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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网店为名誉一诉.doc

1、虚拟网店为名誉一诉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虚拟网店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网店之间的竞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彼此之间免不了相互揭短、中伤、诋毁,网店名誉往往因此而受损,严重阻碍了网店的健康发展。那么,虚拟网店有没有名誉权?网店名誉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起网店店主维护虚拟网店名誉权的案件将探讨这一法律问题。 遭投诉,虚拟网店受重罚 现年 39 岁的古筱菁,是江苏省南京市的一名知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南京市有自己的工作室,并在 2006 年 11 月就在淘宝网登记注册了一家淘宝网店,店铺名为“小星星” ,店铺 ID 为“南京 e 衣” ,并绑定了其支付宝账户。 “小星星”网店主营销售各大品牌化妆品,其中

2、包括苏州一家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化公司)生产的“美伊娜多”品牌在内的化妆品。 开网店十分辛苦,从来没有上下班时间,更谈不上休息日和节假日,每天要按时在线答复买家的问题。古筱菁不怕苦,不怕累,打理网店 8年多时间,在多年的经营中坚守诚信,努力用自身行动提升店铺的信誉和形象,在消费者中留下了好的口碑,获得了消费者的信任感,使得“小星星”网店积聚了很高的人气,赢得了较高的信誉,经营效益也逐年上升。古筱菁也是信心十足,决定努力工作,力争将自己的网店打造成圈内数一数二的知名网店。谁知,2014 年 1 月 29 日早上,古筱菁打开电脑,就收到了淘宝网官方发来的信息,告知苏化公司向淘宝网投诉她的店铺

3、在淘宝网上销售的苏化公司生产的“美伊娜多”品牌化妆品,包括化妆棉、蒂凡草本精华面膜等 116 个产品,经质检部门鉴定全系假货。鉴于古筱菁的“小星星”网店遭到涉嫌销售假货的投诉,淘宝网遂对“小星星”网店作出处罚,于当日删除古筱菁遭受投诉的 116 个商品的链接,致使这 116 个商品在网上不能进行销售。我一直坚守诚信经营,所有销售的货品来源均系商场专柜正品代购,怎么可能销售假货呢?收到淘宝网投诉通知后,古筱菁十分着急,立即与苏化公司进行沟通。双方经协商后,苏化公司撤回了其中 90 个产品的投诉,但余留 26 个商品的投诉未撤除。2 月 7 日,淘宝网再次通知古筱菁,因“小星星”网店26 个商品涉

4、嫌假冒商品,再次追加如下处罚:店铺被扣 12 分,立即被限制发布商品持续 336 个小时,立即限制发送站内信息 336 个小时,立即限制创建店铺持续 336 个小时,立即禁止参加“聚划算”活动,立即搜索屏蔽全部商品,立即删除商品,立即搜索屏蔽店铺等处罚措施。 收到淘宝处罚通知后,古筱菁再次要求苏化公司出函至淘宝撤回投诉。可是,2 月 8 日,苏化公司通过电邮告知古筱菁,无法撤销处罚。 损失大,店主维权上法庭 自 2 月 7 日至 2 月 20 日,自己的店铺被淘宝网屏蔽整整 14 天,使得新客户无法在淘宝网上搜索到自己的店铺,老客户仅能通过原来的链接地址进行购物,店铺被扣 12 分导致自己不能

5、在淘宝上参加各类销售活动,不能参加淘宝直通车,无法引进新客户。此期间处于农历春节,正是全年销售旺季,却因苏化公司的不实投诉,不但给自己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也给自己的信誉和形象造成了重大影响并造成信任危机,古筱菁气愤至极,在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她来到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苏化公司侵犯她的名誉权为由,一纸民事诉状将苏化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判令苏化公司在淘宝网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出具书面道歉函并赔偿损失 122939.47 元。 古筱菁诉称,2006 年 11 月,我在淘宝网上登记注册的淘宝网店卖家,店铺名“小星星” ,店铺 ID“南京 e 衣” ,主营销售各大品牌化妆品,包括苏化公司

6、生产的“美伊娜多”品牌化妆品。我自网店开业至今坚守诚信经营,所有销售的货品均系商场专柜正品代购,店铺信誉良好。2014年 1 月 29 日,我收到淘宝信息,苏化公司向淘宝网投诉我的店铺,理由为我在淘宝网上销售的苏化公司生产的“美伊娜多”品牌化妆品,经质检部门鉴定系假货。为此,我的网店受到淘宝网的处罚,自 2 月 7 日至2 月 20 日,我的店铺被淘宝网屏蔽整整 14 天。此期间处于农历春节,正是全年销售旺季,因苏化公司不实投诉,给我造成了 122939.47 元的经济损失,而且对我的信誉和形象造成重大影响并造成信任危机。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苏化公司在淘宝网上公开赔礼道

7、歉,消除影响,向我出具道歉函,并赔偿我 122939.47 元的损失。 输官司,意外结果责在谁 秦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是指依法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但须是适合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还须经国家法律的认可。涉案的“小星星”网店是古筱菁基于销售商品目的,经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认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设立的店铺,目前对于该类网店,我国法律尚未赋予其民事主体的地位,故涉案的“小星星”网店依法不享有名誉权。 其次,古筱菁作为民法上的自然人主体,有权为主张本人的权利而提起诉讼,但古筱菁以本人名义起诉却主张“小星星”网店的民

8、事权利,理由是该网店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古筱菁作为店主有权为其主张权利。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本案中古筱菁据以网店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014 年 10 月 27 日,秦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一审裁定,裁定驳回古筱菁的起诉。一审法院宣判后,古筱菁不服一审裁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在上诉中,古筱菁上诉称,本人以本人自然人名义作为本案

9、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1. 本人的“小星星”网店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虚拟店铺。本人在淘宝上开店时,就以自己真实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认证通过,买家均可看到卖家古筱菁的真实姓名;2. 法律法规均未禁止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也未要求进行相应行政许可。本人在淘宝网上经营“小星星”网店的行为是本人真实的经营行为, “小星星”网店实为本人权益的一部分。 苏化公司答辩称:无照经营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古筱菁认为名誉权受到损害是因为其经营的店铺而产生,而非个人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名誉侵权,因此,一审法院以其未进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而不构成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

10、维持。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古筱菁诉讼请求权基础为“小星星”网店的名誉权受到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法人的成立条件。 “小星星”网店属虚拟网络环境下设立的店铺,不具备法人成立条件,故不能认定为享有民事权利的法人,因此亦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法人的名誉权。名誉权属于人身权利,具有专属性,古筱菁以自然人的身份主张“小星星”网店的名誉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古筱菁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5 年 6 月 5 日,南京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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