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论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摘 要 本文指出,普遍管辖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独特的社会背景和理论背景,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普遍管辖权原则的国家总结了一般的适用的条件。同时,普遍管辖权在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着与国家主权原则和外交豁免的冲突问题,综合目前的国际法理论,国家主权原则和外交豁免对普遍豁免原则构成了限制。 关键词 普遍管辖权 国家主权 外交豁免 作者简介:申雨、韦琳,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19-02 普遍管辖权成为国际上越来越重要的一种管辖方式,随着国际犯罪类型和范围的不断扩大,普遍管辖权也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本文将
2、从其概述、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角度简析普遍管辖权,以期对其进行简单的介绍和分析。 一、普遍管辖权概述 (一)普遍管辖权出现的背景 1.社会背景。国家法上的普遍管辖权主要解决国际上的刑事管辖问题,普遍管辖权最初的适用是在打击海盗犯罪中,由于海盗危害的不仅仅是几个单一国家的利益,各个国家均认同对海盗进行无国籍限制的打击,因此普遍管辖权得以适用。 进入 20 世纪以后,人们意识到只有首先考虑提升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各国的局部利益才能有效的发展,因此,人们愿意适用普遍管辖权来达到普遍利益与个人利益共赢的局面。 普遍管辖权得以在二战后得到普遍发展的原因为各国间的国际交流越来越多,国际
3、犯罪也在不断增多,危害较大。因在这样的背景下,适合打击该类犯罪的普遍管辖权原则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关注。 2.学理背景。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其产生初期的以及现代国际法特别是二战后国际法的发展。 首先,普遍管辖权产生初期主要的任务是打击公海上的海盗犯罪行为。在这个时期,各国认可适用的管辖权原则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普遍管辖权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面对海盗犯罪的日益猖獗的情形,同时为更好打击海盗犯罪,国际社会提出了“海盗是法外人”的概念 ,因此对海盗行为的超越国籍的管辖既没有违反国家主权原则,又有力地打击了海盗犯罪。这时人们仅仅认识到普遍管辖原则可以在其他管辖原则不足以
4、提供管辖依据时而进行补充使用。 其次,二战后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与自然法的再度兴起有关。二战胜利后,法学家们认定德国纳粹血腥统治正是缺乏对实在法进行评价的自然法思想,才使恶法缺乏反驳的理由,造成严重的后果。此时,自然法学在这个时期焕发了自己的活力,人们都在呼吁着一种可以对实在法进行统一评价和统治的理念。而超越国家主权管辖的普遍管辖权正是符合了这种超越性的权力约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 最后,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国家主权的绝对性权威得到了一定的限制,即有限主权观念得到了一定的强化。在国际社会初期,每个国家都极力主张自己的绝对主权,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全球化不断发展以及国际法日益扩张
5、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开始关心国家主权的有限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社会中,国家主权的绝对性正在不断的收缩,给了与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的普遍管辖权得以发展的理论基础。 (二)普遍管辖权的含义 对普遍管辖权的具体内涵存在争议,根据不同的含义界定,可以对普遍管辖权做不同的类型划分。 1.狭义的普遍管辖权。普遍管辖权的适用主体为各主权国家,管辖的犯罪对象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国际犯罪,适用的条件为犯罪嫌疑人出现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其狭义性正是体现严格的限制了管辖的前提条件即要求犯罪嫌疑人与本国领土紧密相关时才能够进行管辖。 2.广义的普遍管辖权。普遍管辖由各主权国家适用,管辖的犯罪为国际罪行、各国国内法上
6、都应当而且已经确立的犯罪种类。普遍管辖权适用不要求犯罪嫌疑人进入本国领土。其较狭义的普遍管辖权的广义性正是体现在其不要求适用条件是必须犯罪嫌疑人与管辖国一定存在着一定的地域关联性。 3.最广义的普遍管辖权。普遍管辖权的适用主体为各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主体范围较广义说正是表现在主体范围从国家主体扩展到国家主体和国际组织。普遍管辖的管辖对象为严重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犯罪。管辖适用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均处在本国境内,对所处位置没有特殊的限定。 综合以上的各种学说对管辖权的不同定义,我更加认同狭义管辖说。从本质上来说,普遍管辖权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性。全球化的进程虽然在不断地进行,各个国家越
7、来越关注人类的“普遍利益” ,但是有限性的国家主权并没有得到主权国家的普遍认可,各国为维护自己本身的根本利益是不会否认主权的完全独立性的,因此普遍管辖权的适用依然会与国家主权相冲突,各主权国家为维护自己的主权完整和独立,若出现定义过宽的普遍管辖权会采用各种限制性措施例如采用政治因素进行施压等。 二、普遍管辖权的具体适用 前面主要论述了普遍管辖权的理论相关问题,包括普遍管辖权发展的背景以及含义。下面主要介绍一下普遍管辖权在现实中是怎样启动,具体的适用条件和要求是什么,进而简单分析现实中的普遍管辖权适用面临的问题以及怎样改进。 (一)普遍管辖权的启动机制 1.移民管理部门的信息启动普遍管辖权。移民
8、管理部门首先利用掌握的申请移民人员的信息与检查机关的相应审查或追捕信息对比,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马上将相关人员的情况通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若符合普遍管辖的条件,由其进行起诉,进而启动了普遍管辖权的适用。 2.受害者指控等私人方式启动。通过具体案件的受害人进行指控,由于受害人一直密切关注着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因此有利于即使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以及证据的收集工作。 3.检察机关启动机制。一般而言,检察机关的启动和私人的启动方式同时存在。私人或私人团体在调查资源方面、技能方面以及与他国有关机关合作方面存在着无法克服的固有缺陷,因此检察机关启动机制具有自身的优势。 (二)司法实践中普遍管
9、辖权的启动条件和要求 根据各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普遍管辖权启动的主要条件有:1.享有优先管辖权的法院不能或不愿管辖。2.犯罪嫌疑人出现在本国或有可能出现在本国的时候,本国行使普遍管辖权。3.要求管辖的案件与本国有一定联系因素或直接联系。 三、普遍管辖权面临的两种困境 普遍管辖权在产生和实践的过程中,面临着两种困境。首先,由于其管辖的目的主要是保障人类的普遍利益,一般为跨国家的管辖与国家主权原则生冲突;其次,在其实际的适用的过程中,普遍管辖权要求的是毫无例外的适用,与外交豁免相冲突。下面结合具体案例简单分析其中的矛盾之处。 (一)普遍管辖权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冲突以“皮诺切特案”为例 皮诺切特原为
10、智力总统,在统治期间实行血腥统治,曾造成 2200 多人失踪或被杀害,10 多万人被迫流亡国外,其中包括西班牙侨民数十人失踪和遭杀害案。从 1996 年开始。西班牙着手调查案件事实,并认定皮诺切特为主要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于 1998 年,在皮诺切特到英国进行治疗期间,以受害者所属国的身份向英国政府求情拘捕,并要求引渡皮诺切特。英国因此启动普遍管辖,将皮诺切特拘留。智力政府以皮诺切特为外交人员享有外交豁免权为由,主张英国取消拘留,不能启动引渡程序,而应交由智力进行处理,英国的做法违反了国际法中国家主权原则。最终,英国政府没有引渡皮诺切特。这也是普遍管辖权和国家主权原则的一次著名的交锋。 在该案
11、中,智力政府一直主张由自己对案件进行管辖,皮诺切特为智力人,其所犯的罪行应当由智力根据属人管辖原则进行管辖,而不应由英国根据普遍管辖权进行管辖。 这是国家主权原则与普遍管辖原则的一次抗争,该案的最终,迫于政治原因,英国适用了新的法律,以不构成“双重犯罪标准”为由,取消了对皮诺切特的引渡,最终释放皮诺切特。 该案最终的解决虽然没有给这个冲突一个有力的解决方法,但是其突出了两者存在的激烈冲突,显示了两者在权利范围内此消彼长的关系。我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在当今国家绝对主权原则处于理论主导地位时,可以适当限制普遍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制在与本国有一定联系的范围内,减少两者之间的摩擦。 (二)普遍管辖
12、权与外交豁免权的冲突以“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为例 2000 年 4 月比利时向刚果民主共和国当时的外交部长恩多姆巴斯发出逮捕令,指控他犯有反人类罪。四个月后,刚果就此事对比利时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进行裁决,要求认定逮捕令无效并撤销。刚果政府认为比利时的国内法中对普遍管辖权的规定不符合国际法规则,有违成员国主权平等原则以及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原则。而比利时认为,本国国内法的规定符合日内瓦公约 ,并且签发逮捕令与法院审判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对被告位于哪一国家的要求标准不同。国际法院受理后认定比利时政府发出的逮捕令不符合“外交部长绝对的刑事豁免权”国际习惯法规则,裁定比利时必须撤销该逮捕令并通知其他收到
13、通缉令的国家该逮捕令无效,不再适用。 以上的案例充分体现了普遍管辖权和外交人员豁免权的冲突。普遍管辖原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国际上认定的国际罪行,都应当受到追诉,而外交人员豁免权则要求当地法院不能管辖外交代表的罪行,只能通过外交手段解决,因此,明显两者存在一定的冲突。 面对两者的冲突,国际社会中普遍认为外交豁免优先于普遍管辖适用,外交豁免是对普遍管辖的限制。一国外交代表在另一国内犯有国际罪行时,该国内法院依据普遍管辖权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两个国家的外交关系产生不利的影响。通过国内法院追究他国领导人犯罪,必然涉及复杂的政治问题和外交问题,这时不能单单考虑正义目标的实现,
14、还需要考虑国际社会各国家之间的权利对比和平衡的限制,其中豁免对它的限制是最为突出的。因此,在普遍管辖权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外交豁免的例外存在 。 本文首先分析了普遍管辖权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和理论背景,然后介绍了普遍管辖权的含义,从理论上对普遍管辖权进行了初步的介绍,总结普遍管辖权的适用条件。最后,分析了普遍管辖权在理论产生和实践中面临的困难,总结了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认为普遍管辖权应当限制适用,让位与基于国家主权原则衍生的管辖权原则以及外交豁免权。 注释: 赵秉志.论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依据.社会科学战线.2001(6). 王红燕.对国际刑法中普遍管辖权的认识以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为切入点.法制与社会.2014(10). 王秀梅.冲突与限制论普遍管辖与豁免.盐城师范学院学报.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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