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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探究.doc

1、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探究【摘要】 随着近几年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这种区别于传统商务形式的新型商务方式越来越深入人们的生活,然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也形成一项新的挑战。2013 年 3 月 7 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并于 2013 年 4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为我国电子商务征税提供了法律技术上的支持,意味着网店“征税时代”的来临。本文将从大众所关心以及涉入最深的 C2C 模式下的淘宝网个人网店进行剖析,梳理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的缺陷及不足, “对症下药” ,探讨寻求个人网店税收征管的新模式,并提出相关建议与对策。【关键词】 电子商务 淘宝网 C2C

2、模式 税收征管 一、C2C 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C2C 模式电子商务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商品的生产、流通也产生深刻的影响。以个人网店为例,个人网店是在 2003 年开始出现,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3 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 ,截止到 2013 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 10.2 万亿,同比增长 29.9%,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8851 亿元,较 2012 年的 13205 亿的同比增长 42.8%。实际运营的个人网店数量有所下降,为 1122 万家,同比减少 17.8%,其中淘宝在 C2C 模式网络零售交易中地位依旧稳固,截

3、至到 2013 年 12 月淘宝占全部的96.5%。 由此可见,电子商务已成为未来商务贸易发展的基本趋势。 二、C2C 模式个人网店征税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界定模糊,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与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时间相比,我国目前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实践中规范、指导电子商务发展主要依靠部门规章,2013 年 12 月 27 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与之相关的电商税征管必然有所涉及。 在 2010 年 7 月,网上开店开始进入“实名制”时代。以淘宝网为例:首先需要在淘宝网注册账户,然后进行支付宝实名认证(身份认

4、证) ,就能获得一个淘宝店铺。但由于网店经营的不稳定性,使得网店易主时有发生,此时,实名制管理便没起到什么作用。 (二)个人网店基数庞大,征税成本高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统计,截至 2013 年底,我国实际运营的个人网店数量仍有 1122 万家。对于如此庞大的电子商务主体,以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人力资源情况以及信息系统管理能力,是难以全方位、多角度的对所有电子商务主体进行全面监督与逐个征税的。 又由于淘宝网个人网店几都采用 C2C 模式进行交易,品种繁多,使得传统的商务税收征管难以准确统计所有商品的种类、数量以及交易额,这也导致很难采取合适的税率对其进行征税。 (三)网络无纸化交易,难以确

5、定计税依据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一般都以电子数据形式填制交易信息,而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的修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线索,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失去了直接的计税凭证。 而且,以淘宝网为例,对于买家的资金支付方式多种多样,既有网上支付的如支付宝、网上银行、信用卡支付,也有线下交易如货到付款、网点支付,还有用话费充值卡进行交易等多种方式,若税务机关对多种资金结算方式进行逐一监管,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但若强制采用某种支付方式,虽然一定程度上能达到防止个人商铺偷税漏税的作用,但是,一方面会降低作为电子商务用户的选择自主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可能得不偿失,阻碍了电子商务和其他支付行业的发展。 三、完善个人网店税收

6、征管的对策与思考 (一)补充、修订与完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的税法适用问题是电子商务课税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维持现行税制的原则下,应着手对现行税法的一些概念、范畴、规则以及电子商务的交易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税收要素进行重新界定、明确和解释,逐步充实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中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条款。 ,为实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法律依据。比如,我国现行税法对有形动产的销售、应税劳务的提供以及无形资产的转让等行为都做了明确区分,并规定了不同的课税方法。但对于电子商务而言,这些税制条款并不能完全适用,集中体现为数字化商品在线交易的性质认定问题,这些都要求完善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二)实行个

7、人网店税务登记制度 关于开设淘宝个人网店,个人只需进行实名认证,并没有要求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目前只有北京等部分地区实行了个人网店工商登记制度,要完善税收征管,个人网店工商登记制度应该在全国实行,但要与实体店的工商登记制度区别开来。在完善 C2C 模式网店的工商登记制度后再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在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中,应增加关于个人网店的税务登记管理条款,税务登记制度要适应个人网店的特点,税务登记文书增设域名网址、识别码,用于交易服务器所在地理位置等内容。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税务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

8、录。 (三)加强与第三方的合作 税务部门应该主动加强与 C2C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的合作,建立网络交易平台代扣代缴制度。当前我国电子商务 C2C 模式征税的难点在于交易中很难准确查出交易双方的税收来源,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第三方代缴代征制度。所谓第三方是指 C2C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商,营运平台为了便于收取佣金和手续费都有电子交易数据。在现实中,淘宝就有这样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商,而且淘宝有其自己的货物交易系统即支付宝。按照支付流程,在消费者确认售货之前,货款都停留在电子平台运营商那里,所以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流是通过支付平台进行控制的,这也就为我们通过开发个人网店征税系统以及实现个人网店税收的代扣代缴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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