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能证明“我是我”?一个电话勾起不愿回首的往事 苏玉道今年 53 岁,是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新区办事处的居民。他白天忙于水电装修的生意,晚上回到郊区温暖的家。妻贤子孝,生活规律。然而,这天的一个电话打破了苏家生活的平静。电话那边的女子自称是他十多年未曾见面的女儿,现在想和父亲见个面。分离 15 年的女儿突然要和自己见面,这是让常人感觉既意外又激动的事情。可苏玉道却很淡定,似乎这个事情早在他的预料之中。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徐州的城市建设日新月异,鳞次栉比的高楼、宽阔的马路、连片的工厂苏玉道家的宅院和承包地也被征用,即将建设一个安全科技园,一笔数目不菲的补偿款就要发放。前不久,他从村委会
2、得知,前妻带着女儿前来查询并提出分割这笔补偿款。 无论是村干部还是街坊邻居,舆论几乎一面倒地支持苏玉道。 “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户口都迁出了哪儿还有她的份儿?” “十几年都没有任何联系,逢年过节一分钱的孝道也没有,凭什么来要地钱!” 而在苏玉道看来,这多年未见的女儿,一直是他的牵挂。即将到来的风波,勾起了他对往日一段不愿回首的回忆。 那还是 1997 年,因家庭琐事时常吵闹,老苏与前妻张文荣 13 年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女儿苏玫瑰的抚养权是离婚时双方唯一争夺的。当初,苏玉道为女儿取名带刺的“玫瑰” ,不仅寓意着她的漂亮可爱,还寄托着希望女儿的人生旅程不受欺负且一帆风顺的感情。而实际上,这个
3、1990年出生的女儿只是他们的养女,婚后一直没有生育的老苏夫妇,对出生仅三天就来到他们家的“玫瑰”一直视若己出,疼爱有加,以致女儿一直不知道她被收养的身份。对簿公堂之时,女儿还向法官念叨父亲的好:“家里的条件虽然不太好,农村的孩子过生日也不太讲究,但每个生日,爸爸或大或小的蛋糕都会给我买。元宵节,别的孩子就简单扎个灯笼,爸爸却总是给我买好的。连我小时候玩的陀螺,他都给我保存到房子拆迁。 ” 养女的抚养权最初还是老苏争到了,他把女儿送到了学校。可是,同样疼爱女儿的养母张文荣认为苏玉道自己都照顾不好,哪能照顾好女儿,于是,养母三天两头到学校看望,有时还直接把女儿接回自己的家中。这样,老苏不乐意了,
4、干脆让女儿停了学。张文荣还是隔三岔五找到苏玉道家要见女儿,并且在 2000 年 6 月,又一次走上法庭,提起变更养女抚养权的诉讼。10 岁的女儿自然盼望上学,经过法官的调解,也为了孩子的幸福,苏玉道同意了前妻抚养女儿的要求。随后, “玫瑰”的户口也迁到了养母重新组织的家庭,随继父姓改名“许芳” 。后来,苏玉道也重组家庭,又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他与养女“玫瑰”完全断绝了联系。 一场官司能否连接父女亲情 时隔 15 年的父女相见并不愉快。老苏后来告诉法官,考虑到“玫瑰”结婚时他没有花钱,自己已经准备从征地补偿款中拿出一些给她。可是,见面的过程和养女处理问题的方式让他不能接受。他说,女儿见面后总抱怨
5、自己“不管我不疼我,还生我养我干什么?”她却不说小时候自己多疼爱她;还有,见面的目的是什么,她称是苏家的孩子就有权利分配征地补偿款。 “分离 15 年了呀,她到底是要钱还是要爹?” 本来,前来见面的女子已不是父亲心中乖巧的形象,可女大十八变,老苏也没太在意。可一听说来人名叫“许芳” ,不叫“苏玫瑰” ,气氛随即发生了逆转。 “孩子改名应当父母一起到派出所申请,玫瑰改名的事我从来不知道,也没签过字。 ”苏玉道说。 “你不是我的玫瑰!”两个人的面谈不欢而散。 后来的电话交谈中,苏玉道为了证明许芳不是自己的女儿,表示愿意和她进行“亲子鉴定” 。疑惑这些弦外之音,许芳才从养母处得知自己是他们的养女。
6、即便是养女,难道十年相依为命的生活就没有感情了吗?抛开土地征用补偿款不说,自己终究还是当年的“玫瑰” ,许芳决定要打一场官司。那次见面后不久,许芳就将苏玉道起诉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诉称其作为被告的养女与养父共同生活期间,于 1999 年 10 月分得一口人的土地 1.25 亩,请求法院分割因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款及安置费计 4.3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苏玉道始终不承认许芳就是他的养女苏玫瑰,称这场诉讼是个阴谋,是前妻找了个别的女孩来向他要钱。况且,养女苏玫瑰的承包地已经交还村委会,因村委会表示被告儿子出生不会新分地,所以尽管仍由被告实际耕种,但应当属于儿子。 苏玉道之所以这样坚持,是因为原
7、告提供给法院的户口簿上,明确写着这个许芳的曾用名是“苏梅桂” ,而他给孩子起的名字却是“苏玫瑰”。并且当时他和张文荣离婚以及变更养女抚养关系时,法院的两份法律文书上,孩子的名字都是“苏玫瑰” 。 诸多证据谁能证明我是“我” 许芳到底是不是被告苏玉道的养女,即原告的主体是否适格,自然成为法庭审理的首要焦点。如果她证明不了自己就是原来的“苏玫瑰” ,不仅没有权利要求分割土地补偿款,而且起诉也将被法院驳回。也就是说,案件根本进入不了实体的审理程序。 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许芳除向法庭提供了法院的两份民事调解书,以证明被告离婚时取得养女抚养权以及抚养权变更的事实外,又提供了户口簿和号码开头为 32032
8、3 的身份证,这组号码正是属于“铜山区”而不是现户口所在地。她还提供了一组照片、转学证、中学毕业证等,认为可以证明本案的原告许芳与苏玫瑰及原户口登记上的苏梅桂是同一人。对照片、转学证的真实性和证明事项,被告苏玉道当庭均不认可,称其养女只能是“苏玫瑰” ,否则不可能凭借名字记载均为苏玫瑰的调解书将户口转出。 庭审中,被告所在村的 75 岁的张丛林老人到庭作证,他说虽然好几年没看见“苏玫瑰” ,还能看出来许芳和“玫瑰”小时候“有点像” 。苏玉道质证认为,张丛林曾提供给法庭一份书面证明,而他并不识字,签名也非本人所签,证明有虚假,证言自然也不应该采信。 许芳庭后又向法官提供了两个自己小学同学的电话。
9、但是小学同学只记得她叫苏玫瑰,不清楚她是否改名为许芳。 许芳又拿出了一份加盖“铜山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印章的民警调查报告,内容为: “经调查,许芳的户口原在我辖区,许芳、苏梅桂及苏玫瑰均属同一人。 ”苏玉道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也提出异议。经法院核实,公安机关未曾出具该份证明。那这份假证明从何而来?许芳说,是一个熟人帮忙给开的。法官前往调查时,不巧这个熟人因病刚刚过世。这下苏玉道更有理了:“明显她就不是苏玫瑰。她要是,何必费尽心思造一份假证明?” 现在,关键的证据被否定,所有的证据都不能直接认定许芳就是被告的养女。难道“苏玫瑰”真的另有其人,真的如苏玉道所说是许芳的养母找人来向他要钱的? 为了
10、查明案件的事实,承办法官张小舟仔细向许芳的养母张文荣了解了情况,张文荣承认当时苏玉道给孩子起名字的时候,起的是玫瑰花的玫瑰,但没有想到的是,在孩子的爷爷,也就是苏玉道的父亲给孩子报户口的时候,却写成了梅花的梅,桂花的桂。而自己只有许芳这一个养女。 法官还带许芳到被告所在的村走访,村里的好多老人都知道,当年苏玉道和张文荣的确收养了一个女孩,名叫苏玫瑰,但谁也不能确定,眼前的许芳就是当年的“玫瑰” 。 2015 年 9 月 6 日上午,铜山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亲爱的读者:法官会对原告许芳的诉讼主体资格确认吗?如果认定许芳的身份就是被告苏玉道的养女,那么又会如何认定许芳分割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费的诉讼主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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