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彝良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不予安置用地置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彝良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按照彝良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不予安置用地置换房屋的征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的房屋:(一)城镇居民(不包括农转城的原农村居民)、国家工作人员所有的房屋;(二)户籍不在当次征收范围内,也不在县城总体规
2、划近期建设拟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的房屋;(三)符合彝良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可安置用地置换而放弃安置用地的房屋;当次征收的集体土地连片区域少量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不再另行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此方案予以征收。 2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坚持公平、公正、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适用该方案的房屋、商铺和其他营业性用房的征收补偿一律实行全货币补偿后自行安置。第二章 房屋性质用途及面积的认定第五条 被征收范围内合法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和补偿、补助。(一)合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补偿。(二)2009 年 10月 20日及以前建造的建筑物、
3、构筑物,视为合法,予以补偿。(三)2009 年 10月 21日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未经批准已实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四)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后建成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职能部门认定后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及建造时间由国土、住建等职能部门会同角奎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依法认定。第六条 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予以认定。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征收部门实际调查登记为准。如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征收部门申请复核,以复核结果予以认定。第
4、七条 房屋用途认定原则:根据批准使用土地用途结合设计、建造房屋的自然属性和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 3 房屋用途分为:居住用途的房屋(指住宅)、商业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行政办公用途的房屋、其它用途的房屋等。商业用途的房屋分为商铺和其他营业性用房。1商铺的认定:必须是在县城街道、市政道路、市政设施已覆盖的县城建成区域的房屋,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设计、建造为商铺或者实际用途为商铺的房屋;(2)直接紧临市政街道的合法房屋;(3)平市政街道且上下高差不超过 1.5米的房屋,只计算一层;(4)商铺面向市政街道的房屋。2商铺面积认定方式。(1)房屋进深以房屋临市政街道外墙开始计算至同一
5、产权人该套房屋后墙,不足 13米的以实际进深计算,超过 13米的只计算到 13米,超过部分按照其他营业性用房认定;(2)房屋开间以临市政道路商铺宽度计算,房屋内宽度大于临市政道路宽度的以实际宽度计算,但最大不得超过临路宽度 2米,超过部分按照其他营业性用房认定。3其他营业性用房的认定:初始设计、建造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第3章 补偿安置第八条 补偿补助方式 4 (一)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分类逐户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1地上房屋及其所占用土地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房地综合评估,所占用土地不再予以单列征收补偿。2构筑物及其不可移动的配套设施。3室内外装饰装修。4户外杆、管
6、、线。5房屋的基础工程。(二)符合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房屋,若被征收户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除的,可按房地分离后房屋重置评估价格的 80%予以补助。(三)符合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房屋,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属于简易建筑物的给予 60元/平方米拆除费用补助,属于其它建筑物的给予 120元/平方米拆除费用补助。(四)属于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由评估机构分类逐户进行单列评估补偿;属于房屋占地之外的集体土地的,按照规划区内其所属区域集体土地征收标准予以征收补偿。(五)室内附属设施根据征收部门的实物调查登记,被征收户提供有效凭据并签字确认后以户头个数进行补偿,具体标准如下。1闭路
7、电视用户:每户 360元。2座机电话用户:每部 200元。3宽带网用户:每户 250元。4自来水用户:每户 1000元。5照明用电用户:每户 600元。 5 6动力电用户:每户 1500元。7室外卫星电视接收器:每个 300元。第九条 过渡安置方式、期限及补偿标准。(一)过渡安置方式及期限。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安置,一次性支付三个月装饰装修期临时安置补偿费;(二)过渡安置补偿及搬家补助标准。1临时过渡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违法建筑物及简易房除外),属于住宅及其他营业性用房的每月每平方米 15元,属于商铺的每月每平方米 50元。2搬家费以户计算,每户每次补助搬家费 1500元,如被征收房
8、屋建筑面积(违法建筑物及简易房除外)超过 15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再补助搬家费 10元,共计两次。若安装有空调、水塔的,每台空调再补助搬家费 500元,每个水塔补助搬家费 200元。第十条 被征收人将房屋用于经营的,临时过渡期间,由征收部门按被征收的经营房屋面积计算,另行支付被征收人停业补偿费,计算期限 3个月。支付标准:一般房屋每月每平方米 15元,属于商铺的,每月每平方米 50元。给予停业补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具有征收房屋决定发布之前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且被确定为经营场地的房屋,转租他人经营的,提供承租人办理的上述证照;(二)正在经营的房屋。被征收人将住宅转租他人
9、居住的,不给予停业补偿。第十一条 坡屋顶房屋层高在 1.2米及以下不计入建筑面 6 积的,由征收部门按评估价格向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第四章 奖励政策和争议处理第十二条 被征收户在规定时限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按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奖励。(一)签订协议阶段。第一时间段,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违法建筑物及简易房除外)的 20%给予面积奖励,第二时间段,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违法建筑物及简易房除外)的10%给予面积奖励,超过第二时间段的不予奖励。(二)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时间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移交给征收部门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违法建筑物及简易房除外)计算,每平方米奖励
10、20元。如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提前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以户计算每提前一天再奖励 100元。但超过协议约定期限腾空移交房屋的,对签定协议阶段规定的奖励折半计算。第十三条 争议纠纷的处理。(一)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二)对土地权属有争议的,由争议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具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正常开展。(三)租赁关系、抵押关系由被征收人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相关部门处理,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正常开展。 7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在约定腾空移交房屋期限内拒
11、绝移交的,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属于集体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移交土地,拒不交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属于国有土地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彝良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有关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移交房屋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文规定。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彝良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彝良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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