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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足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DOC

1、重庆市大足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服务和管理,提高流动儿童疫苗接种率,预防和控制疫苗针对性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是指户籍不在本区或无户口,但在本区辖区暂时居住满 3 个月,且年龄在 0 至 6 周岁的儿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接种单位,是指经本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后确定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第四条 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接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

2、入学手续。第五条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实行居住地属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第六条 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有同等免疫规划接种权利,任何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流动儿童提供免疫规划预防接种服务。第七条 区政府负责领导协调区内的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将流动人口的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保障免疫规划所需经费。对有关部门落实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有效实施。第二章 流动儿童管理各部门职责第八条 区卫生计生委是免疫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本区范围内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具体工作。区教委应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发现缺、漏种儿

3、童或未办理接种证的儿童时应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辖区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预防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补种和补办接种证、卡。区财政局应做好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区公安分局应安排社区民警配合村(居)委会摸清管辖区域的流动儿童信息。民政、工商、妇联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配合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宣传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以镇(街道)为单位居住满3 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 100%,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 95%以上。第三章流动儿童摸

4、底、报告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第九条 全区建立流动儿童摸底登记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与辖区派出所、工商所、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免疫规划摸底登记工作。村(社区)工作人员采取多种形式,摸清、熟悉管辖区域的流动儿童分布及流动情况,特别要将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流动儿童集中的区域作为摸底工作的重点,及时发现辖区内未纳入管理的流动儿童。督促未办理预防接种证和未完成接种的儿童,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或接种疫苗。定期将收集的本辖区流动儿童信息反馈给辖区接种单位。第十条 各预防接种单位根据各镇街提供的流动儿童信息,及时立预防接种档案,落实儿童接种疫苗。第十一条 派出所

5、应当加强对辖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使其履行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的义务,督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流动儿童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第十二条 全区实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转入转出管理制度。儿童更换接种单位时,转出接种单位和转入接种单位须为其办理转出、转入手续。第四章 预防接种与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处置第十三条 各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的程序、剂次、剂量等要求,对流动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并在预防接种证、卡上做好相关记录。第十四条 对转入后发现未完成部分疫苗接种的流动儿童,要以迁入时间为准,按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和重庆市扩大免疫规划疫苗补种原则相关要求,及

6、时完成相应的补种工作。第十五条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预防接种单位从业人员、医疗机构产科医务人员的预防接种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产科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在新生儿出生后 24 小时内完成乙肝疫苗第一针接种工作,并填写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接种登记卡,通知新生儿家长或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后 1 个月内携带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接种登记卡到居住的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同时将新生儿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如实录入重庆市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七条 各预防接种单位对发生的流动儿童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

7、应监测方案等相关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调查、诊断、鉴定和处理工作。第五章 接种宣传与告知第十八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在接种门诊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和宣传栏,对接种时间、地点、预防接种的管辖区域范围和对象、疫苗种类、接种方法、注意事项、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和宣传。医院产科应对新生儿监护人开展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教育。第十九条 区内媒体应免费宣传免疫规划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动员全社会关心免疫规划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第二十条 各镇街应定期对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流动儿童集中区域进行免疫规划知识宣传,提高其预防接种意识,享受预防接种服务。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未按要求开展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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