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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去行政化问题研究.doc

1、司法去行政化问题研究摘 要 司法去行政化是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一个层面,是排除行政机关的影响,保证司法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的司法现状,我国司法行政化现象严重,司法不公现象频发,迫切要求我们进行司法去行政化改革。本文通过将司法看作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对于司法行政化带给整个社会体系的影响进行详细的分析,并探索出司法行政化产生的主要原因,尝试提出解决方案,期待为司法去行政化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 司法去行政化 司法独立 司法公信力 司法改革 作者简介:向忠溢,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118-02 一、

2、 司法行政化概述 为更好的研究司法行政化的问题及对策,有必要对司法、行政以及司法行政化进行界定。 (一)司法概念的界定 司法同立法和执法等概念都对应,并且出现的时间比较长。司法具体指的是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具有中立性、独立性、专业性的特点。 (二)行政概念的界定 行政是组织的众多职能之一,任何一个组织包括国家在内都需要在目前的环境下生存发展,在发展过程中显然离不开适当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去行使相应的职能。国家行政普遍指的是国家的一些行政机关从事的相关的管理活动,如各国家机关内部的人事、财务管理和其他内部的执行、管理活动。 (三)司法行政化 司法

3、行政化具体的含义就是通过采取行政性的途径去处理案件同时管理法院以及法官, 在我国的司法运行和建设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司法和行政即便有着很多的固然的关系,但是司法绝不允许行政对其约束和管理,行政只是司法的运作手段,根本没有匹配上司法的潜在规律,然而这种现象却长久以来都没有很好地解决,并且在最近几年逐渐地有加重的趋势,导致司法的运行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四)司法去行政化的意义 1.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的直接目的和最为显著的意义。司法去行政化有利于当事人和机关做好司法工作,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能够有必备并且良好的专业素质。 2.促进司法改革多方面的进行: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的意义或目标不

4、止是为了让司法独立,在这个改革的过程中务必要深刻地了解我们建立的新制度是不是完全符合我国司法对于公正的要求,最终实现的司法模式能否和其它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状态良好地衔接上。 司法去行政化改革必须在改革的过程中充分的考虑社会发展的整体要求,将改革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相契合。通过去行政化改革建立一种更为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完善司法程序和提高司法人员职业素质,通过司法去行政化为其他配套的社会改革提供契机。 二、司法行政化存在的问题 (一)破坏了国家权力系统的运行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者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司法行政化就意味着行政权力可以渗透到司法领域,那司法在运行过程中的独立

5、性、专业性就会被大幅度的削弱,这从根本上影响了国家权力的分配。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法制观念的影响,行政权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而司法权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行政权在很多方面都制约者司法权。司法为公民提供一种同传统救济制度有区别的制度,同时给予国家掌握的各种权利进行全面地审查和监督,如果的基本功能无法实现,公平、正义、程序等基本原则就不能保障,那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也会受阻,还会滋生司法腐败。 (二)导致了司法公信力受损 司法公正和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化水平的基本标志,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望和司法建设的目的、规律。如果司法过程不能避开党政机关或者领导人的摆布,那么实施的法律就不能实现预

6、期的目的,也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制定法律的意图也会扭曲。 受害者最后的救济都无法实现,那公民就会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怀疑,公正性不能令人信服的司法活动是不可能存在公信力的。而行政化的司法模式恰恰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程序的合理化以及法官的高素质的存在,导致群众不会承认司法活动的公正,同时也不会相信司法活动能够真正地值得信赖。 (三)司法独立性遭到破坏 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 , 司法行政化影响最为明显和直接的就是司法不独立。如下级法院接收到了情节严重的案情,并不是根据相关的流程将案件上交给上级法院,而是仅仅做到请示上级法院并请求其作出裁决指示,或者下级法院就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直接请示

7、上级法院,甚至上级法院直接介入到下级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做出具有拘束力的判决,这使得我国法院的层级设置无法发挥作用。 (四)权责不一、效率低下 司法行政化造成的危害之一就是审判模式的行政化,行政化模式主要是在寻常的司法程序之外又加上审批程序,同时还会受到很多非专业的因素进行干扰,这严重地降低了司法的效率。 行政化模式会造成权责不一,如果案件出现错误,不是由审判案件的法官直接负责,这也会导致法官办案效率低下。除此之外,我国采用传统的管理方式也属于行政化管理。打个比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管理,那么如果地方政府进行干预,法院就会处于相对尴尬的地位。拨款的不及时,人事任命的拖延、不能及

8、时解决相应的实际状况,这就会造成管理效率的低下。 三、造成司法行政化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 司法行政化在我国存在着历来已久的历史原因,中国就具有“法政不分家”的传统,司法权和行政权在高度集权的君王的统治下的一元化的结构。一元化政治传统严重影响了以中央作为核心、单一模式的国家权力运行体系。 这种结构深刻影响到了我国随后的司法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模式。在实际的法院审理模式中,一旦法官处理完案件,就需要把案件的详情上交给上级领导批示,也就是说法官的确是审理了案件,但是却没有审判的权力,而审判案件的人却没有审理到案件,这就体现了行政化。另外,特别强调身份等级和排序的文化传统

9、也对人们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二)法院的地位、设置和运行的行政化 司法权运行及决策过程的行政化首先体现在法院内部相互关系的行政化上,上下级法院本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在行政化的影响下,变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下达的命令必须服从,使得人民法院的管理模式与行政机关十分相似。 其次,审判的相关环节均是以命令的形式由上至下,一层一层的传达,这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处理案件的模式。案件批示制度的存在,使得下级法院独立的行使审判权受到威胁,有的法院为了减少案件的二审或重审,或者为了迎合较高级别人民法院行政官员的想法,对个别案件的判决直接请示上级法院的相关人员,从而形成低级别的法院对上

10、级法院的依赖。 (三)缺乏足够适格的司法人员 司法人员行政化与司法行政化之间,呈现出比较典型负面效果的因果循环。该恶性循环严重阻碍了我国实行的司法制度在去行政化过程中的发展,所以改革的目的也是为了破除这种循环。我国法官的选任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法官在升职、奖励等方面国家根据的是干部等级制度。这样类型的体制对于法院而言,很明显是没有任何合理性的,部分根本没有接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领导也一样能够循着这样的干部人事体制进入法院工作。而且在法官的选任过程中,部分法官的处理业务的能力亟待提升,甚至拥有的专业知识比较老化,实际处理案件的经验不足,无法准确地使用法律。 四、 解决中国司法行政化问题的

11、对策 (一)消除传统观念的影响 要处理好人民法院层级之间的关系,保证即便级别不同的法院也能够进行单独的审判工作,对于级别高的人民法院向级别低的人民法院履行纠错功能的现象,必须要声明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无论级别如何判决一定要独立,下级人民法院可以将上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指示以及批复意见作为参考,但是不能将其作为最终的审判结果,会导致判决出现随意化。因此为了处理好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必须做到“去行政化” 。 (二)法院的地位、设置及运行过程的改革 对于司法机构内部的行政化问题,务必要去除法院内各机构的行政级别,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制度。职能不同的审判庭与其它的机构脱离,对于所有的同级人民法院法官地

12、位都应该平等且独立,每个法官都需要对自己审判的案件全程负责,不准受到他人的影响或者干扰,只听从自己内心的符合法律的理性声音。还要取消不同级别法院之间的行政性关系,司法体制设计的初衷是实现较高级别的法院对较低级别法院的监督与纠错,减少错案冤案的发生。 (三)法官职业化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要采取严格的遴选程序。一个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多少,难易程度来决定法官的人数。同时,法官的选任应当有专门的程序和标准,来区别于行政官员的选拔。要加强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使其具备专门的法律素养,而不关注其行政管理能力。当今社会的社会利益与价值追求呈现出多样化,法律规范也变得越来越抽象化,法官审判工作难度加

13、大,这更需要专业的审判人员承担审判任务,需要培养与训练更高标准的专业人员。 (四)设立独立部门管理司法机关财政 在省级设立一个独立的部门,专门负责管理司法机关的财政,由这个部门对司法机关直接进行财政的预算和拨款。这样既可以使得司法机关垂直管理下避免上下级行政化的趋势,又可以防止整体管理效率的低下。 而且,每一个单独的法院都设一个专门负责人,由负责人对所负责的法院进行考察和衡量,作出该法院所需经费的预算并上报,上级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拨款,最后由各个负责人对所负责的法院所拨付的款项负责执行。这既能够很好的贯彻实行司法机关对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又能够尽量避免上下级法院的行政化趋势,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财政

14、管理的效率。 行政与司法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国家权力的分类,司法机关的设置、运行就应当遵循其内在的要求,而不应当被行政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社会团体和公民的干涉。司法不能像行政一样,注重服从和命令,要更独立才能有效的解决社会纠纷。因此,我国的司法体制中的行政化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它使司法失去了本身的品质和功能。有效的解决司法行政化问题,才能使我们的法治化进程走的更加坚实,实现司法公正。 注释: 龚详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龙宗智.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法学研究.2013(1). 何洁萤.我国司法去行政化问题研究.广西大学.2014-05-16. 参考文献: 1赵良悦.我国司法行政化问题检视.黑龙江大学.2011(11). 2仝春景.法院去行政化研究.淮北师范大学.2015(5). 3龙宗智.影响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的现实因素及其对策.当代法学.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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