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同种漏罪的处理摘要自 1979年,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以来,从 1997年到 2014年期间, 刑法历经了八次修订。相比较于第一部刑法 ,目前的刑法更加完善,更加人性化。比如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的转变。文章试从多角度分析漏罪法理,提出同种漏罪的处理途径。 关键词刑法;漏罪;同种漏罪 什么是漏罪?漏罪发生的既定条件是什么?有什么特征呢?数罪并罚又是什么?数罪并罚和同种漏罪之间有什么联系?二者能不能混为一谈? 一、漏罪 (一)漏罪的界定 刑法第 70规定:“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
2、决所判决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 通过上面的规定,可以认为漏罪的界定需要三个条件: 第一,前提条件?已经生效的判决是指高级法院已经宣判的刑罚且犯罪分子没有起诉,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如未生效,是不可以纳入漏罪范围的。 第二,时间条件。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判决生效之前,如果是在判决生效之后,将不能被称为漏罪;第二个时间节点是漏罪发现的时间。 第三,追诉时效。与其他刑事犯罪相同,漏罪也具有追溯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如果发现漏罪时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将不再追究。 (二)漏罪处罚与数罪并罚 刑法第 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3、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一般来说,满足以下三个特征可以称之为数罪并罚:第一,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责不止一个,两个或两个以上,对种类没有明确规定;第二,与漏罪的第三个特征类似,即时间特效,多个罪责的发生必须在诉讼时效期内,包括漏罪和新罪。最后,数罪并罚针对的对象是个人,即实施多种犯罪的犯罪分子只有一人。 (三)同种漏罪 同种漏罪:同种,顾名思义,即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多项罪行,无论从构成、性质都是完全
4、相同。同种漏罪,指的是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犯罪行为,实施人只有一人,而且犯罪行为的构成、性质完全相同。 异种漏罪,与同种相对,指的是由一人完成的构成、性质不同的数个犯罪行为,并符合上述提到的三个特征。 二、同种漏罪的处罚 (一)同种漏罪的处罚 目前,根据刑法第 70条规定,我国的同种漏罪依然采用数罪并罚的处理方式,但是很多学者及相关人士均认为此项规定存在不足和可改进之处。 根据刑法规定,数罪并罚的前提必须是一个人犯了数罪,但是法律中并未对数罪作出明确的定义。 刑法特别规定了连续犯的定义,是指行为人基于某种犯罪动机,连续地实施了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二)案例分析 下面将从两个实际案例中分析在小概
5、率事件出现时的同种漏罪的处罚。第一个案例描述的是犯罪分子有自首情节,且全部交代了所犯的受贿行为,但是由于检查机关没有掌握全部的证据;第二个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发现漏罪行为。 1.案例一 葛某,原为东北某省 F市某公司的经理,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 2008年主动自首,并检举他人犯罪,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经查证,葛某任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 12次收受贿赂,共计 40.3万元,受贿金额巨大,但是葛某有自首和检举行为,并全数归还赃款。2008 年 F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葛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5年,没收财产 5万元;并退还
6、非法所得 40.3万元。服刑期间,葛某表现良好,因此获得了减刑10个月,还在 2011年初获得假释。 2011 年 7月,在葛某假释期内,检察机关再次对葛某受贿进行立案侦查。葛某再次被立案侦查的原因是,2008 年葛某在自首时,向检察机关共供述了 16起收受贿赂的罪行,但是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侦查部门仅仅对其中的 12起掌握了确凿的证据,故在移交给检察机关时,其余 4起案件并没有被移交起送,涉嫌受贿的金额为 10.5万元。葛某的犯罪行为究竟应该被划分为同种漏罪、新罪还是数罪并罚,某区人民法院无法达成共识,将本案移交至 F市中级人民法院。F 市中级法院就本案形成了三种意见:第一种认为葛某的行为属
7、于同种漏罪,应该依据刑法第70条处罚;第二种认为应就葛某的行为给予新罪处罚,并根据刑法第 69条,与未执行完的刑罚一起决定执行的刑罚;最后一种认为不能将本案划分为数罪,应将综合原判决与新罪的受贿金额,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出与原判相同的判决。 由于 F市中级法院也无法就此案达成共识,此案被移交到某省高级法院。高级法院认为本案可以按照同种漏罪处理,中级法院判决称被告人葛某的受贿行为不属于新发现的罪,而是新确定的罪行,故可以视为同种漏罪。于 2012年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 1年 6个月,退还非法所得 10.5万元,并依法撤销假释。 本案即属于小概率事件,由于犯罪分子有自首情况,且自首时交代了共
8、计 16起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没有找到相关证据,但并不能说明没有发现。另外,葛某的立功情节是否可以被重复利用也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 2.案例二 于某原为个体商户,2001 年涉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经查证,于某在 2000年共实施贷款诈骗案件 4起,涉及金额 297万元;1999 年实施合同诈骗案件 1起,涉案金额 54万元;共计 5起案子,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故此,2002 年某市中级法院判处被告人于某贷款诈骗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判处于某合同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 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万元;数罪并罚,判处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9、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从于某开始服刑期间,中间法院先后 3次对于某执行了减刑,刑满日期为2022年 7月。 然而,2011 年,检察机关发现 1999年到 2000年间,于某曾犯下另一件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为 70万元。本案移交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商议后对本案再次作出裁定,因涉案金额巨大,判决于某有期徒刑 12年,并处罚金 20万元;与前期判决数罪并罚,判决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 年,于某提出申诉,他表示自己在首次判决生效前已经对两次的合同诈骗案供认不讳,但是由于当时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并为对所有案件进行起诉。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关于已经减刑的无期徒刑,法院在判决时
10、宣判的无期徒刑往往执行过程会有减刑情节,但是无期徒刑的行刑时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正如本案中的于某,等于因为同一犯罪行为,被判处了两次无期徒刑,虽然第一次的无期徒刑经过 9年服刑,和 3次减刑,只有不到 12年的服刑期,却因为检察机关的再次起诉而再次被判决了无期徒刑。 通过上述两个案件,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对于同种漏罪的特殊案件的规定不够明确,很多时候依赖于执法部门的灵活运用。对于漏罪中的时间特征规定也不够明确,比如案件一中,葛某的漏罪并不是没有发现,而是没有确定;案件二中,无期徒刑的时间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犯罪嫌疑人因同一项罪责,遭受了两次无期徒刑的判罚,明显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但是并没有相关法律支持。 三、结语 法律作为一种约束人行为的手段,其主要目的不是惩罚犯罪分子,而是帮助犯罪分子通过改造、教育后再次进入到社会中去,与社会共同进步。漏罪是指符合上述的三个特征的犯罪行为,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不能被称之为漏罪。目前来看,漏罪行为的判罚遵从数罪并罚的原则,但是漏罪有同种和异种之分,同种漏罪有可能犯罪分子犯的连续罪,如果继续采用数罪并罚的原则将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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