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机制研究【摘要】私募基金在我国规模已达上千亿之巨,凭借组织形式及运作方式上的优越性,已成为证券市场上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但我国的私募基金是在市场需求的基础上自发产生的,完全依据市场来调整和控制,由于其本身存在方式的多样性及隐蔽性,使得监管相当困难,因此易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证券违法行为。因此如何对私募基金进行法律上的定位,就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私募基金的概念界定、在我国发展状况及存在形式做出分析,并结合国外发达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经验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私募基金;委托代理;保底收益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进程及现状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
2、上半期,中国证券市场逐渐形成和发展,私募基金开始萌芽,这一阶段主要以证券公司与大客户之间一种不规范的信托关系形式存在。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数量增加,到九十年代中后期,一些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咨询顾问公司成私募基金操盘手。在 2001 年后中国股票市场急速调整并持续4 年多的熊市中,私募基金原有的操作手法和投资理念受到市场的挑战,大批私募基金倒下。这一阶段,私募基金行业经历了痛苦的调整和转型。受市场调整和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影响,券商委托理财等业务受到整顿,合法私募基金开始出现,同时按传统方式运作的私募基金仍在悄然发展。二、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私募基
3、金的法制建设不健全 虽然说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部门规章使私募基金从不合法逐渐走向合法,促进了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但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法都没有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含义、资金来源、组织方式、运作模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未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合法”身份。 (二)内幕交易、操纵股票情形严重 虽然资金的运作是私募基金的商业秘密,但私募基金有可能将资金运用于一些非法的用途上,如股票的做庄行为以及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各种“炒团” ,以此来挟持市场价格,获取非法利益。 (三)保底
4、收益约定的流弊 我国现存的私募基金与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其最大的区别是保底收益的问题。在国外,私募基金被认为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工具。但在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都表现为表面上无风险的高收益基金,即以保底收益约定最为盛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论,其投资方向可分为一级市场申购基金与二级市场投资基金,前者主要是指银行或证券公司所集合的大众投资基金,它们利用私下购得的大量个人股东账户,通过批量集合申购,获得市场平均申签率,赚取无风险收益;后者是指专门投资于股票的基金,合作方式有保证分红、保息保本分红、固定比例分红等,基本上设有不保本的约定。 (四)退出机制形式单一 私募基金运作的基本原理是“以退为进
5、,为卖而买” ,资产的流动性对基金运营至关重要。一般来说,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除了 IPO 以外还有很多种退出渠道,如海外上市、产权交易所交易、并购等。但是由于我国的私募基金太注重短线投资,只看是否马上可以上市,而不太注重企业的资质。所以为了在短期内获得较丰厚的投资回报,投资者一般会选择投资回报较高的 IPO 方式退出。总体上看,中国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还是比较单一,导致了千军万马只能走 IPO 退出这根独木桥。 三、我国私募基金规范和监管的建议 (一)完善私募基金有关法律法规 以现有的法律框架为基础,针对私募基金各种可能选择的法律形式,通过对公司法 、 信托法 、 合伙企业法等具体条款的解释和补
6、充说明,完善私募基金设立的法律环境。由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例如私募基金的监管主体可以为私募基金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授权的全国基金协会等自律组织。 (二)加快建设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我国应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以满足各类基金进入和退出的自由选择需求。从国际经验来看是要加大场外交易市场和柜台市场的建设和完善工作的力度,努力提高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国内的场内市场上市标准过于统一,过于严格,使得许多的私募基金投资企业都绕道去海外上市,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阻碍了私募基金的流通与发展。国际证券交易实践表明,私募资本的流动性很低,但是证券化和流动化是资本市场不可阻挡的大趋势,私募资本也不例外。例如美国
7、 1990 年的 144A条款使私募资本有了一定的流动性并极大促进了美国私募资本市场的发展。由于私募证券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在正式的交易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流通。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和柜台交易将是私募股权和证券流动的必由之路。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不仅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这表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框架已经确立,并且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三)设置多种渠道的退出机制 从发达国家的私募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实践来看,目前其退出方式主要包括上市退出、并购退出、回购退出、产权交易市场退出、柜台交易、清算退出等。而我国绝大多数私募基金都是 IPO 退出机制。因此,应拓宽我国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 参考文献: 1王潇潇.关于私募基金监管的一些思考J.经济与法,2010, (8) 2耿志民.中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研究J.上海金融,2006, (3) 3王芳.从监管的视角浅谈我国的私募基金J.经济与法,2010, (4) 4李云捷.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构建与完善J.西南金融,2008, (7) 作者简介: 王曼娜(1989-) ,女,汉族,山东淄博人,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硕士,研究方向: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