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北 京 中 医 药 大 学 文件 京 中 校 发 2017 37 号 关于印发北京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 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制度,特 制 订北京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并经 2017 年第 8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中医药大学 - 2 - 2017 年 5 月 24 日 北京中医药大学因公出国(境) 审批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完善学校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
2、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访问系指出访人员因我校工作需要或以我校工作人员身份,赴国(境)外从事访问、交流活动,包括一般性工作访问和学术交流合作访问。一般性工作访问包括学校领导及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职教师执行工作访问、合作项目洽谈、境外招生宣传、带 领学生团组出国交流等任务;学术交流合作访问包括我校教学、科研、医务人员赴国(境)外从事教学、医疗、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短期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在职人员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审批和管理。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
3、国家公派出国进修学习的审批与管理由人事处负责,不适用本办法。 - 3 - 二、 审批程序 第四条 校属 各单位应在每年 11 月份,根据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通知,将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下一年因公出访计划上交国际交 流与合作处。对于未报出访计划、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出访任务,应在申报时提交临时增加出访计划申请,说明理由,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 ,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 ,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其中,副处级以上干部(含副处级)因公出访计划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部审核 ,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 ,方可办理出国手续。如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出访任务,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部审核 ,报请校党委常委会批
4、准后 ,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条 执行一般性工作访问任务,其人员的选派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拟定。执行学校合 作项目出国从事讲学、医疗工作的人员派出计划由学校统一下达到各相关二级单位。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人员名单上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报请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因公出国(境)人员名单确定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承办有关出国(境)手续。 - 4 - 第六条 执行学术交流合作访问任务的校本部正式在职人员应先于数字北中医申报因公出国(境)任务,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书记审批、专项经费管理部门、财务处同意后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附属医院工作人员须提交由主管院长
5、和党委书记签字盖公章的医院同意函。出国申请经 国际交流与合 作处、 人事处、组织部(处级干部)、 纪委(监察处)等相关部门 审核后,报 外事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借调我校人员出国(境)执行任务,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相关部门和本人的同意。 第八条 我校正式在职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团的出访团组,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其中副处级以上干部(含副处级)必须经组织部、主管校领导、学校党委常委会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团,并将参团报 名表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三、 任务审批管理 第九条 学校正式在职人员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 访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
6、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工作无关的任务;一般性无实质内容的出访(含参观考察、座谈交流等一般意义的了解情况、听取介绍的出访安排)不予批准。 - 5 - 各单位作为教学、科研、医疗工作的主责单位,应严格审核教师出访时间和出访任务,确保教师出访不影响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医疗工作。 第十条 学校正式在职人员不得利用上班时间出国(境)从事非学校合作项目的讲学和非在研合作课题的科研工作。除参加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执行学校合作项目和在研合作课题需利用上班时间出访者,应持有国际 交流与合作处或科研处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应选择与本专业相关的
7、高水平、影响力大的国际会议。教师使用申报的科研项目所下达的经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符合科研项目预算要求,会议内容要与科研项目相关。使用学校专项经费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医务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其出访时间、团组人数根据实际出访工作需要安排。 第十三条 一般性工作访问任务执行现行国家公务人员因公出国管理政策。原则上每个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 6 人。每次出访不得超 过 3 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不得超过 10 天(含离、抵境当日,下同)。出访 2 国不得超过 8 天,出访 1 国不得超过 5 天,赴拉美、
8、非洲航班衔接不便国家的团组,出访 3 国不得超过 11 天,出访 2 国不得超过 9 天,出访 1 国不得超过 6 天。 - 6 - 第十四条 同一个部门或单位的处级党、政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不能同期出国(境)。若一人出国(境)时,另一人应在校主持工作。除学校安排的重大国际交流任务、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留学、研修任务外,副处级以上干部(含副处级)在 1 个自然年内出国( 境)总次数不超过 4 次 (含因公、因私 )。 第十五条 已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退休后仍为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负责人及返聘教学、科研人员除外)。符合因公出访条件的 60 岁以上教职工申请因公
9、出访,需附人事处开具的在职证明、医院的健康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所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党政干部,不得再由原单位安排因公出国。 第十六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访人员的出国信息要实行公开与共享。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在学校内网信息公开栏目公示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 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公布团组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在申请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
10、审批的同时,应同时提交北京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附件- 7 - 一)或北京市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附件二)。备案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学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申请出国(境)人员应提前 2 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出访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北京市外办办理审批等相关手续。应邀赴台人员须提前 2 个月向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出访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后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北京市台办理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 (港澳台出入证件 )、签证(签注)手续,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外事专办员统一办
11、理,并按照北京市外办及外国驻华使领馆规定的时限要求申办;不符合申办时限的申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不予受理。 四、 证件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正式在职人员均须持因公证照执行出国(境)任务,教学、科研、医疗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因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请,普通老师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副处级以上双肩挑干部(含副处级)须经组织部、人事部门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 8 -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医疗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持普通护照的特殊情况包括: (一)执行国家汉办任务赴国外工作; (二)执行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公派赴境外学习; (三)
12、执行学校任务赴境外从事医疗、教学、 科研、文化交流活动三个月以上; (四)执行学校临时特殊任务赴境外交流; (五)持有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的“海归”人才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六)学生出境活动的带队老师; (七)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访人员须在回校后 7 天内将因公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保管或注销。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 五、外事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员不得接受利益关系或权利管辖对象的资助赴境外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不 得接受未经我国政府认可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出国进行学术
13、活动。 - 9 -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流、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等活动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访团组要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访任务 ,严禁随意更改行程和访问内容。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 “申根国家 “和互免签证国家。在外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六条 出访团
14、组实行团长负责制 ,出访期间须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 ,及时请示报告。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 ,严守外事纪律 ,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要会同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以及其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 10 - 六、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中医药大学科研、教学、医疗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暂行)(京中字 2016 108 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 1. 北京市因公临时出国 (赴港澳 )人员备案表 2. 北京市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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