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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1、 1 阳朔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指导意见(桂价费20166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596 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阳朔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车辆公共停放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阳朔

2、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县物价、住建、市容、公安、交通、工商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根据车型大小进行分类;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 2 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摩托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第六条 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下列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1.依法设置的行政区域道路停放区、道路停

3、车泊位;2.码头、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市民中心、县广场停车场及农贸市场配套停车场;3.其他政府全额投资(或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停车场或产权属于政府的停车场;4.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5.游览参观点的停车场;6.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二)下列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1.商业设施与住宅混合共用的停车场(指商住楼、综合楼等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共用的停车场);2.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

4、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暂按现行规定管理(桂价格201362 号); 3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商业全额投资或商业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停车场(以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独立建设的、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2.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旅游商业综合体等商业场所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停车场。(四)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

5、设运行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成 本 、 供 求 变 动 等 因 素 , 及 时 调 整 收 费 标 准 。第二章 服务价格的制定第七条 县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本级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差别化定价的原则,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根据区域及地段停车需求情况,按“道路停车累进加价”、“ 中心高 4 于外围、路内高于路

6、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特定时段免费”的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收费政策。(二)补偿成本、合理回报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停车场建设和运营,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三)畅通县区交通的原则,调节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导,推进有序顺畅的交通出行环境建设;(四)低碳绿色发展的原则,引导车辆合理使用,加快形成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的新观念。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区域差异化收费管理。道路收费区域类型划分由县交通、公安、住建、市容、物价等部门制定。第九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收费。(一)停车场采取计时收费的,应配备合格的电子

7、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系统并进行定期检定,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停车场只能按计时的最低计费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二)没有配备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设备的停车场采取人工计时的,必须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计时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根据计时凭证计算车辆停放服务费。 5 (三)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可分别以分钟、小时、天为单位计费或实行月票、年票收费制度,并可分时累进递增(减)计费。(四)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时限应在 24 小时以内,每次计费时间为 0:00 时-24 :00 时范围内。(五)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不超过累计的每日最高收费金

8、额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已核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的停车场除外)。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暂存暂扣的车辆,在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间发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由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后因车辆所有人自身原因产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第三章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按相关部门公布的相应区域、相应类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投入经营前,向县物价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经核准后,方可按相对应的类别的收费标准实行

9、收费:(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申请书(包括停车场经营主体、经营地址、泊位数量、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等基本内容); 6 (二)工商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范围包含有物业或车辆停放服务内容);(三)停车场土地权属证明、建筑红线图;(四)属于对外承包经营停车场的,需签订场地使用授权书或租赁合同;(五)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自主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第十四条 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车辆停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完善收费设施,制定车辆停放服务管理措施,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第四章明码标价第十

10、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范围、经营单位、经营时间、收费依据、收费项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减免政策、价格举报电话 12358 等内容,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第十六条 县物价部门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内容、式样等进行统一监制。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不同管理形式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统一使用蓝底白字,市场调节价标价牌的规格、 7 样式及标示内容参照实行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价牌要求制作,统一使用黄底黑字。各类标价牌样式待县物价部门出台具体收费标准后再行制

11、定。第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依据县物价部门统一的样式和内容,在停车场出入口处或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收费标价牌,不得擅自更改内容,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以及其他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第十八条 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须向车辆停放者提供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第五章 车辆停放者权益保障第十九条 车辆临时停放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鼓励除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停车场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一)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殡仪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

12、桥梁、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二)办公时间内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公共场馆及公益、公用单位办理业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8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第二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车站、码头、农贸市场、图书馆、医院、学校等停车场应当设置适当的免费停放时间。第二十一条 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停车场和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实行优惠政策。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免费规定,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凭证和合法票据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

13、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第二十三条 车辆停放超过免费停放时间,车辆停放者应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在计时收费停车场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按车辆实际停放时间计费。第二十四条 车辆停放者投诉停车场乱收费的,应当配合物价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停(取)车凭证制度。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采用自助交费智能设备及办理月票、年票长期停放的除外),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提供标有停车场名称、地址、经营时间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的车辆停放服务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停放者向停车场工作人员交还车辆停放服务凭证并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9 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向车辆停放者

14、提供合法有效票据。第二十七条 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价格政策等有关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进行查处。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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