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太和镇主干道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合同编号:2019-发 包 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承 包 人: 二一九年 月2第 一 部 分 协 议 书发 包 人 (全 称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承 包 人 (全 称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其他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遵 循 平 等 、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双 方就 本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 订 立 本 合 同 。一 、 工 程 概 况工 程 名 称 : 太和镇主干道提升改造
2、工程工 程 地 点 : 广州市太和镇镇墟主干道工 程 内 容 : ( 详 见 施 工 图 纸 及 发 包 工 程 量 清 单 ) 。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云 发 改 投 资 2018148 号 资 金 来 源 : 区财 政 资 金二 、 工 程 承 包 范 围承 包 范 围 : 按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招 标 文 件 、 图 纸 及 招 标 过 程 中 所 发 出 的相 关 文 件 要 求 , 承 包 太和镇主干道提升改造工程全 部 内 容 (具体工作内容按照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文件为准。 )承 包 方 式 : 包 工 、 包 料 、 包 工 期 、 包
3、 质 量 、 包 安 全 、 包 文 明 施 工 、包 验 收 、 包 保 修 。 总 价 包 干 、 项 目 措 施 费 包 干 。 ( 按 招 标 文 件 、 图 纸 总价 大 包 干 , 本 工 程 施 工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工 程 量 表 仅 作 参 考 , 投 标 人及 承 包 人 要 结 合 图 纸 与 现 场 实 际 来 综 合 考 虑 , 相 关 风 险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中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不 予 增 加 费 用 ) 。三 、 合 同 工 期开 工 日 期 : 2019 年 月 日竣 工 日 期 : 2019 年 月 日合 同 工 期
4、 总 日 历 天 数 : 120 日 历 天 。四 、 质 量 标 准3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五 、 合 同 价 款金 额 : ( 大 写 ) 元( 小 写 ) 元其 中 : 安 全 防 护 、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为 : 元 (其 中 : 道路 工 程 : 元 , 排 水 工 程 : 元 )。 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为 : 元 。六 、 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包 括 :a)本 合 同 协 议 书b)中 标 通 知 书c)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d)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e)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f)标 准 、 规 范 及 有 关
5、 技 术 文 件g)图 纸h)工 程 量 清 单i)工 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双 方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视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分 。七 、 本 协 议 书 中 有 关 词 语 含 义 与 本 合 同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中 分别 赋 予 它 们 的 定 义 相 同 。八 、 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施 工 、 竣 工 并 在 质 量 保 修 期内 承 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九 、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6、 和 方 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及 其他 应 当 支 付 的 款 项 。十 、 合 同 生 效合 同 订 立 时 间 : 2018 年 月 日合 同 订 立 地 点 :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太 和 镇 人 民 政 府本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双 方 盖 公 章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章后 生 效 。4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住 所 :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7、行 :帐 号 :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5第 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一 、 词 语 定 义 及 合 同 文 件1.词 语 定 义下 列 词 语 除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应 具 有 本 条 所 赋 予 的 定 义 :1.1 通 用 条 款 : 是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及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的 需 要 订立 , 通 用 于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的 条 款 。1.2 专 用 条 款 : 是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 结 合 具体 工 程 实 际 , 经 协 商 达 成
8、 一 致 意 见 的 条 款 , 是 对 通 用 条 款 的 具 体 化 、 补充 或 修 改 。1.3 发 包 人 : 指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具 有 工 程 发 包 主 体 资 格 和 支 付 工 程价 款 能 力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4 承 包 人 : 指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被 发 包 人 接 受 的 具 有 工 程 施 工 承 包主 体 资 格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5 项 目 经 理 : 指 承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指
9、 定 的 负 责 施 工 管 理 和 合 同 履行 的 代 表 。1.6 设 计 单 位 : 指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负 责 本 工 程 设 计 并 取 得 相 应 工 程 设 计资 质 等 级 证 书 的 单 位 。1.7 监 理 单 位 : 指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负 责 本 工 程 监 理 并 取 得 相 应 工 程 监 理资 质 等 级 证 书 的 单 位 。1.8 工 程 师 : 指 本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发 包 人 指 定 的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代 表 , 其 具 体 身 份 和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专
10、用 条 款 中 约定 。1.9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 指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1.10 工 程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工程 。1.11 合 同 价 款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发 包 人 用 以支 付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承 包 范 围 内 全 部 工 程 并 承 担 质 量 保 修 责 任的 款 项 。1.12 追 加 合
11、同 价 款 : 指 在 合 同 履 行 中 发 生 需 要 增 加 合 同 价 款 的情 况 ,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按 计 算 合 同 价 款 的 方 法 增 加 的 合 同 价 款 。1.13 费 用 : 指 不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款 之 内 的 应 当 由 发 包 人 或 承 包 人承 担 的 经 济 支 出 。1.14 工 期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6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按 总 日 历 天 数 ( 包 括 法 定 节 假 日 ) 计 算 的 承 包 天数 。1.15 开 工 日 期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承 包
12、 人 开 始施 工 的 绝 对 或 相 对 的 日 期 。1.16 竣 工 日 期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承 包 人 完 成承 包 范 围 内 工 程 的 绝 对 或 相 对 的 日 期 。1.17 图 纸 : 指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或 承 包 人 提 供 并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 满足 承 包 人 施 工 需 要 的 所 有 图 纸 ( 包 括 配 套 说 明 和 有 关 资 料 ) 。1.18 施 工 场 地 : 指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用 于 工 程 施 工 的 场 所 以 及 发包 人 在 图 纸 中 具 体 指 定 的 供
13、 施 工 使 用 的 任 何 其 他 场 所 。1.19 书 面 形 式 : 指 合 同 书 、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 包 括 电 报 、 电 传 、传 真 、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 邮 件 )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1.20 违 约 责 任 : 指 合 同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符 合 约 定 所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1.21 索 赔 : 指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对 于 并 非 自 己 的 过 错 , 而 是应 由 对 方 承 担 责 任 的 情 况 造 成 的
14、实 际 损 失 , 向 对 方 提 出 经 济 补 偿 和 ( 或 )工 期 顺 延 的 要 求 。1.22 不 可 抗 力 : 指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1.23 小 时 或 天 : 本 合 同 中 规 定 按 小 时 计 算 时 间 的 , 从 事 件 有 效开 始 时 计 算 ( 不 扣 除 休 息 时 间 ) ; 规 定 按 天 计 算 时 间 的 , 开 始 当 天 不 计入 , 从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是 休 息 日 或 者 其 他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以 节 假 日 次 日 为 时
15、限 的 最 后 一 天 , 但 竣 工 日 期 除 外 。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的截 止 时 间 为 当 日 24 小 时 。2.合 同 文 件 及 解 释 顺 序2.1 合 同 文 件 应 能 相 互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 除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外 ,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及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 4)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5)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6) 标 准 、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7) 图 纸(
16、8) 工 程 量 清 单( 9) 工 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7合 同 履 行 中 ,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视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2.2 当 合 同 文 件 内 容 含 糊 不 清 或 不 相 一 致 时 , 在 不 影 响 工 程 正常 进 行 的 情 况 下 ,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协 商 解 决 。 双 方 也 可 以 提 请 负 责 监 理的 工 程 师 作 出 解 释 。 双 方 协 商 不 成 或 不 同 意 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的 解 释 时 ,按 本 通 用
17、条 款 37 条 关 于 争 议 的 约 定 处 理 。3.语 言 文 字 和 适 用 法 律 、 标 准 规 范3.1 语 言 文 字本 合 同 文 件 使 用 汉 语 语 言 文 字 书 写 、 解 释 和 说 明 。 如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使用 两 种 以 上 ( 含 两 种 ) 语 言 文 字 时 , 汉 语 应 为 解 释 和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标 准语 言 文 字 。在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 双 方 可 以 约 定 使 用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书 写 和 解 释 、说 明 本 合 同 。3.2 适 用 法 律 和 法 规本 合 同 文 件 适 用 国
18、家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 需 要 明 示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由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3.3 适 用 标 准 、 规 范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适 用 国 家 标 准 、 规 范 的 名 称 ; 没 有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但 有 行 业 标 准 、 规 范 的 , 约 定 适 用 行 业 标 准 、 规 范 的 名 称 ; 没 有 国家 和 行 业 标 准 、 规 范 的 , 约 定 适 用 工 程 所 在 地 地 方 标 准 、 规 范 的 名 称 。发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向 承 包
19、人 提 供 一 式 两 分 约 定 的 标 准 、 规范 。国 内 没 有 相 应 标 准 、 规 范 的 , 由 发 包 人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时 间 向 承 包人 提 出 施 工 技 术 要 求 , 承 包 人 按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提 出 施 工 工 艺 , 经 发包 人 认 可 后 执 行 。 发 包 人 要 求 使 用 国 外 标 准 、 规 范 的 , 应 负 责 提 供 中 文译 本 。本 条 所 发 生 的 购 买 、 翻 译 标 准 、 规 范 或 制 定 施 工 工 艺 的 费 用 , 由 发 包人 承 担 。4.图 纸4.1 发 包 人 应 按
20、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日 期 和 套 数 ,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 承包 人 需 要 增 加 图 纸 套 数 的 , 发 包 人 应 代 为 复 制 , 复 制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有 保 密 要 求 的 , 应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提 出 保 密 要 求 , 保 密 措 施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承 包 人 在 约 定 保 密 期 限 内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4.2 承 包 人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 不 得 将 本 工 程 图 纸 转 给 第 三 人 。 工 程 质量 保 修 期 满 后 , 除 承
21、包 人 存 档 需 要 的 图 纸 外 , 应 将 全 部 图 纸 退 还 给 发 包人 。4.3 承 包 人 应 在 施 工 现 场 保 留 一 套 完 整 图 纸 , 供 工 程 师 及 有 关 人 员 进行 工 程 检 查 时 使 用 。8二 、 双 方 一 般 权 利 和 义 务5. 工 程 师5.1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的 , 发 包 人 应 在 实 施 监 理 前 将 委 托 的 监 理 单位 名 称 、 监 理 内 容 及 监 理 权 限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5.2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本 合 同 中 称 工 程 师
22、, 其 姓名 、 职 务 、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 明 。 工 程 师 按 合 同 约 定行 使 职 权 , 发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要 求 工 程 师 在 行 使 某 些 职 权 前 需 要 征 得发 包 人 批 准 的 , 工 程 师 应 征 得 发 包 人 批 准 。5.3 发 包 人 派 驻 施 工 场 地 履 行 合 同 的 代 表 在 本 合 同 中 也 称 工 程师 , 其 姓 名 、 职 务 、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 明 , 但 职 权 不 得 与 监理 单 位 委 派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23、师 职 权 相 互 交 叉 。 双 方 职 权 发 生 交 叉 或 不 明 确时 , 由 发 包 人 予 以 明 确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5.4 合 同 履 行 中 , 发 生 影 响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双 方 权 利 或 义 务 的 事件 时 , 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应 依 据 合 同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客 观 公 正 地 进 行 处理 。 一 方 对 工 程 师 的 处 理 有 异 议 时 , 按 本 通 用 条 款 37 条 关 于 争 议 的约 定 处 理 。5.5 除 合 同 内 有 明 确 约 定 或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24、 外 , 负 责 监 理 的工 程 师 无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权 利 与 义 务 。5.6 不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的 , 本 合 同 中 工 程 师 专 指 发 包 人 派 驻 施 工场 地 履 行 合 同 的 代 表 , 其 具 体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 明 。6. 工 程 师 的 委 派 和 指 令6.1 工 程 师 可 委 派 工 程 师 代 表 , 行 使 合 同 约 定 的 自 己 的 职 权 , 并 可 在认 为 必 要 时 撤 回 委 派 。 委 派 和 撤 回 均 应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25、式 通 知 承 包人 , 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还 应 将 委 派 和 撤 回 通 知 发 包 人 。 委 派 书 和 撤 回 通 知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工 程 师 代 表 在 工 程 师 授 权 范 围 内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的 任 何 书 面 形 式 的 函 件 ,与 工 程 师 发 出 的 函 件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承 包 人 对 工 程 师 代 表 向 其 发 出 的 任何 书 面 形 式 的 函 件 有 疑 问 时 , 可 将 此 函 件 提 交 工 程 师 , 工 程 师 应 进 行 确认 。 工 程 师 代 表 发 出 指 令 有 失 误 时
26、, 工 程 师 应 进 行 纠 正 。除 工 程 师 或 工 程 师 代 表 外 , 发 包 人 派 驻 工 地 的 其 他 人 员 均 无 权 向 承 包人 发 出 任 何 指 令 。6.2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 通 知 由 其 本 人 签 字 后 , 以 书 面 形 式 交 给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经 理 在 回 执 上 签 署 姓 名 和 收 到 时 间 后 生 效 。 确 有 必 要 时 , 工 程 师 可发 出 口 头 指 令 , 并 在 48 小 时 内 给 予 书 面 确 认 , 承 包 人 对 工 程 师 的 指 令应 予 执 行 。 工 程 师 不 能 及 时 给
27、 予 书 面 确 认 的 , 承 包 人 应 于 工 程 师 发 出 口头 指 令 后 7 天 内 提 出 书 面 确 认 要 求 。 工 程 师 在 承 包 人 提 出 确 认 要 求 后 48小 时 内 不 予 答 复 的 , 视 为 口 头 指 令 已 被 确 认 。9承 包 人 认 为 工 程 师 指 令 不 合 理 , 应 在 收 到 指 令 后 24 小 时 内 向 工程 师 提 出 修 改 指 令 的 书 面 报 告 , 工 程 师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报 告 后 24 小 时内 作 出 修 改 指 令 或 继 续 执 行 原 指 令 的 决 定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28、通 知 承 包 人 。紧 急 情 况 下 , 工 程 师 要 求 承 包 人 立 即 执 行 的 指 令 或 承 包 人 虽 有 异 议 , 但工 程 师 决 定 仍 继 续 执 行 的 指 令 , 承 包 人 应 予 执 行 。 因 指 令 错 误 发 生 的 追加 合 同 价 款 和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延 误 的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本 款 规 定 同 样 适 用 于 由 工 程 师 代 表 发 出 的 指 令 、 通 知 。6.3 工 程 师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 及 时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所 需 指 令 、 批 准 并 履
29、 行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由 于 工 程 师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发 包 人 应 承 担 延 误 造 成 的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 并 赔 偿 承 包 人 有 关 损 失 , 顺 延延 误 的 工 期 。6.4 如 需 更 换 工 程 师 , 发 包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包 人 , 后 任 继 续 行 使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的 前 任 的 职 权 , 履 行 前 任 的 义 务 。7. 项 目 经 理7.1项 目 经 理 的 姓 名 、 职 务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 明 。7
30、.2承 包 人 依 据 合 同 发 出 的 通 知 , 以 书 面 形 式 由 项 目 经 理 签 字 后 送 交工 程 师 , 工 程 师 在 回 执 上 签 署 姓 名 和 收 到 时 间 后 生 效 。7.3项 目 经 理 按 发 包 人 认 可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方 案 ) 和 工 程 师 依据 合 同 发 出 的 指 令 组 织 施 工 。 在 情 况 紧 急 且 无 法 与 工 程 师 联 系 时 , 项 目经 理 应 当 采 取 保 证 人 员 生 命 和 工 程 、 财 产 安 全 的 紧 急 措 施 , 并 在 采 取 措施 后 48 小 时 内 向 工
31、 程 师 送 交 报 告 。 责 任 在 发 包 人 或 第 三 人 , 由 发 包 人 承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 相 应 顺 延 工 期 ; 责 任 在 承 包 人 , 由 承 包 人承 担 费 用 , 不 顺 延 工 期 。7.4承 包 人 如 需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 应 至 少 提 前 7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发 包 人 , 并 征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 后 任 继 续 行 使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的 前 任 的 职 权 ,履 行 前 任 的 义 务 。7.5发 包 人 可 以 与 承 包 人 协 商 , 建 议 更 换 其 认 为
32、 不 称 职 的 项 目 经 理 。8. 发 包 人 工 作8.1 发 包 人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时 间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1) 办 理 土 地 征 用 、 拆 迁 补 偿 、 平 整 施 工 场 地 等 工 作 , 使 施 工场 地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 在 开 工 后 继 续 负 责 解 决 以 上 事 项 遗 留 问 题 ;( 2) 将 施 工 所 需 水 、 电 、 电 讯 线 路 从 施 工 场 地 外 部 接 至 专 用 条款 约 定 地 点 , 保 证 施 工 期 间 的 需 要 ;( 3) 开 通 施 工 场 地 与 城 乡 公 共
33、道 路 的 通 道 , 以 及 专 用 条 款 约 定的 施 工 场 地 内 的 主 要 道 路 , 满 足 施 工 运 输 的 需 要 , 保 证 施 工 期 间 的 畅 通 ;( 4)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场 地10的 工 程 地 质 和 地 下 管 线 资 料 , 对 资 料 的 真 实 准 确 性 负 责 ;( 5)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及 其 他 施 工 所 需 证 件 、 批 件 和 临 时 用 地 、停 水 、 停 电 、 中 断 道 路 交 通 、 爆 破 作 业 等 的 申 请 批 准 手 续 ( 证 明 承 包 人自 身 资 质 的 证 件 除 外 )
34、;( 6) 确 定 水 准 点 与 座 标 控 制 点 , 以 书 面 形 式 交 给 承 包 人 , 进 行现 场 交 验 ;( 7) 组 织 承 包 人 和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 8)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包 括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 承 担 有 关 费 用 ;( 9) 发 包 人 应 做 的 其 他 工 作 ,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8.2 发 包 人 可 以 将 8.1 款 部 分 工 作 委 托
35、 承 包 人 办 理 , 双 方 在 专 用条 款 内 约 定 , 其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8.3 发 包 人 未 能 履 行 8.1 款 各 项 义 务 ,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或 给 承 包 人造 成 损 失 的 , 发 包 人 赔 偿 承 包 人 有 关 损 失 , 顺 延 延 误 的 工 期 。9. 承 包 人 工 作9.1 承 包 人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内 容 和 时 间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 1) 根 据 发 包 人 委 托 , 在 其 设 计 资 质 等 级 和 业 务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完成 施 工 图 设 计 或 与 工 程
36、配 套 的 设 计 , 经 工 程 师 确 认 后 使 用 , 发 包 人 承 担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2) 向 工 程 师 提 供 年 、 季 、 月 度 工 程 进 度 计 划 及 相 应 进 度 统 计 报 表 ;( 3) 根 据 工 程 需 要 , 提 供 和 维 修 非 夜 间 施 工 使 用 的 照 明 、 围 栏 设 施 ,并 负 责 安 全 保 卫 ;( 4)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数 量 和 要 求 ,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场 地 办 公 和生 活 的 房 屋 及 设 施 ,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5) 遵 守
37、 政 府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施 工 场 地 交 通 、 施 工 噪 音 以 及 环 境 保护 和 安 全 生 产 等 的 管 理 规 定 , 按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因 承 包 人 责 任 造 成 的 罚 款 除 外 ;( 6) 已 竣 工 工 程 未 交 付 发 包 人 之 前 , 承 包 人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负 责 已完 工 程 的 保 护 工 作 , 保 护 期 间 发 生 损 坏 , 承 包 人 自 费 予 以 修 复 ; 发 包 人要 求 承 包 人 采 取 特 殊 措 施 保 护 的 工 程 部 位 和 相 应 的 追 加 合 同 价 款 , 双 方在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 7)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做 好 施 工 场 地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包 括 文 物 保 护 建 筑 )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 8) 保 证 施 工 场 地 清 洁 符 合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交 工 前 清 理现 场 达 到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要 求 , 承 担 因 自 身 原 因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的 损失 和 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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