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文昌市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共 200 项)序号 划转的处罚职权 具体事项城乡违法建设类行政处罚权(15 项)1 住建、规划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 (97 项)侵占破坏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类行政处罚权(6 项) 2 序号 划转的处罚职权 具体事项侵占破坏城 镇绿地、古 树名木类行政处罚权(18 项)侵占破坏市政设施类行政处罚权(5 项)侵占破坏燃气设施保护空间类行政处罚权(2 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类行政处罚权(51 项)侵占破坏土地(耕地)类行政处罚权(20 项)侵占破坏地质灾害危险区保护空间类行政处罚权(2 项)2 国土资源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 (28 项)侵占破坏矿
2、产资源类行政处罚权(6 项)侵占破坏水生态环境空间类行政处罚权(7 项)侵占破坏河道保护空间类行政处罚权(11 项)违法取水类行政处罚权(2 项)侵占破坏水土保持保护空间类行政处罚权(5 项)3 水务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 (29 项)破坏城镇给 排水排污设施、 违法排放污水类行政处罚权(4 项)序号 划转的处罚职权 具体事项 3 序号 划转的处罚职权 具体事项4 林业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 (21 项) 侵占破坏林地、湿地保护空间类行政处罚权(21 项)污染水生态环境类行政处罚权(6 项)大气污染类行政处罚权(7 项)噪声污染类行政处罚权(2 项)固体废弃物污染类行政处罚权(3 项)5 生态
3、环境保护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 事项(19 项)侵占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类行政处罚权(1 项)6 工商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2 项) 户外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2 项)7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 事项(1 项) 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 饮摊点无证经营、 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1 项)8 其 他(3 项) 侵占、破坏电力设施空间的行政处罚权(3 项) 4 序号 划转的处罚职权 具体事项及实施依据 备 注一、住建、规划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97 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64 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
4、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65 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66 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
5、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68 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5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70 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核验基础轴线放线情况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挖基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并可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6城乡违法建设类行政处罚权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71 条违反本条例规
6、定,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工程公示牌的,由市、县、自治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序号 划转的处罚职权 具体事项及实施依据 备 注7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72 条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8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73 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无
7、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10%以下的罚款。9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74 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10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 75 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1 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11海南省城乡规划条
8、例第 76 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 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12城乡违法建设类行政处罚权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 42 条第一款、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6
9、 序号 划转的处罚职权 具体事项及实施依据 备 注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 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13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 9 条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筑,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筑,能够拆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1
10、4城乡违法建设类行政处罚权海 南 省 查 处 违 法 建 筑 若 干 规 定 第 11 条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发 现 正 在 建 设 或 者 已 经 建 成 的 乡村 违 法 建 筑 后 ,应 当 立 即 书 面 责 令 正 在 建 设 的 违 法 建 筑 停 止 建 设 ,并 作 出 如 下 处 理 :(一)未取得规划许可但符合乡、村庄规划的, 责令补办有关规划手续;不符合乡、村庄规划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乡村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市、 县(区
11、)、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规划、国土、公安等部门协助,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本规定实施前,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建成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农民个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村民住宅,按照规定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乡村规划许可而未取得的,但符合乡、村庄 规划和建 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可以 责令限期改正,完善有关行政管理手续。 查处乡村违法建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7 序号 划转的处罚职权 具体事项及实施依据 备 注15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 20 条供水、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对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责令停止服务行
12、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服务行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6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 41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开山、采石、
13、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17侵占破坏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类行政处罚权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 42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 50 元的罚款。 8 序号 划转的处罚职权 具体事项及实施依据 备 注18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 43 条第一、三、四、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
14、的,由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15、或者历史建筑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19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 44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16、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 45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 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21侵占破坏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类行政处罚权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第12 条第二、三、四项对在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内 违法建设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 9 序号 划转的处罚职权 具体事项及实施依据 备 注处罚:(二)未取
17、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对使用期届满未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从逾期之日起处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决定第五条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处违法建筑工程造价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18、注:第 5 条为了保护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和风景资源,防治台风、海啸、暴潮、海岸塌陷、海水倒灌等自然灾害,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 100 米至 200 米的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具体界线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 应当报省人民政府 审批。)22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 25 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3侵占破坏城镇绿地、古树名木类行政处罚权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 26 条 违反本条例规划,有下列行为
19、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10 序号 划转的处罚职权 具体事项及实施依据 备 注24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 27 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25国务院
20、城市绿化条例第 28 条对 不 服 从 公 共 绿 地 管 理 单 位 管 理 的 商 业 、服 务 摊 点 ,由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单 位 给 予 警 告 ,可 以 并 处 罚 款 ;情 节 严 重的 ,可 以 提 请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26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 38 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者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 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市、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7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21、第 41 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逾期不归还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 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28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 42 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减少居民区、商业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单位的绿地面积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减少的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29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 43 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该树木价值三倍的罚款。3
22、0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 44 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 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31侵占破坏城镇绿地、古树名木类行政处罚权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 45 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县、自治 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砍伐名木或三百年以上古树的,每株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一百年以上三百年年以下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后续资源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买卖、转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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