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我国地方政府合作机制研究【摘要】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日益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和复杂化,强化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促进政府功能的有效整合和部门资源的共享,以合作实现共赢,已成为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地方政府面临的主要挑战。本文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切入点来研究我国地方政府合作,在查阅大量文献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寻找不足,并针对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力争对地方政府合作机制的构建有所帮助。 【关键词】地方政府合作机制区域经济一体化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区域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地方政府间的互动与合
2、作也日趋活跃,区域合作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拓展,形成了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唐等重要的经济区域。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这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必须以改善需求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为重点,着力解决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结构性问题。由此可见,我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势不可挡。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加强区域内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以消除区域内资源合理配置的障碍,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因此,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地方政府的合作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地方政府合作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地方
3、政府合作有了较大的发展,并在部分地区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合作区域不断拓展。合作层级不断增加。合作形式趋于多样。各地方政府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然而由于这些合作正处于一种调适的状态,因此其相应的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与困境。 (一)合作机制欠缺 现阶段我国的政府合作主要是区域内各地方政府通过倡导方式成立的一种非制度性的协商组织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其运作成效还没有完全呈现出来。特别是在行政力量过强的条件下,这种竞争与合作机制相当程度上还难以摆脱地 方政府的控制。因此,完善的区域合作机制的缺乏,使得区域内一些共识和较大规模的跨行政区合作项目的实现有些难度。 (二)产业同构和重复建设
4、严重 由于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经济指标的过度关注,大多数地方政府往往对那些区域内其它地方政府广泛关注的“热线产业”具有强烈的投资冲动,而忽视了宏观经济效益,其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区域内产业结构的严重趋同以及重复建设的发生。这种产业同构与重复建设现象不仅抹煞了不同区域之间的比较优势,而且加剧了区域内的竞争,使得不同区域之间的分工与互补逐渐减少,从而丧失了地方政府间合作的动力基础。 (三)缺乏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协调能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地方政府的市场主体地位意识不断加强,进而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趋于复杂化。但我国毕竟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区域政府合作机制的建立离不
5、开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及相关的改革和制度保障。而中央政府角色缺位,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政策或制度保障。强调中央政府协调作用,是因为中央政府可以作为超脱于地方利益争端的公正裁判,从而在地方政府的博弈结构中充当信息沟通与冲突裁判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合作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利益不协调 地方政府具有自利性,其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区域内部存在的地区分割,恶性竞争等现象,其根本原因在于现有的体制结构,各地政府只是在这种体制框架下做出自己的理性选择。虽然大家都清楚区域经济一体化有利于整体利益,也有利于各地的长远利益。在目前的体制下,当地政府把本地利益、眼前利益放在第一位,是必然的。而要求各地
6、政府超越本地区的利益去追求整体、长远的利益,则显得不合乎常理。 (二)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因此,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地方政府合作,不仅需要一定的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去推动政府合作的进行,还需要相应的法律手段做保障。而当前我国有关地方政府合作的相应法律保障体系还不是很完善,这就使地方政府的合作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从而使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地方政府合作机制的探析与构建 地方政府合作的目的,从根本上来说,就是通过行政性力量基于对市场规范的共识,扫除行政壁垒,促进区域内部各要素的合理流动,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最终形成一个统一的区域经济组织的过程。基于
7、上述的原因分析,本文将从下面几个方面来构建我国地方政府的合作机制。 (一)协调利益经济,建立利益协调机制 合作实质上就是追求共同的利益,只有共同利益的存在,才可能有稳定的、 长久的合作。为了实现政府间的合作,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应该完善相应的利益协调机制。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首先应实现区域利益的共享。应当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各地方政府在统一市场中处于公平的地位。 (二)完善法制法规,建立合作约束机制 法律约束指的是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对西部区域内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规范限制。如果没有适当的法律规范,那么地方政府合作就会陷入一种不确定状态,合作行为的成本和风险就会大幅度增大,从而
8、为合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一定的障碍。因此,在我国地方政府合作的进程中,区域内地方政府间针对区域整体发展所达成的共识,必须要以法律制度性的合作规则来保证。 除此之外,还应建立组织约束机制。其意义在于它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约束往往带有一定的组织原则性。对于任何一个地方政府而言,都有其特定的政治目标和政治追求,为了实现这种政治目标,每个地方政府客观上也就有了一种显示政绩的内在动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区域经济体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是大势所趋。作为实现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实选择,这是由我国改革的初始条件决定的。我们应充分认识到这一事实,通过建立相关的法治规则、统一市场秩序、完善区域政策来建构一个行之有效的地方政府合作机制。当然,以政府合作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并不是强调以政府的力量去替代市场,而是试图通过区域内地方政府的共同行动,一起尝试并进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制度创新,为区域内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一个一体化的制度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