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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oc

1、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摘 要 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完善。然而从我国现阶段关于刑法中的相关认罪从宽制度可以看出,其对于悔改表现较为明显,如主动将贿赂行为交代、主动自首等方面采用相应的减刑或缓刑措施,但具体从宽制度内容仍较为零散,不具备较强的统一性,需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进行不断完善。本文主要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概述、我国刑法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主要内容以及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策略进行探析。 关键词 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 刑罚 作者简介:齐尚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

2、15)07-040-02 作为国际上刑法的主要议题,认罪认罚从宽问题是国内外许多国家关注的重要内容。国外许多国家如刑事制度中出现的沉默权制度以及我国现代的刑事和解理论充分说明关于认罪从宽制度的完善一直处于不断探索中。因此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概述 在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前,首先需引入认罪的概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内容以及以往学者研究,对认罪的含义界定在犯罪人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认错悔改心理且默认自身的犯罪行为。从主观角度可判断罪犯已认识到自身错误,通过对犯罪事实的供认以达到改过自新的目的,从客观角度则体现在罪犯对自身的恶劣行径真正做到供认不讳。作为刑法中

3、较为常见的现象,认罪现象通常涉及许多包括量刑规定以及缓刑制度等内容。在此基础上便引申出认罪从宽的概念,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与许多研究理论,可定义为对出于悔改心理而将自身犯罪行为承认的人,采取比较缓和的处罚以及刑法评价。从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可看出,无论在定罪或刑罚量定过程中都需考虑到犯罪人的主观心态,根据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量刑措施,常见的如出罪在定罪过程中的体现、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在刑罚量定过程中的体现以及假释、缓刑等在执行刑罚中的体现等。 二、我国刑法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主要表现 在我国立法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刑法也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充实。以其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典型代表,其

4、既与我国刑法总则相适应,满足刑法分则的具体要求,也将量刑以及行刑等内容囊括其中。具体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在刑法中的表现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概括。 (一) 定罪阶段中认罪认罚从宽的体现 定罪阶段中认罪认罚从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即首先对认罪从宽在但书中的体现进行分析,我国刑法对犯罪给出具体的规定,其认为对国家安全、领土完整、社会秩序、公众财产以及公民权利等产生危害的行为都为犯罪,但对其中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不认定为犯罪。其中的危害性判断要求注重对罪犯的主观恶性以及实际的危害进行分析,若罪犯认识自身的恶劣行为说明主观恶性较小,与同样犯罪却未认清自身行为的人相比,认罪者在不具备较大的人身险性以及对社会的危害

5、性,对此需在刑法评价方面采取从宽策略。其次,对违法性认识。刑法评价过程中往往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进行区别,通常故意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而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往往需结合许多客观因素。 (二)量刑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体现 量刑阶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在刑法总则以及刑法分则中都有体现,如总则中的关于自首、立功以及中止犯等内容,如刑法分则中的对贿赂行为主动交代的情况等。其中在自首方面,刑法中对自首制度也进行具体划分包括一般与特别两种自首,前者主要指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将自身的罪行进行陈述,后者则体现在如处于服刑中的罪犯或被告人以及嫌疑人等供述自身的犯罪行为。在立功方面,可细化为一般与重大立功,其中

6、对于一般立功中的从宽主要表现在经查证属实,罪犯在到案后所供述的他人犯罪行为,能够对司法机关执法中起到协助作用的采取从宽处理,而重大立功指为罪犯对重大案件提供线索且对重大犯罪活动起到阻止作用的表现,我国刑法对此规定可适当对处罚进行减轻甚至免除。在中止犯方面,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中对其明确在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而主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能够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等,若未产生危害可实施免除处罚的措施。另外,刑法分则中关于行贿罪也提出,若被追诉前,介绍贿赂人或行贿人可主动将贿赂行为供述,可适当采取相应的减轻处罚措施。 (三) 行刑阶段中认罪认罚从宽的体现 行刑阶段中关于从宽的内容可在减刑、缓刑以及假释中体现出来。

7、从减刑角度,其主要针对罪犯在接受刑罚期间能够满足减刑条件包括能够接受国家的教育,积极学习党组织的先进政治文化,能够完成生产任务并存有立功表现等情况可采取减刑措施。在缓刑方面,针对的犯罪对象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缓刑的实施要求罪犯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在被羁押时间内将犯罪行为进行坦白等。另外在假释方面,针对的对象主要为服刑时间较长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的条件主要体现在对监狱管理规范能够严格遵守并勇于改造自身,确保假释后不对社会产生危害才可实施。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对犯罪现象本质的认识不统一 我国现行关于从宽制度的内容如前文中提及的关于自首行为、立功表现以及中止犯等在刑法

8、制度中大多表现为各自为政的现状,忽视对各制度间关联的考虑。应注意即时认罪的态度、时间、动机以及方式等表现出较多的差异,但实质在于犯罪人的认罪。如同摩莱里曾对罪人的行为提出犯罪人的罪犯行为大多表现为被动,存有一定的犯罪原因,应考虑对其进行宽恕,这对我国现行刑法也具有极为深刻的现实意义,要求从犯罪分子中寻找存在的共性,分析其表现的社会现象。然而我国当前刑法理论中对于各种犯罪行为采用的刑法制度都不具备统一的视角,处于各自为政状态,不利于认识刑法制度的本质。 (二)从宽的评价标准不完善 尽管刑法中对各认罪制度都进行明确,但其揭示的本质都为认罪服法,要求做到在制度中充分体现从宽制度的内容。特别对于不同程

9、度的认罪、认罪形式与时间的不同,都要求在刑法评价方面进行针对性的评价。从我国当前刑法内容中,很难发现采用统一视角对认罪现象进行认识,其相关的如量刑制度、自首制度等大多以分支的形式存在。这种未站在同一基点认识不同形式的犯罪现象更无从谈及统一的评价。评价标准的不完善将难以对认罪程度进行分辨,也难以真正落实具体的从宽措施。 四、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路径 (一)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遵循的主要原则 根据前文中提及的从宽制度问题,应在完善过程中坚持具体的原则,包括:第一,相比犯罪行为发生后的认罪,犯罪过程中能够对自身犯罪行为进行悔悟且终止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可以肯定其在认罪程度上表现较为明显,再次出现

10、犯罪的几率较小。因此在进行刑法评价过程中应注重给予更为从宽的评价与措施。第二,相比被诉讼后的认罪,在尚未启动侦查与起诉机制时表现的认罪行为,说明其在人身危险性方面较低,应给予其更为优越的刑法评价。第三,相比被动情况下的认罪,应对未受外界因素影响能够意识到自身失当行为的认罪给予优越的刑法评价。第四,注重对彻底认罪的判断,通常许多犯罪人在认罪过程中多以骗取同情为动机或将自身的罪恶进行掩饰,认罪表示主要停留在口头上。相比之下,彻底认罪则可体现出犯罪人的认识境界,是彻底的悔悟与认罪,对此需给予较为优越的刑法评价。 (二)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路径 1.对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进行确定。具体确定认罪认

11、罚从宽制度过程中,首先,需保证其满足法律规定标准。对满足认罪要求的犯罪行为人无论在认罪形式或认罪时间上存在差异,都应使其成为从宽处理的必备条件。其次,应注重对认罪从宽内容进行确定,根据现有关于认罪从宽的内容应逐步完善,如在执行刑罚阶段,对造成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者可将相关的优惠政策融入从宽措施中,也可借鉴许多西方国家刑法具体内容,将非刚性的刑法内容引入其中如缓刑监督等。最后,需对认罪从宽幅度细化,在现有从宽制度中的刚性幅度与柔性幅度基础上,注重对不同认罪程度采用不同的刑法评价,保证从宽制度将非司法化以及非监禁化等内容充分体现,且能够对假释或缓刑等制度适用。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罪中与罪后的完善

12、。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从认罪形式上也可概括为罪后、诉中等认罪形式。应对不同形式的认罪进行统一评价,相比罪后与诉后的认罪,罪前与诉前认罪应给予更多优越的刑法评价。但如前文所述,现行刑法规定中对于中止犯的从宽措施以及罪后认罪行为的从宽策略并未存有实质性的差异。这就要求在未来完善过程中对于罪后认罪的从宽待遇适当调低。但对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可采取减轻处罚的措施,若犯罪行为危害性较小,可采取免除处罚的措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彻底与不彻底认罪中的完善。所谓彻底认罪者指的是那些诚心悔过,并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而且甘愿接收惩罚的人,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低,因此可以适当减少相应的刑法预防力度。不彻底认罪

13、的人往往其认罪行为来自于一时冲动,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不诚心悔改,极易在法庭上翻供,鉴于此种情况可知,不彻底认罪人员再次触犯法律的情况极有可能再次发生,因此需要相关人员加大对其的刑法力度。彻底认罪与不彻底认罪者由于后期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程度不同,其所承担的刑法力度也不一,因此需要规范其判定。例如在自首行为中,需要相关人员应根据自首者自身的诚信程度,来判断其是否真正意识到了自身所犯罪行,其自首行为是否彻底;而在对缓刑期的犯人,也要根据其悔过的真实性与悔过的程度来判断其悔罪的彻底性。不能盲目、粗心的对不同的认罪人员按照同样的标准来进行认罪彻底与否的区分,而应根据认罪的真假情况、所犯罪行的轻

14、重情况认真评判,捍卫国家的司法公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促进我国刑事法律不断完善的重要途径。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应正确认识认罪从宽的含义,分析其在我国刑法法律中的主要表现,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法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缺陷,从认罪从宽条件、罪中与罪后、彻底与不彻底认罪中进一步完善,除此之外还需做好诉前与诉后以及主动认罪与被动认罪的区分,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其中,这样才可加快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参考文献: 1张奕.未成年人刑罚从宽制度相关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3. 2孙一文.自首制度理论与实务若干问题研究.山东大学.2010. 3鄢志刚.我国刑法中坦白制度研究.南昌大学.2013. 4周晓书.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与刑罚适用.吉林大学.2010. 5秦前红、苏绍龙.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正确处理的多重关系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框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1). 6王烁.论我国的自首制度及其改革建议.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7李俊峰.反垄断从宽处理制度及其中国化.现代法学.2010(2). 8刘泽瑜、万瑾昕.认罪从宽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商场现代化.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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