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论基于民商法视域下的信用卡若干法律问题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卡作为便捷安全的金融工具已被人们广泛应用,但在普及的背后,却出现了信用卡挂失冒用、持卡人信息外露等多种法律纠纷,加之信用卡的立法环节存在很多漏洞,当事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严重侵犯。本文通过介绍我国民商法视域下的信用卡现状,指出了关于完善信用卡法律的措施与方法。 关键词 民商法 信用卡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范文彬,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89-02 信用卡自产生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在消费者群体内迅
2、速普及,国内各商业银行也成立了自己的运营中心。但随着信用卡的快速发展,其法律纠纷问题也层出不穷,一方面因为我国信用卡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立法环节存在纰漏;另一方面,当事人在操作过程中也存在很多不当之处,为违法行为埋下了很大的隐患。法律纠纷的涌现不但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目前我国的信用卡行业仍是一个新兴的初级产业,我们只有不断健全信用卡的法制基础,积极采用科学的民商法制理念,才可以真正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信用卡概述 (一)信用卡定义 信用卡具有信贷、转账以及存储现金等功能,它是个人分期还款的信用工具,允许消费者“先消费,后还款” 。近年来,我国发
3、行了两种种类的信用卡,一种是贷记卡,它具有一定的信用额度,允许消费者在此范围内进行消费支付;另一种则是准贷记卡,要求持卡人预存一定的储备金,而后银行提供一定的信用额度,当备用金不足时,消费者可以在额度内进行消费支付。目前国际上通用的银行信用卡是贷记卡,即我国法律条文规定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的业务流程 首先是申请人填写完整的申请信息,并将其发至银行,而后,银行对信息的正确性进行审查核定,并对申请人的信用度进行评定,依据信用度的评定情况决定是否授予信用卡以及信用卡的使用额度。其次,申请人在收到信用卡后还应核实信息是否与本人一致,核实无误签名;同时商家也应对持卡人的签名进行核实,并将相关证件交予
4、持卡人。再次,银行在收到商户递至的消费明细后,核实并按比例付款。最后,银行会将还款通知书寄至持卡人手中,持卡人准时缴费还款。 二、 信用卡业务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发卡行与持卡人 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是平等互利的有偿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储蓄关系,持卡人可以在发卡行进行存取款业务,当存款账户有余额时,持卡人有权随意支取现金,此时他们是无偿的借贷关系。二是消费关系,当持卡人的消费金额超过信用卡账户余额时,持卡人成为债务人,必须向银行支付透支的本金及利息。三是委托代理关系,持卡人在消费后不必用现金支付,仅提供信用卡便可转账结算,这时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四是担保关系,发
5、卡行在对申请人进行信度评估之后,可按要求为其提供担保,一般通过抵押、质押以及保证金等方式进行担保。 (二)发卡行与特约商户 特约商户主要指的是为持卡人提供消费、娱乐等服务的经营单位,是维系发卡行与持卡人的重要桥梁。主要有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委托代理关系,发卡行委托特约商户受理信用卡,当持卡人进行消费结算时,特约商户在审查之后可以向发卡行取得授权限额,对持卡人提供消费服务。二是金融服务关系,为特约商户提供信用卡服务可以拓宽业务、扩大销售,避免了各种因现金交易产生的潜在风险。同时特约商户也为发卡行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因此,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家是一种互利互惠的金融服务关系。 (三)持卡人与特约商户 持
6、卡人在购物消费时,与特约商户形成了商品买卖以及劳务供应关系,它与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特约商户还承担了交易过程中的审查义务。目前我国信用卡实务中,发卡行要求持卡人消费时不但应输入密码还应签名确认,此种情况下,特约商户只需审查信用卡真伪以及密码是否正确即可。如果特约商户怠于审查,由此造成的损失都由商户自己承担,例如不法分子冒名使用信用卡或伪造信用卡,如果特约商户未做审查,则造成的损失由商户承担;不法分子冒用密码使用信用卡,特约商户违反审查义务时,也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民商法视域下的信用卡法律问题分析 (一)信用卡挂失及效力认定 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产生的冒用
7、损失由谁承担一直以来是学界各派争议最大的热点问题,挂失认定以及“24 小时挂失免责条款”都存在一定缺陷。由于挂失可以避免因失卡带来的冒用风险,因此需要持卡人迅速及时的办理挂失手续,这里的迅速及时指代并不明确,大多情况下,持卡人往往会在使用时才发现丢卡,加之其他人很难判断丢失的具体时间,因此这样的设立标准并无实际意义。工商银行使用章程中规定了 24小时免责条例,即自信用卡挂失 24 小时之内所产生的损失都由持卡本人承担,这项规定限制了发卡行的责任与义务,将风险强制加于持卡人身上,引起了广大持卡人的谴责与不满。 (二)挂失前的冒用风险承担 申请人领用信用卡后理应妥善保管,因丢失产生的损失应由持卡人
8、承担一定责任,但信用卡消费与现金消费不同,交易过程中要求持卡人、发卡行以及特约商户三方的紧密配合,丢卡后只要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严格履行义务,不法分子很难达到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还应在持卡人、发卡行以及商户之间进行分配,而非将所有的风险损失都加注于持卡人本身。但目前我国各发卡银行仍然将损失全部归责于持卡人,这种做法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三)抗辩权切断条款 抗辩权切断条款指的是持卡人与商户产生纠纷时,不可因此对抗发卡银行。发卡行、持卡人以及特约商户存在一定的基础关系,同时在经济上也具有紧密的联系,但这种基础关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种抽象性的独立决定了抗辩权切断条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9、承认条款的合理性并非认为此制度是完美无缺的,相较发卡行与特约商户而言,持卡人属于弱势群体,经济上也处于不利地位,而发卡行在监督商户行为方面更具实力,但此制度的设计却减轻了发卡行责任,提高了持卡人风险。因此,法律条文中对此项条款设立了一定限制,认为持卡人与商户发生异议时,可保留对发卡银行的还款请求,从而减小持卡人的责任风险。 (四)发卡行披露信息义务与保护持卡人知情权 相较发卡行以及特约商户,持卡人在经济实力、义务流程以及控制风险等方面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这就要求三者之中经济实力最强的发卡行对持卡人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从而保证持卡人在使用过程中及时掌握信息,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在信用卡申请过程
10、中,持卡人有权获得信用卡的作用、使用方法以及相关利率等信息;在信用卡发放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发卡行应及时进行书面通知;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发卡行应及时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保证持卡人与之核对;在条件变更时,发卡行应及时告知持卡人变更事实,切实保障持卡人的合法利益。 四、 完善信用卡法律体系的措施与方法 (一)制定落实信用卡的专门法律 目前,我国信用卡的立法现状仍不乐观,并未对信用卡进行专门立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信用卡进行约束的条款也是少之又少,内容上也仅仅是相关的原则规定,实际使用中缺乏一定的操作性。信用卡业务不同于其他普通的银行业务,立法章程的缺失不但会阻碍信用业务的发展道路
11、,还会影响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为此,我国应制定设立银行卡条例 ,使信用卡的立法层次更上一个新台阶。同时, 银行卡条例的提出也使得信用卡的立法依据由原来的人民银行制定上升到由国务院制定,不但提升了信用卡的立法层次,也使信用卡业务形成了专门的核心体系,从而为持卡人提供更为健全的法律保护。 (二)完善信用卡的配套法规 首先,应开设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的专门立法,目前我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对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平等关系也缺乏明确规定,我国应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确定小额电子资金业务中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避免发卡行设立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其次,还应制定消费信用立法章程,信用卡是消费信
12、用经营的一部分,但目前我国还未设立专门的消费信用章程,持卡人的基本权益得不到根本保障。开展消费信用立法不但可以规范消费经营中的信用关系,还可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效区别信用消费与其他消费行为的不同。最后,还应由权威机构颁布统一的信用卡合同范本,防止出现遗漏内容、模糊用语等问题,引导当事人签订公平、合法的合同。 (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信用权益 首先,应设立公平、合理的冒用风险条例,否认“24 小时挂失免责条款”的效力,明确规定发卡行应在挂失生效后对冒用损失承担责任。较持卡人而言,发卡行更具预测、控制以及转移风险的能力,在立法过程中应明确限定持卡人的有限责任,并列举免责情形,同时也规定发卡行在任
13、何情形下都应承担冒用风险。其次,还应借鉴西方等发达国家的经验,适当限制发卡行的抗辩切断条款,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持卡人利益。最后,还应规定发卡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合理规定信用卡信息披露的方法、时间、内容以及披露后所承担的责任,构建系统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为持卡人提供一个平等、合理的法律平台。 虽然我国的信用卡产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因此,相关法律部门应在遵循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信用卡的金融保护机制,这样才可以在享受信用卡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可以从容面对遇到的空前挑战。我国的信用卡业务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只有深入分析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不断健全完善民商法律,才可以营造良好的运营环境,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雄.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卡若干法律问题分析.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 2张尚校.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厦门大学.2014(4). 3金鑫.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承担研究以何某信用卡被冒用为例.中南大学.2013(5). 4刘远山、余秀宝、李郑明.我国信用卡营销法律问题探析以信用卡营销法律风险的防范为视角.法治论坛.2011(6). 5赵应应.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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