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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足区城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1、- 1 -重 庆 市 大 足 区 城 市 建 设 配 套 费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征 求 意 见 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第 253 号令)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改扩建工程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渝建201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区城市(镇)规划区、双桥经开区、大足工业园区等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 ,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是指

2、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第三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限规划区内农房建设)前,按照建设工程 施 工 许 可 或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 定 的 建 筑 面 积 申 报 缴 纳 配 套 费 。- 2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 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征收实行三类标准:一类地区:双桥经开区、大足工业

3、园区、大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岗街道办事处、龙滩子街道办事处、智 凤 街 道 办 事 处 (主 城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 龙水镇、邮亭镇、宝顶镇、玉龙镇 、 双 路 镇 、 通 桥 镇 、 万古镇, 按 210 元 /平 方米计征;二类地区:、智 凤 街 道 办 事 处 (主 城 规 划 区 范 围 外 )、 珠溪镇、雍溪镇、中敖镇、石马镇、三驱镇,按 170 元/平方米计征;三类地区:铁山镇、宝兴镇、拾万镇、回龙镇、国梁镇、金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龙石镇、高坪镇、古龙镇按 140 元/平方米计征。第六条 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

4、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二)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第七条 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 3 -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八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至银行缴款后到区市民中心财政窗口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

5、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纳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十条 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4 -(三)享

6、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 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 50%计缴。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本区其他关于免缴、减缴配套费的规定,应当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

7、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经区政府批准的文件执行。第十四条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5 -在建项目未缴费部分面积,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只享受原优惠标准,调增标准部分须缴纳。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可分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规定的初次缴纳数额,并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 50%,余款应当在 6 个月内缴清。 前款所述规定数额和初次缴纳数额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十六条 配套费免缴、减缴及

8、分次缴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第十七条 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第十八条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规定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九条 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6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大足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大足府发201213 号)同时废止。-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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