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摘要:前科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影响是广泛存在的,一方面在预防犯罪人再犯方面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则产生着不小的不利影响。前科制度的存在,使得犯罪人终身贴着标签,不益于其回归社会,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工作,使他们成为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之人。 刑法修正案(八) 中明确规定,取消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报告的义务,这意味着我国立法机关是赞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这一观点的。立法机关的指引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制度消灭指明了方向,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前科消灭 制度的构建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日
2、益严重,对社会治安、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不容忽视的危害。尤其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各种信息疯狂涌入,未成年人自身又缺乏辨别能力,使得未成年人易受不良信息的影响,从而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现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纵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特点, “回炉率”不断上升,这不得不让人深刻反省。未成年人若是由于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走上邪路,使其自身失去了宝贵的学习机会,对社会、对国家乃至整个民族都将产生令人痛惜的后果。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再犯罪”?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律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进行了种种限制,使得他们有更少的就业机会,无法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2、未成年人刑
3、满释放回归社会后,必须向用人单位主动报告自己曾经受到的刑事处罚,用人单位出于种种顾虑,通常都不愿意接收,使得其心灰意冷,从而再次走进以前的犯罪圈子寻求共鸣。3、周围人的不理解,会让他们承受很大的舆论压力,背着沉重的心理包袱,无法像正常的同龄人一样生活学习。 刑法修正案(八) 中规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这不仅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更好地回归社会,也拉开了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序幕,顺应了国际化大趋势。 一、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含义 现在主流学说观点认为,犯罪前科消灭是指曾经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在服刑期满后或者具备相应的条件时,对其犯罪事实予以封存或者是销毁其记录的一种法律制度
4、。设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其特殊之处是未成年人犯罪,即该项制度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犯罪前科消灭的客体是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这里的犯罪不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2、犯罪前科消灭的有效条件是有犯罪前科的人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在出狱后能正常生活,且无不良记录。3、犯罪前科消灭的内容是封存或者销毁其曾经的犯罪记录。 二、犯罪前科制度存在的后果 (一)法律后果 在刑事方面,前科制度产生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1)在量刑方面,有犯罪前科是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我国法律规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在五年内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构成累犯。
5、当然,这里所说的有犯罪前科并不包含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和严重的暴力犯罪。(2)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和假释等减刑政策。 (3)当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在当兵或者进入其它职业领域时,必须向单位报告自己曾经受到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而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正处在较大的变化之中,自身辨别能力的不强,会使得他们一度失去理智,冲动之下踏进了犯罪的深渊,戴上了有犯罪前科的帽子。在其回到社会后,有些人只会一味的指责、歧视,强调惩罚,结果未成年人会再次以身试法进而报复社会,这都说明犯罪前科制度存在的消极意义远大于其产生的积极影响。 在非刑事方面,有前科的人在从业资格的认定和在自由择业过程中受到重重阻碍。
6、例如在银行和会计等金融行业中,有犯罪前科得人不能考取相关的职业证书,不能从事与这些行业相关的工作,类似这样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这与我国法律的终极目的是背道而驰的,也使得法律的具体规定和法律政策之间出现了逻辑矛盾,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合理,使得多少人遗憾终身。 (二)非法律后果 在很多人眼里,犯罪人就是“坏人” 、 “恶人” ,即便是经过了改造,也不会彻底悔改、真正变好,重新做人。打心眼里厌恶,更因恐惧而远离他们,减少与其交往的心态比比皆是。周围人不屑的眼光,用人单位的敬而远之,这些社会的种种排斥使犯罪人的心灵备受折磨,让身心发展均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承受思想精神方面的巨大压力,未免太过沉重。未成年人正
7、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时期,没有和谐的社会环境,留给他们的就只剩下孤独和无尽的烦恼。人是社会的人,长期活在自我的世界里,难以培养出健康的人格与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由此可见,刑罚的延续性使得犯罪人在回归社会时要重新获得认可和接纳是多么的困难,因此,为了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势在必行。 三、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构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条件 1、主体条件。即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此处的年龄要求是犯罪时而非审判时。 2、犯罪条件。即轻型刑事犯罪,若是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或情节极其恶劣,则不能适用前科消灭制度,否则无法
8、起到打击犯罪人的作用,也会给社会重新带来隐患。若未成年人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没有民族荣辱感,触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以及类似放火、抢劫、贩毒、强奸、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则不能适用前科消灭制度。因为此时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大,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不是只有谆谆教诲就能让其悔改的,必须辅以暴力手段。因此,只有未成年人出于偶然、过失等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型刑事犯罪才可适用前科消灭制度。 3、悔改条件。即未成年人在服刑期间和法律规定的考验期内,是否遵守法纪、认真改造、不再犯新罪等等。若未成年犯罪人已经可用行动证明以上事实,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则可以适用前科消灭制度。 (二)未
9、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程序 1、申请主体。应当由犯罪人本人提出,若其在申请时仍未成年,可以由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所在地的司法机构代为提出。 2、受理机关及审查。受理机关应当是作出生效判决的原审法院。这样判案人员对案件较为熟悉,免去了不必要的重复审查,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与成本。法院受理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现在的思想状况、一贯行为等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应当认真听取其周围相关人的意见,以保证决定的公正、准确。 3、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若是认为申请人符合前科消灭条件的,在经过一定的考验期后,应对其作出消灭犯罪前科的裁定。若认为其不符合条件,可以作出延长考察期的决定或者裁定不予撤销该未成年人犯
10、罪前科。相关单位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应当及时将该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及相应得案件材料予以封存或销毁,慎重对待。未经合法的授权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阅。 (三)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其他保障 若要使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得到更好的贯彻和实施,只有法律的规定远远不够,还需要社会各方的力量共同努力。 1、转变社会理念。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进行大力宣传,使公众了解并认同,从此转变对有前科人的态度,消除歧视心理,形成宽容、文明的社会理念,淡化社会报应观念,努力为有前科人营造一个宽松的社会氛围,以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过上正常生活。 2、健全户籍与档案管理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后,户口簿和
11、人事档案记录中也应将其前科记录消灭,非经依法授权不能被查阅到。这不仅保护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还达到了犯罪前科消灭后不被人所知晓的初衷。 3、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力度。未成年人还处于成长阶段,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将其放在社区服刑,会避免与成人罪犯的交叉感染。未成年人在进入改造场所时年龄较小,当他们接受教育改造的时候,高墙外的世界也在不停地变化着。当他们回归社会时,要适应这些变化又何谈容易。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就会重新陷入迷茫。因此,社区矫正就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给予了未成年人接触社会的机会,还能帮助他们认识和适应变化多端的社会。 4、加大社会指导,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他们区
12、分友谊的真假,避免再受不良思想的侵蚀,防止被人拉下水。帮他们识别好人与坏人,择其善者而从之。从而让他们享受美好的新生活。参考文献: 1房清侠.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法学研究,2002(4). 2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3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4于志刚.刑罚消灭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5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国法制史出版社,2004. 6张鸿巍.少年司法通论.人民出版社,2008. 7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司法保护卷).法律出版社,2007. 8梁根林.刑罚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9陈晶.关于建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思考.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学报,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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