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摘 要 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近代开始,我国积极探索法治化的建设道路,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稳定、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给我国的法治化建设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尤其是民主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建设。一个国家行政法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其所调整的范围,影响到其中的权力主客体。行政法负担着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未来的时间内行政法需要做更多的调整,以更加适应社会的需求。本文主要对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历史、现状做以概括,并对中国行政法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意见,希望对我国广大法律工作者有所帮助。 关键词 行政法 法律法规 法治化 作者简介:李国平,长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
2、授。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10-02 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近代开始,我国积极探索法治化的建设道路,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稳定、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给我国的法治化建设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尤其是民主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建设。一个国家行政法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其所调整的范围,影响到其中的权力主客体。行政法负担着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未来的时间内行政法需要做更多的调整,以更加适应社会的需求。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以及行政相关的社会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担负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主
3、要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等,虽然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等具体的内容、针对的对象、适用的范围等各有不同,但其目的均是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职权为宗旨。 当前,我国已经把“依法行政”作为“四个全面”的重要内容来抓,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仅是对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行政法建设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从 1949年至 1978 年的初创时期到 1978 年至 1989 年
4、的恢复和重建行政法的时期再到 1989 年至今,已经走过了 60 多年的历程。我国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以及行政法对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 总的来说,我国 80 年代之前的行政法建设偏重于以管理为主,充分发挥了国家机关的主动性,强调行政主体的地位和作用。80 年代之后,特别是我国颁布和实施了行政诉讼法之后,我国个人权利逐步得到各方重视,控权论、平衡论等西方政治理论、学说的引进也为我国行政法的深入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维护公民的权利、自由,防止政府权利的滥用已成为我国行政法未来发展的一大趋势。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标示,标志着我国的行政法已经开始由国家管理转向为人民服
5、务,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约束,而是将行政机关和行政对象来约束人合法的行政行为作为目标,重点是要建立控制机制的基本支点诉讼,中国由此开始拥有一个大众化的,相对独立的行政诉讼系统。 一、中国行政法学研究问题分析 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起初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从其他国家行政法发展情况来看,目前,世界行政法建设已经由国家行政转变到公共行政这样一个阶段。因此,我国行政法建设在未来的发展必将逐步进行转型,下放职权,简化程序,加强服务,以维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职权为旨归,向欧美等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完善
6、我国的行政法法律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行政法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随着我国开放的逐步深入,行政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了WTO 之后,更需要不断完善行政法律、法规建设以使得我国政府切实转变职能,下放职权,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弱化由国家机关主导的行政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适应国际竞争和国内日益复杂的发展形势。 但是,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和欧美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行政法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的行政法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的不足,有的地方甚至还存在空白,同时,在行政法的执行上,我国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广大法律工作者,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简
7、要的阐述,具体表现为: (一)理论研究无法实践化,理论与实践长期脱节 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我国国内出版和发表的,关于行政法的论文、书籍越来越多,这是个好现象,一方面说明我国的行政法法律建设正在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也能从中看出我国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工作热情。但是,和众多的理论研究相比,我国的行政法在实践方面取得的成果和突破就没那么丰硕,许多理论成果之停留在表面,无法深入到实践当中。这些理论有些事因为根本没有考虑到我国的现实状况,仅从理论的角度对行政法进行纯粹的研究,无法指导实践,还有一些理论成果的提出虽然非常有意义,也很具有实践性,但是在实际的应用当中,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制约了行政法
8、理论研究走向实践的道路。这两点不仅是我国行政法法律建设存在的问题,它们也是长期困扰我国法律体系发展的两大弊病。 (二)行政法法律体系建设不健全 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行政法法律体系建设开始的时间短,面临的情况也更加复杂,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给广大的法律工作者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除却这些因素,我国的行政法法律体系和我国社会发展相比还是稍显滞后,法律体系建设不健全,因此,常常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 “踢皮球”的情况时有发生。行政法律建设的不健全还表现在某些领域法律上的缺失。中国现有的行政管理水平、行政机关建设与这一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并且中央到地方各级之间、各地区之间的发展也不平衡,立法要顾及现实情况,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