自由平等这样普世价值,它更具体的提出最
16、高形式的善能形成的最高的理想,进而构成拥有至善主义国家形态。 另一方面,政府权威对理想具有规范作用,是理想得以贯彻和实现的重要的行为主体。除了至善理想本身的合理性是理想能被接受的基础之外, “至善主义理想需要与他们的有效性相适应的公共行动” 国家权威和强制力确保树立和培养根据公共意志而形成至善理想。 (三)至善理想中“康乐”对个人价值实现的意义 拉兹在其理论上所说的“康乐” (well-being)是个人价值实现的重要体现, 不被局限于欲望和享受,更关注于生活是否幸福,在践行中实现“好的生活” 。至善理想中“康乐”根本上体现的是以人为本,实现个人价值和好的生活的理念,正是我们需要关注的。 首先
17、,拉兹强调目标的重要性以促进人们实现这样的目标。他指出“促进一个人的福祉,只能通过对他目标的促进来实现” “康乐”的目标作为个人行为的指向,为个人价值实现提供一个良好的激励机制。但前提是人们所追求的那些目标是有价值和意义的,对个人来说是值得为其所追求的,有适当的善和理想作为支撑。 其次, “康乐”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善恶与道德有着天然的联系。一方面,拉兹认为的康乐是居于人的生活的核心位置,并且认为“道德主要是用来提高个人幸福水平的” 个人主义往往缺乏集体善而显得自私自利,包含平等、民主、法制等集体道德的社会,对于个人幸福及价值实现才有着积极意义。 四、拉兹至善理想对我国培育和贯彻核心价值观的启
18、示 如今是一个多元文化相互碰撞的时代,至善理想旨在实现的有价值的生活与我国所倡导的理念存在相通性,比如自由、平等、公正等都是两者共性,也为将至善理想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联系起来考虑提供了可能;并且都有关注于个人“康乐”或以人为本的人文价值。 1.国家的能力决定了其倡导核心价值观是国家治理的必要方式。我国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过程中也需要为人们价值观的树立和价值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理想对于多元的思想和道德有着引导作用,核心价值观又似于至善主义理想,通过 24 个字最精炼的概括,运用政府权威并有广泛影响力的媒体进行宣传,在提高政府行动力的同时,以达到社会品质的提高,营造为人们所拥护
19、的社会。 2.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是公民道德培养的有效进路。至善理想与个人道德的培育有着联系,意味着核心价值观对公民道德培养也有着相关性。第一,社会核心价值观是以保证个人合法权益和自由以及个人内心的善为前提,重视个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才是进一步使其拥护核心价值观的基础。第二,社会核心价值观保障和调动人的自主性。价值观的导向作用,在保证个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为人们创造有利机会,使得人们愿意发挥自主性。第三,社会核心价值观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人们道德品质。人们的各种活动倾向于“好的生活” ,即追求“康乐” 。核心价值观保证人们良善生活的理想,在生活中落实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实现个人自主的理想也就是实现“个人福
20、祉” ,自主生活就成了至善论所追求的目的或“善” 。 这样看来,拉兹至善理想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相通的方面,培育和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可以借鉴至善理想中的理论要素,都旨在人们最终的目标、理想和“善”的实现,核心都在于个人能得到基本的需求满足和价值的实现,最终达到所有人的整体良善。 注释: 姚大志.论拉兹的至善主义及其得失.求是学刊.2007(34).39. 英约瑟夫?拉兹著.孙晓春,等译.自由的道德.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123,125,133-134,142,148,146. 聂兴超.拉兹对反至善主义的批判.长春教育学员学报.2011(4).20. Raz,Ethics in the Public Domain:Essays in the Morality of Law and Politics.Oxford;Clarendon Press.1994.2. 吴攀.约瑟夫?拉兹的自由主义至善论研究.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4.26,29. 陈锐编译.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约瑟夫?拉兹的法哲学思想.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188. 参考文献: 1刘雪梅.当代西方政治自由主义的兴起与内在理路.学术月刊.2012(44). 2姚大志、赵雄峰.新功利主义拉兹对自由主义的证明.社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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