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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法官员额制改革必要性.doc

1、小议法官员额制改革必要性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确定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确立司法独立。本轮司法改革在于将优秀法律人才集中到审判一线使其执掌起司法大权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司法的独立在于法院的独立,法院的独立在于法官的独立,因此法官员额制改革在改革中就显得愈发重要,本文将对本轮的法官员额制度改革必要性进行深入得探讨。 法官员额制法官助理改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确定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确立司法独立。本轮司法改革的基本逻辑是:通过制度革新所释放的趋好效应来吸引和留住法

2、律人才,并以此为契机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将优秀法律人才集中到审判一线使其执掌起司法大权,从而全面重塑司法公信力,提升法院权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司法的独立在于法院的独立,法院的独立在于法官的独立,因此法官员额制改革在改革中就显得愈发重要,本文将对本轮的法官员额制度改革必要性进行深入得探讨。 一、法官员额制改革概述 法官员额制改革,指的是在法院现有的编制内,根据法院的审判工作量以及所辖区域的人口、经济发展等情况确定法官的人员数额,让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成为法官,形成由法官和法官助理组成的审判运行机制,改变过去“一审一书”审判模式。 实际上,实现法官

3、员额制早在 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在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要求各级法院研究法官的定编工作,在确保审判质效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实际上已经确立了法官员额制改革。习李政府上台后确定以法治为核心的改革,员额制又进入法学界的视野。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开始全面部署深化以法官员额制为重要内容的司法体制改革。2014 年 6 月 15 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决定在沪、粤、吉、鄂、琼、青等 6 省市开展以法官员额制为基本内容的司法改革试点工作。2014 年 7 月 9 日,最高法在济南通报了人民法院第

4、四个五年改革纲要 ,明确提出全面建立法官员额制,在编制限额内对法官实行员额管理,确保高素质的法官集中到审判一线,充实到审判一线。 如今,法官员额制改革在第一批试点法院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上海作为司法改革的排头兵,上海法院工作人员被分为行政管理人员、司法辅助人员、法官三类,分别占队伍总数的 15%、52%和 33%,法官主要从(法官助理中产生,上级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法院中择优遴选,条件成熟时也可从优秀的法律学者、律师等专业人才中公开提拔和调任,并用3-5 年的过渡期,逐步建立起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此外面向更广泛地区的第二轮改革试点也在有序进行。 二、传统审判模式弊端重重 传统的“一审一书”模式即一个

5、审判者一个书记员,造成法官(包括行政人员、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数量庞大,但实际在审判工作一线的数量很少,参与审判的法官工作量很大,带来诸多弊端。 (一)现有法官队伍不能完全胜任司法工作 据统计,改革开放初期的 1978 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总数为 60 余万件,2014 年已突破 1500 万件,而同期法官(不含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数量为 1978 年约有 6.7 万人,2014 年约有 20 万人。相比 30 年前,案件数量增长了约 24 倍,但法官数量却只增加了约 2 倍。与此同时,案件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处理难度明显加大。近年来,案件高位增长速度不减,以江阴法院为例,2012 年至 2014

6、 年分别受理各类案件 15492 件、24247 件、27140 件,2014 年一线法官人均办案 233 件,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诉讼案件的连年攀升,使法院审判压力持续增加,特别是本轮司法改革中的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会使案件数量暴增,按照现有的审判模式,法官队伍不能完全胜任司法工作。 (二)法官培养模式不尽合理 法院内部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分为业务部门、综合部门等,各审判业务庭也有相应的行政级别,确定了各自的庭长、副庭长等行政领导,法官对案件作出判决前要将具体意见上报给其行政业务领导,裁判文书要经过庭长、分管院长甚至院长的签发,行政主导的思维惯性渗透到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指挥、管理、监督等

7、行政化手段与诉讼程序混杂,直接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问题产生,案件公正审理难以保证。与此同时,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成为衡量法官职业成就的重要标志,许多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担任领导职务后,由于行政性事务繁忙,难以抽身审理案件,一定程度上造成优质司法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实践中,许多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担任院、庭长职务后,虽然都是理所当然的法官,但真正进入合议庭办案的只是少数。不仅如此,各级法院从事司法调研、人事管理、司法统计和审判管理工作的法官,他们中有不少人具备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理论水平,却也不在审判一线。 (三)法官激励模式不佳 从目前法院的人事管理模式来看,法官待遇仍然与行政职务和级别挂钩(现阶段

8、法官成长的基本模式为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 ,获取一定的行政职务和提升行政职级成为法官提高自身待遇的唯一途径。但一线法官很难在晋升上看到希望,工资水平也与公务员无异,其与法律共同体其他人员相比,薪酬差别可谓天差地别。最近一段时间法官离职潮与此也有很大的关联。 三、法官员额制的制度优越性 (一)提高审判效率 根据员额制改革,很明显提出法官的精英化,以改革试点法院江阴法院为例,在 2014 年试点改革前该院有法官 123 名,书记员 116 名;改革后主审法官减至 60 名,随之助理审判人员增至 198 名。这样法官助理承担了调取证据、主持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诉前保全、先

9、于执行、草拟法律文书等多种职责,有效的减轻了法官负担,使法官从繁琐的事物中解脱出来,促进了审判事务的分工,使法官专注于审判工作。 “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安其位,各乐其业”的科学管理方式,充分发挥法官和法官助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司法工作得到了有序、高效的运转,审判效率得到明显提高。 (二)提高法官专业化水平 同时,法官员额制也在法院内部形成竞争机制,普通的法院工作人员如果想获得职位晋升和更好的的薪资待遇,就必须提高业务技能,法律素质等,以此通过严格的法官选拔考试,而通过严格选拔出来的法官一旦不能适应法官工作,将会被淘汰。 “退出机制”的压力将会迫使法官不断去钻研业务,认真审理每一起案件,同时由

10、于淘汰机制的存在,使法官能够认真的审案、公正的断案。另外,法官助理也可以通过努力被选拔为法官,这就使得法官助理也能够产生工作动力,积极去进取,竞争法官职位。法官职位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会使法院内部形成的良性循环,推动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提高司法审判水平。 (三)有利于法院内部的去行政化 实行法官员额制度之后,法官将成为法院工作的中心,主导法院的日常案件审判工作。法官的行政管理职能必定会被逐渐弱化。被选为审判人员的工作重心将会重点放在案件的审理上,非审判人员的工作重心则向为审判人员提供审判服务方面转变。因此,法院内部工作人员权责会更明确,通过制定法院内部规章制度,分清人员类别,明确岗位“权、责、利”

11、 。让各类人员各归其类,各司其职,各尽其才。另外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法官负责制,禁止上司插手办案,能真正得让法官对案件说了算,法官晋升与上级行政人员评价关系减弱,使法官不再受制于行政,对司法独立非常有利。 (四)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 一定程度上, “审判津贴”可以看作是我国法官区别于普通公务员及其他职业所独有的待遇,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此类津贴必定会进一步增长。尤其是现今,员额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对法官实行了终身负责制,其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大,且伴随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法官的工作压力和工作强度也进一步增强。在这样的背景下调整并提高法官的审判津贴标准,以适应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法官员额制度有助于完善

12、法官的职业保障,提高法官职位的吸引力,使更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到法官队伍中。随着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逐渐确立,各地针对法官职业保障也会实施相关的政策法规,必然会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因此法官职位的吸引力必定也会得到增强,广大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才会更愿意选择进入法院,并且努力进入法官队伍。优秀的法律人才是实现法官队伍职业化、精英化的基础。只有更多的更优秀的法律人才从事法官这一职业,才能保证法官员额制改革取得成功。 (五)有利于法院内部人才培养 按照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的做法,一般为一个审判长、多个法官助理共同审判,审判长起着指导、决定作用。在实际办案中法官助理听命于法官,法官助理在帮法官做调取证

13、据、主持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诉前保全、先于执行、草拟法律文书等工作。他们在专业化审判领域与审判模式中工作了二三年的法官助理,通过长年保持对某一类型案件的思索,可以提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能力,成为该领域的业务专家,通晓该领域的全部业务知识,为将来成为职业法官打造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四、小结 法官员额制改革可谓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 ,其对于司法独立的实现、提高法官工作吸引力等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再好的制度也需要实行,此类改革在 1991 年提出而现在仍是止步不前一定有很多现实的因素,例如地区差异、法官助理定位、行政领导安排等问题。因此虽然法官员额制改革必要性很强但对于现实改革还需要观察。 参考文献: 1赵志桥.法官员额制理论与实践思考.法制与社会,2015(5). 2孙英.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与长远之计.山东审判,2015(2). 3李彬彬.浅谈对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认识.法制博览,2015(20). 4王立新.建立法官员额制是中国法官职业化的必由之路以江阴法院司法改革为样本.人民司法,2015,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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