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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权利的冲突解决机制.doc

1、域名与商标权利的冲突解决机制摘 要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域名作为商业标记的价值已日益被关注。据统计,互联网发展初期的 1996 年,在世界最大的 500 家公司中,80%的公司在网上开设网址,树立“网络形象” 。 域名的不断发展,与其相关的各类权益争议自然也备受关注,尤其是域名和商标权利之间的冲突,给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本文从域名和商标权的概念出发,结合国内外现有的法律规制情况,提出我国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互联网相关领域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 域名 权利冲突 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龚未平,华南理工大学 2013 级民

2、商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048-04 一、域名与商标权概述 (一)域名的概念及特征 1.域名的概念:对于域名(Domain Name)的概念问题,目前暂未形成一致意见。有人认为, “域名是指与因特网上数码地址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 、也有人认为, “域名就是网址,是指在因特网上使用的用来区别不同网站主页的网络地址” 。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规定为:“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因特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可以说只是一个技术名词,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从法律角度来讲,域名是指所有

3、人拥有的用于承载域名所指向的网络内容的计算机的定位和域名所有人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 可以说,域名就是借以表明、确立互联网上特定网络地址的文字、字母、数字以及符号等的组合,是所有人在互联网上所表达的名称。 2.域名的特征:域名具有唯一专属性、标识性、无形性、时间永久性及稀缺性等特征。唯一专属性是基于每个域名只能由一个域名权人成功注册而在全球范围内专属享有;标识性表明域名是与企业的产品、服务捆绑在一起的,象征着企业的身份,对消费者而言,是对该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一种预想;域名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且一经注册使用则永久有效;域名的稀缺性是基于其独一无二性,因此,好的域名的商业价值也更高。行业内广为人知的新浪微

4、博,曾分别于 2009 年和 2010 年花费高额费用收购 weibo. 、 和 三个域名,一举将可以标配“微博”二字的三个域名全部囊括。新浪如此重金挥掷,显然也是看重了稀缺的域名所暗藏的不菲的商业价值和商业利益。 (二)商标权的概念及特征 1.商标权的概念:我国目前并未规定商标权,学界也未形成一致观点,暂以商标专用权代替。代表性观点包括:“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 ; “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 “商标权是商标权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 上述观点虽各有差别,但也不乏共通之处:都认为注册商标是商标权的客体。

5、最后一种观点目前居于主导地位,此观点更客观贴切的描述了商标权的概念,对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 2.商标权的特征:商标权具有专有性、国家授予性、时效性和地域性的特征。专有性是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国家授予性、时效性和地域性均基于一国法律规定而不同,商标权在有效期满一般可依法续展,地域性是对其受保护范围的限定,原则上只在该注册国地区受保护。 (三)域名与商标的联系和区别 1.域名与商标的联系:对比域名与商标的特征,两者都具有无形性、价值性、排他性、标识性,都需经注册后才受法律保护、使用上相互关联和转化。其中,使用上的关联和相互转化更多体现在商标向域名的转化。随着域名的不断发

6、展,现如今将域名注册为商标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二者的相互结合和转变,才能将商业价值最大化。 2.域名与商标的区别:二者的区别包括:主体不同、适用范围和构成要素不同、取得原则与方式不同、限制条件不同、排他性基础不同。取得原则与方式上,在我国,域名须申请注册方可使用,而商标则不管注册与否均可使用;商标的排他性基础包括种类、时效性、地域性等因素,而域名则无相似的要求,即便是只有一个字母差异的两个域名,也都是合法有效的,此外,依靠注册联合商标保护主商标的方式亦不适用于域名。 二、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国内外法律规制 (一)国际组织和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 1.ICANN 的规定:1998 年 10 月, “

7、国际互联网名称及地址分配公司”(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成立。ICANN 作为互联网地址分配以及域名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负责互联网 IP 地址分配、协议参数指定、域名以及根服务器系统管理。 (1)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1999 年 10 月 24 日,ICANN 公布实施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UDRP) 。UDRP 适用于全球性的所有注册在通用顶级域名下的域名,且仅限于商标所有人和域名持有人之间的争议。UDRP 对域名抢注纠纷实行“强制性行政程序”的争端解决程序,即在申请域名注册或续展的过程中,

8、UDRP 已成为域名注册人和域名注册公司(须经 ICANN 批准委任)之间注册协议的一部分,一旦产生该域名相关争议时,域名注册人自愿将争议提交 ICANN 指定的争议解决机构处理。当争议符合相关条件(包括域名注册人恶意注册、使用争议域名;注册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利;注册的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或服务相同或混淆性近似)而被第三方投诉至争议解决机构时,则该争议必须通过此程序解决。总的来说,UDRP 以非穷尽的方式列举了恶意的认定标准,在商标的保护等方面更加细化,这些都是 UDRP 较之 WIPO最终报告的进步之处,其简捷的程序处理规则也更具实用性,但对域名“劫持”规定以及对恶意认定的特定化、地域化

9、规则还需进一步明晰和完善。 (2)新通用顶级域名系统保护措施。为了进一步促进域名领域的创新,全面放开顶级域名空间,ICANN 于 2005 年正式启动新通用顶级域名项目,并于 2011 年 6 月批准了该项目的实施。2011 年 9 月公布了申请人指导手册 。包括:异议程序、商标优先注册及商标声明服务、统一快速暂停系统、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 异议程序作为授权前的一种保护机制,包括字符串混淆异议、法定权利异议、有限公共利益异议和社群异议。值得指出的是,以字符串混淆异议启动的争议,认定混淆成立后,将启动争议集程序,即将争议的字符串放入争用集中,通过优先评估或拍卖来裁决争议的域名归属。但该程序单靠拍

10、卖金额决定域名权归属,考虑有过片面。建议可以设立一个前置程序,将争议的字符串及申请人进行综合比较分析,若能由此判定合理的申请人,则可以免去拍卖程序。 商标优先注册及商标声明服务是商标清算所对商标权人提供的优先服务。商标优先注册是指新顶级域名公开注册前,商标持有人享有在该域名“日升期” (每个至少 30 天)内优先注册与其商标对应域名的权利;商标声明服务在域名预注册服务之后启动,是新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开发注册的至少 60 日内对商标权人提供通知服务,是对试图注册商标清算所数据库中商标对应域名的一种预警提示。 统一快速暂停系统是对已经授权的新通用顶级域名与已注册且有效使用或已经诉讼确认或是在提

11、交此程序时受到有效法令、条例之保护的商标混淆性相似纠纷的一种临时保护措施,同时,域名注册人对域名不具有合法权益,且域名已被恶意注册。相比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该程序更具便捷经济之特点。 授权后争议解决政策,是商标权人与通用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具体可以分为顶级域名侵权和二级域名侵权。针对投诉后的处理,若投诉成功,须由域名管理机构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并不对争议域名作注销、转让或暂停等处理措施。 2.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美国法律将域名作为一种新型的商标权的客体予以保护。法官在审理商标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基于商品来源的混淆性,包括已有或可能产生的。倘若将商标注册为域名

12、,基于域名的虚拟性特性,很明显,将会增加混淆性的认定难度,但也不可过于保护域名而忽视商标权人的利益。因此,美国在域名纠纷中适用了商标淡化理论,不过,该理论在实践中只适用于驰名商标。 1999 年知识产权与通信综合改革法将域名纠纷纳入到商标法中,该法也成为日后美国法院解决域名纠纷的依据之一。原则上,所有针对商标侵权的救济措施均可适用于域名盗用案件。 美国商标法第 43 条 d 款分别对法定赔偿金和对物民事诉讼进行了规定。此外, 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 (ACPA)在规范恶意域名抢注、侵权救济以及对物诉讼等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为维护网络环境下合法权益人的利益提供了新的解决手段和办法。 (二)国内相

13、关法律规定 1.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下称办法 )于 1997 年颁布实施,经 2002 年和2004 年两次修订,现名为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为域名注册及日常管理机构。 办法对域名管理、注册、争议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将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未予明确,对域名预留的规定也太过含糊,未指明何种情况下可以预留。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2002 年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分别于2006、2012、2014 年修订,现名为中国互联网络信

14、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下称争议解决办法) 。 2002 年争议解决办法对恶意的认定范围比较广,囊括规定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转让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均为恶意。新的争议解决办法则更客观合理,将恶意的认定范围限定为向民事权益的所有人转让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争议域名,对被投诉人抗辩情节也作了规定。由此可见,立法机关已意识到域名和商标权利益平衡的重要性,尝试在同一个平台对域名与商标权进行评判,开始注重维护域名权人的权益。但该争议解决办法对西方很多先进制度(如“域名反向侵夺”制度)仍未予引进;对条款中如“善意注册和合理使用” 的规定如何理解和评判亦未作规定。 3.商标法

15、、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2013 年 8 月 30 日修正施行的商标法虽然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涉及域名抢注的情形作了规定,但仅规定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的侵权行为,对知名商品商标则未置可否。此外,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当出现同一个域名被多个注册商标所指向时,相似的域名之间是否构成侵权也很难判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是否注册及使用域名实施不正当竞争来判断是否侵权,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了普通商标、企业名称和其他企业标识,由此可对驰名商标、普通商标、商号等在先权的域名抢注一并予以保护。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作为一部维护、调整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对诸如域名注册人在域名注册后并未有效正

16、当使用等行为则很难调整。 4.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2001 年 7 月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 ,将域名定位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对于域名注册、使用人“恶意”侵犯他人有效商标权益的行为,可适用商标法以认定为商标侵权,或依据民法通则 、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不正当竞争论。 综合来看, 解释仍有不少规定相对笼统,在侵权的认定上缺乏量化标准。首先,未规定普通商标与域名的冲突及责任承担问题;其次,对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定性追责也未明确;最后, 解释第 4条、第 5 条均有提及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注册之间

17、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域名保护问题,但并未明确。一个具有显著特征的域名可以注册为商标,域名也可以通过使用成为域名所有人的“身份”标志,但这里受到保护的是由域名构成的商标或其他商业标志,而非域名本身。 目前为止,包括 WIPO、ICANN 等国际机构的相关政策以及美国的法律均未对此予以规定,我国理论界也存在争议。 三、 域名与商标权利的冲突解决机制 (一)法律规范层面的完善建议 1.提高立法层级,制定专门的域名权法: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域名的专门的法律法规,为更好的规范域名管理,明确域名的性质、权利及与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制定一部专门的域名法已是当务之急。建议在现有相关规定基础上,引入国外先进制

18、度,明确其法律属性,从域名的申请、注册管理、侵权责任认定及争议解决等方面做系统规定。 (1)明确 CNNIC 的法律地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法律地位一直没有明确定论。CNNIC 曾自我定位:业务上隶属信息产业部领导,行政上受中国科学院领导,由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承担运行和管理的非盈利管理与服务机构。这种不具备法人身份地位和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模糊身份,对我国域名管理带来诸多不变。世界各国或地区多将网络信息中心地位来看,大多都属于民间性的商业组织,如ICANN、我国台湾地区的 TWNIC。因此,将 CNNIC 定位为民事主体是符合国际管理,顺应世界发展趋势的。 根据我国实

19、际情况,建议将 CNNIC 的地位明确为非官方、非营利性的独立法人,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确立域名防御登记制度。首先,与国际互联网中心共同组建一个国际性的域名登记防御网站,申请注册的域名须经该网站审查。未通过网站审核的域名,可给予域名申请人一个证明机会,证明该申请的域名不会造成与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或该域名与商标权之间的紧密合法的关联关系,无法有效证明则予驳回;对前述已经审查合格的域名进行二次审核,按照规定的公告程序将该域名公之于众,公告期满,若无第三人提出异议,则该域名通过审核,予以登记注册。 目前,域名注册登记采用的形式审查制度很容易给域名侵权创造条件,因此,须对域名

20、注册应进行实质审查,防止侵权人有机可乘。我国目前正在实行自由贸易区制度,自贸区内域名侵权纠纷已是屡见不鲜,自贸区官方相关域名网站已频频被抢注。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贸区内域名权人的利益,建议对提交域名注册的申请也应进行实质审查,核实其是否为自贸区内企业,且是否有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否则,不予注册。 (3)改域名注册终身制为续展制。鉴于域名注册终身制的固有缺陷导致大量注册的域名被闲置、囤积,建议可改为续展制。即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经域名注册机构认真调查后,若发现某个域名在注册后仅仅进行了地址解码,或在该域名下只是注明“正在开发使用”或只是连接到某个地址上等而没有实质性善意使用内容,应确定该域名没有被实际

21、使用,注册机构可以向该域名所有人发出准备注销的通知。 在这期间,给予域名所有人一定的举证期限,若域名所有人能在规定期限证明其实际合理使用,则予以续展,反之,则注销该域名。 2.完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1) 商标法之完善。 商标法目前对域名权人的利益保护有所欠缺,建议对商标权人侵犯域名权等行为严格规制,在商标法中明确域名与商标的冲突解决机制以及抢注驰名商标为域名等行为的定性。此外,建议引进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制度。该制度于 1992 年由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新男孩案”中确立,是域名权人对商标使用的一种合理抗辩。该案确立了商标正当使用的三个要件:不使用无法恰当说明且仅限于说明该产品,使用者没有从事任何暗示与商标持有人存在赞助或许可关系的行为。我国域名与商标纠纷解决机制中,建议可调整为被告证明使用之必要性,且指示性使用的合理性需考虑被告否认声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度、产品销售地是否接近等诸多因素的混淆性分析。 (2) 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完善。鉴于网络市场的虚拟特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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