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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刍议.doc

1、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刍议摘 要 自 2003 年“两高两部”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以来,路桥区积极响应上级要求,较早的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路桥区检察院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也是从无到有,逐步走向完善,本文将以路桥区社区矫正监督情况为标本,分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从实践出发的基础上,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监督制度。 关键词 社区矫正 监督工作 刑罚执行监督 作者简介:缪文辉、李伟,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113-02 社区矫正监督,是指对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的活动进行察看并督促其依法正确进行的

2、总称。社区矫正监督属于刑罚执行监督,其目的是通过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的监督,保障刑罚在社区矫正活动中正确执行,保障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改造活动,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在实践中,社区矫正监督通常是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即检察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被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检察监督。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始于 2003 年,随着当时“两高两部”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下发,试点工作由点到面、循序渐进、逐步推开。作为试点省份之一,浙江省于 2004 年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浙江省公检法司机关相继发布了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3、、 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 、 浙江省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办法等相关文件,用以指导浙江社区矫正及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2011 年 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颁布,首次将“社区矫正”概念引入刑法这一国家实体基本法中。刑法修正案(八)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列入社区矫正范围。2012 年 3 月 1 日, “两高两部”颁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首次系统地规定了社区矫正程序规范,并与 2013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样,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列入社区矫正范围,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4、,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明确将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列入社区矫正,由公安机关执行。自此,社区矫正及其法律监督被正式引入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基本法中,社区矫正成为法定的刑罚执行方式。 台州市路桥区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较早的地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路桥区已建立起由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互通制度、社区矫正专项检察制度等一系列相关制度组成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但是在工作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笔者拟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对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有所裨益。 一、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目前虽已走上制度化之路,也取

5、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但受人员配置、监督理念、监督机制等因素的影响,目前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一)社区矫正监督人员配备不足 路桥区检察院监所科现有四名检察人员,具体分工如下,科长负责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副科长主要负责社区矫正监督业务同时兼顾所内检察业务,一名检察人员协助副科长负责社区矫正检察业务同时负责所内检察业务,一名检察人员专职负责所内检察业务。之所以这样分工,一方面,是因为传统观念上检察机关非常重视对于监管场所的检察监督工作。监所科的传统工作流程和监督模式基本是围绕看守所内检察监督业务工作需要设计的,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路桥区看守所在押人员数量多,所内检察任务重,监

6、所科无法抽出太多人手专职负责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事务。对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执行监督,监所检察科主要采取日常检察与定期专项检察相结合的方式,因人手不足,目前虽然可以保证一年两次的专项检察活动,也能在每季度与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联合执法检查,但无法深入到各司法所和社区矫正人员中间去开展日常检察工作,日常检察工作还是以和司法行政机关核对信息、档案、查看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系统等方式为主。可以这样说,干警力量配备的不足,专业岗位的缺失,直接导致了路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无法继续向纵深发展。 (二)相关部门之间存在衔接不到位,配合不及时的问题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公检法司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各

7、有分工。在实践工作中,由于多种原因,各部门之间在社区矫正工作上沟通不畅,存在衔接不到位,配合不及时的问题。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内部之间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上联系不够。监所检察部门与与公诉部门、检察室之间缺乏有效协作。部门之间信息交流的缺乏,直接导致监所检察部门不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第一手资料;监所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欠缺,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信息流转不及时,社区矫正交接工作中存在脱节现象,易诱发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甚至重新犯罪的问题;异地政法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联系机制欠缺。异地尤其是跨市跨省之间政法机关往往未建立良好的信息互通机制,这就导

8、致了社区矫正的交接过程中出现诸如如社区矫正人员异地交付执行不到位不及时、社区矫正人员出现异地违法犯罪行为等问题。 (三)监督措施乏力,监督渠道单一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监督。但目前存的问题: 一是监督措施乏力。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主要是通过对社区矫正执法机关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来实现。但这种监督权力仅仅停留在建议的层面,不能对违法或不当的行为本身进行实体纠正,检察监督约束力不强。 二是监督渠道单一,监督方式单一。现行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主要是由检察机关一家办理,这种监督模式具有很强的封闭性,一方面,社会大众无法有效知晓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9、情况,另一方面也使得一些执法单位轻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认为内部问题内部解决,对于问题改多改少、改还是不改,抱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同时,由于检察监督力量不足,对于违法行为的监督基本是采取发现一个纠正一个的个案监督方式,个案监督的方式虽然可以纠正个别的违法问题,但是如果诱发问题的机制和制度没有改变,就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甚至会出现“边纠边犯” , “先纠后犯”的现象。 二、改进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整合现有资源,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力量 基于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需要,我们有必要改变长期以来紧盯监管场所来设置监所检察部门的惯性思维,建立专门负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职能部门,并配备检察人员专职负责

10、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其他物质保障,实现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机构和人员的专职化、专业化。在现阶段可以先通过监所检察部门与基层检察室协作配合的方式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力量。如能有效整合监所监察部门与检察室的资源,加大双方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的配合力度,在现阶段不失为弥补社区矫正监督力量薄弱的一个好办法。但从长远来看,要让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逐步走向正规,还是应该走专业化的道路,由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一定数量的检察人员专职负责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基层检察室则在各自工作区域内加以配合。 (二)完善社区矫正监督体系,建立一体化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 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之间的联系。要加强与公诉、案管

11、等部门之间的协作,把好社区矫正适用的入口关。此外,有必要建立与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联系,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与反贪、反渎部门协作,及时有效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害群之马,彰显法律监督权威。 二是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的协作配合。积极建立公检法司互联互通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有效整合司法资源,使检察机关及时掌握社区矫正的动态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与法院、司法局和公安机关交涉,避免出现社区矫正工作交接脱节问题。对于涉及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督促有关机关及时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 三是要加强异地政法机关之间的联系。

12、加强异地政法机关之间联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监管到位,监所检察部门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对于交付异地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向执行地监所检察部门寄送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文书,保证本地法院判决交付异地执行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能及时传达到执行地检察机关,避免异地交付执行工作的脱节;对于迁出的社区矫正罪犯,当地监所检察部门应和迁入地的监所检察部门加强联系,督促落实好相关交接事宜;利用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系统,及时向社区矫正执法机关核实人员行踪,如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在异地违法犯罪,督促社区矫正执法机关将相关信息报送司法机关,以便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作出及时、有效、合法的处理。 (三)创新社区矫正监督方式,拓宽社

13、区矫正监督渠道 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程,检察机关除了依照现行法律法规通过发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走访检察等传统工作方式积极主动行使监督权外,还应考虑以更加科学合理的监督方式来保障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可以进行类案监督。我们可以将一段时期内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汇总归类,分析情况和原因,向主管机关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督意见,以纠正一些普遍性和常见的不当执法行为,促使对方从机制上、制度上去规范工作,防止出现“边纠边犯” 、“前纠后犯”的现象。如我们在工作中发现,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日常调查谈话时,部分司法所存在谈话记录格式不规范、谈话内容缺乏针对性、客

14、观性等问题,按照个案监督的方式,要分别对各司法所发出检察建议。如进行类案监督,则可以将各司法所存在的问题汇总为一份检察建议,专门督促司法行政机关对此问题加以解决,这样一来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多发检察建议,也可以就专项问题进行督促纠正,其收到的效果明显要优于个案监督方式。 二是建立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情况社会公开制度,让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社会参与度较高,社会舆论也对社区矫正人员管理中是否存在内幕极为关注,在当前检察机关大力推行阳光检务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可结合目前推行的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尝试建立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情况社会公开制度,针对在检察机关发出

15、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仍然拒不整改、纠正或者不做任何回应的情形,在进一步沟通无效的前提下,可考虑将一些较为严重的违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将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让检察机关和公众共同督促执法部门,促使执法单位积极主动解决问题。面对权力运行公开化的大趋势,只有让社区矫正工作处于阳光之下,只有让公众也参与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才能真正减少以至杜绝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徇私枉法、不规范执法、不文明执法等问题。 参考文献: 1郭建安、郑霞译.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 2童建明主编.新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3峰江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编.峰江街道社区矫正工作资料汇编. 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编.社区矫正领域职务犯罪案例选编. 5张笑天.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探讨.人民检察(陕西版).2011(4). 6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编.监所检察工作指导第二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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