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鉴定救助立法状况与立法建议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日益关注并且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司法鉴定费用依然是横亘在弱势群体与权利保障之间的一座大山,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国家以及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司法鉴定进行救助,这使很多人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司法鉴定救助规则仍亟待完善,以期使更多的人受益于司法鉴定救助。因此本文主要研究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立法状况,力求为中国司法鉴定救助的立法提供建议和帮助。 关键词 立法状况 立法建议 司法鉴定救助 基金项目:河南科技大学 SRTP 资助论文。 作者简介:袁百冲、刘安琪、周毅,河南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
2、09-0592(2015)06-129-02 根据成都日报一日报道:“没有足够的钱做司法鉴定,在不能拿出足够的证据的情况下,无奈只能做司法鉴定,断掉的一条腿只得到4410 元的赔偿,除去 4000 元的司法鉴定费用,29 岁的朱庆实际上只得到了 410 元。朱庆接过判决书的那一刻,顿时觉得天塌了下来,身为家中主要经济来源的他立刻瘫倒在地。 ”这件真实事件反应了我国目前司法鉴定制度的不足之处,由此可见我国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尚不完善,目前司法鉴定救助立法领域某些空白亟待解决。 一、我国国家层面司法鉴定救助立法状况 司法鉴定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案件的一些专门的问题的认定,按照规定,由当事人申请或者司
3、法机关决定,指派、聘请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认定的一种诉讼程序;目前,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把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因此司法鉴定在诉讼中具有及其重要的地位。但是案件中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已经是一些违法行为的受害者的前提下,再让其承担巨额的司法鉴定费用是极其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多数当事人会因此不能做司法鉴定,最后导致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但现行的法律援助尚未对需要司法鉴定的弱势群体开展,因而有必要对司法鉴定中的司法救助制度进行探讨。 (一)我国国家层面的司法鉴定救助立法呈现出处于立法初期,尚不完善,处于探索之中。 1.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司法鉴定
4、救助法 。我国司法鉴定救助立法不完善,首先主要体现在国家层面的立法。我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鉴定救助法 ,主要原因为我国司法鉴定兴起的时间还不长,立法活动尚在初期阶段。 2. 我国国家层面司法鉴定救助部门法仅有一些原则性规定,过于模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我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鉴定救助法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鉴定救助呈现出了司法空白,所以各个部门也出台了自己的立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
5、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这在诉讼程序上明文规定我国公民有在诉讼环节上有获得帮助的权利,也表明我国公民在司法鉴定救助方面有获得帮助的权利,但是司法鉴定救助立法方面没有明文规定。我们仅仅收集到 2009 年发改委发布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二)我国国家层面司法鉴定救助立法的特点 我国国家层面的司法鉴定救助
6、立法还在初级阶段,没有正式、统一的司法鉴定救助法 ,各部门立法也是仅有一些原则性规定,立法过于模糊。 二、我国各地方司法鉴定救助立法状况 1.我国地方司法鉴定救助立法总体上呈现出差异较大,繁杂不一;部分立法偏重于费用减免,其他方面无规定,不全面;地方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国家统一立法积累了经验。 2.在技术分类鉴定上我们发现司法会计学鉴定和物证技术学鉴定的数量偏多,司法精神病学和法医学鉴定较少。 3.综合以上调查我们发现我国公民对于司法鉴定救助的认识处于模糊阶段,若要尽快加快制定我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救助法 ,必须要使公民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强公民的司法鉴定救助意识。 三、当前司法鉴定救助立法面临
7、问题和困难 通过对国家性规范和地方性规范的阅读以及参考相关文献资料可以看出,我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种种不足,尚未能彰显出其应有的价值功能。 首先,司法鉴定救助的主体上,一般而言,司法鉴定主体有两种。其一,国家主导型的司法鉴定救助体系,即国家设立司法鉴定救助体系或者向司法鉴定救助部门拨款或者补偿以期能够达到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诉中的司法鉴定问题。其二,以社会为主导的司法鉴定救助系统,即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或者行业奉献方法救助社会的弱势群体以达到保护其诉讼权利的目的。我国目前多以后者为主导。 其次,笔者认为,此项多有不合理之处。其一,按照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都是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既是经营实体就
8、表明其并不是社会公益团体,并且是以盈利为目的而非公益。若要将司法鉴定救助的义务强加于这些司法鉴定机构未免有些不合理。其二,国家机构比社会机构更具有权威性,众所周知,司法鉴定人员的出庭率非常低,从有关的报道和各地司法行政部门所做的关于司法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比例非常低,甚至达到 0.6%。是什么造成了如此之低的司法鉴定人员的出庭率?很显然,这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威性有着很大的关系,社会上的司法鉴定机构财产有限,能够承担的责任也就有限,所以他们的权威性也大打折扣。如同公诉机关,也许我们永远都听不到关于公诉机关缺席公诉席,然而却在几乎所有的案子中都找不到司法鉴定人员的身影,这就是国家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天
9、壤之别。其三,在某些地方的社会捐款有日趋减少之势,并且即使捐款再怎么增加也抵不过国家财政拨款的 1%。由此可见,社会捐助犹如杯水车薪,国家主导的以国家福利为基础的司法鉴定救助才有能力担当司法鉴定救助的责任。 再者,司法鉴定救助的程序上也有着诸多不合理之处。其一,司法鉴定救助的启动上,主要由当事人向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然后由其决定是否给予减免鉴定的费用。在此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并没有表达对这项决定的意见,势必会造成履行司法鉴定救助的机构拒不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草率履行。其二,大部分地区的司法鉴定救助规则都没有规定回避义务,这也使恶意陷害或者腐败有了可乘之机。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国家司法鉴定
10、救助机构才能担得起救助弱势群体的责任,同时,将司法鉴定规则上升到全国统一立法也是非常必要的。四、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救助法的构想 (一)全国人大尽快准备建立司法鉴定救助法 ,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救助法提上日程 当前的司法鉴定救助问题已经成为当今司法热点问题,各个地方相继出台了本地的司法鉴定救助办法,然而各个地方的立法不统一也导致了司法鉴定救助的实施不同,从而使地方司法鉴定救助体系混乱。这也导致了司法鉴定救助的管理机构不统一、不明确,而且,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缺乏合理协调有效的监督,致使司法鉴定救助资源浪费以及司法鉴定救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经常发生。所以尽快制定全国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救助法迫在眉
11、睫,这对于规范全国各地方司法鉴定救助立法、规范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司法鉴定救助的立法上,司法鉴定规则应当上升到全国统一立法,相关机构可以准备起草并制定全国性的司法鉴定救助法规,严格制定救助的补偿、程序、条件等诸多问题。然后,在司法鉴定机构上,建立健全以国家为主导地位以社会为辅助地位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应用价值能够有效地保障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使弱势群体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制定司法鉴定救助法应当吸收地方的丰硕的立法经验 我国地方的司法鉴定救助立法成果丰富,积累了丰富的立法 经验,所以制定全国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救助法需要吸收地方立法的丰富经验,但是不能全盘接收
12、。例如,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救助费用受益人的范围过于狭窄,部分省市的司法鉴定救助是把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等费用全部免除,但是没有给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样虽然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但是长期如此下去一定会增大政府和鉴定机构的负担,很明显这样的立法措施是不可取的。但不能全部否定地方立法的丰硕成果。 (三)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救助法需全面统筹,兼顾司法鉴定救助体系的各个方面 我国各个地方立法,某些地区仅仅局限于有关费用的减免,这样的做法对于地方虽然极为方便,但对于全国性的大立法是不可取的。 司法鉴定救助法必须全面统筹兼顾,覆盖司法鉴定救助体系的各个方面。例如,有关司法鉴定救助管理机构组织的规
13、定,具有司法鉴定救助机构资质的认定规定,司法鉴定救助申请人资格的规定,司法鉴定救助受助人的资格的认定,司法鉴定救助具体实施细则等等。 五、司法鉴定救助立法实际意义 随着人们意识的转变,诉讼愈加成为人们解决争端的必备手段。鉴定意见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法定证据之一,无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其不菲的鉴定费用,致使许多经济状况不佳者望而却步。因此就产生了司法鉴定救助问题。司法鉴定救助立法实证研究旨在找出如今司法鉴定救助制度中的不足,并据此分析提出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希望能促进司法鉴定救助制度的日趋完善,使弱势群体的应有权利得以实现,为法治中国这个宏远目标添砖加瓦。 保障诉权的实现是法治建设过程中不
14、可或缺的环节。国务院在 2003年 9 月 1 日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较好的确立并贯彻了对弱势群体的诉权保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相关方面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救助服务。而我国诉讼法也有关于法院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等规定。这些诸多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特困群众诉讼难的问题。然而,若因没有经济能力交纳司法鉴定费用致使无法获取证据,并最终导致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其作用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体现。所以说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在司法过程的具体化和有效组成部分,它的缺失将可能会致使整个司法过程无法按正常运转。所以,在一些情况下,司法鉴定救助制度是司法活动中及其重要的环节。但
15、是,目前我国全国性的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并没有,只有一些省市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司法鉴定救助制度。为了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的应有权利得以实现,彰显社会公平,根据国家立法精神,尽快完善国家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已迫不及待。司法鉴定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种种不足,尚未能彰显出其应有的价值功能,特别是随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其弊端越来越明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以后,诉讼费大幅度下降,交纳诉讼费将不再是横亘在老百姓面前的难题。相反进入诉讼之后的救助尤显重要和珍贵,因此在解决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鉴定难的问题上,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刘之雄、唐金波.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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