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镇江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部分项目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推动农业保险迈上新台阶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7 1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通知(苏政办发 201892 号)文件精神,以政府引 导、市场运作、稳妥推进、规范操作、平稳过渡为原则,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市场化经营,理顺责任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管理机制,创新监管方式,确保农业保险健康发展,镇江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镇江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部分项目。二、项目名称镇江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部分项目。三、项目情况说明根据评审结果按照得分高低选择 6 家候选中标单位,在镇江市开展政策性农
2、业保险业务工作。四、资金来源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各险种的各级财政补贴比例按中央、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实施。2五、保险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办 共保” 模式下原镇 江市政府分担的 50%份 额(5000 万元左右),包括主要种植业、养殖业、高效设施农业以及市、县(市、区)地方特色农业。六、保险模式镇江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共保模式。政府指导下保险公司自主经营,经办保险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七、保障内容(一)保险区域全市范围(含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二)保险期间自 2019 年 1 月起至原“联办
3、共保” 协议 期满。原“联办共保” 协议 到期后,政府按照相关要求组织 开展新的招投标工作。(三)保障范围使用江苏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农业保险条款及基准费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增设的其他险种应报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四)赔偿标准与程序3按照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指引(苏农险办发20185 号)进行操作。八、服务措施及内容(一) 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供应商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服务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沟通、协调、承保、理赔、服务工作,保障该项工作优质运行。(二)建立健全适应农业保险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包括但不
4、限于承保理赔服务能力、基层网点建设、网点设施配备、专业人员配置,选聘保险协办员,建立农险专家库。(三)建立多元化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纠纷协调机制,妥善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和争议,努力实现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四) 合理开发和探索优化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五) 及时宣传农业保险和国家相关支农惠农政策,科学推动防灾减灾工作,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六) 供应商要与政府部门进行农业保险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九、资格要求(一)供应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法人(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在镇江市4具有合适、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正常营业的保险机构。(二) 供应商为经中
5、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在镇江市有授权经营服务机构的财产保险公司。(三)供应商具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江苏省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提供关于江苏省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批复文件加盖公章)。(四)同一保险集团公司的不同分(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十、其他要求(一)供应商近三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50%。(二)供应商在我市机构数量、乡镇网点数量(需提供营业执照)。(三)供应商员工数量。(四)供应商具有相应产品开发能力。(五)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六)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七)供应商前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经营活动中5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提供书面声明。十一、增值优惠服务(一)建立乡镇农业保险营销服务部,或依托有条件的乡村便民服务中心提供农业保险服务。(二)在镇、村按照市场化选聘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协办人员。(三)运用好各类新技术,提升承保理赔的专业化程度。(四)建立重大灾害应急机制,在发生重大农业灾害损失的情况下,能及时赶赴灾害区域,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救援、疏导工作,并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工作。(五)服务“三农” ,支持地方 农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