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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规程.DOC

1、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验 收 规 程(征求意见稿)二七年一月- 1 -目 次1 总 则 .- 2 -2 术 语 .- 3 -3 验收的监督与管理 .- 4 -4 法人验收 .- 4 -4.1 一般规定 .- 4 -4.2 分部工程验收 .- 5 -4.3 单位工程验收 .- 7 -4.4 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 .- 8 -4.5 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 11 -4.6 工程项目完工验收 .- 12 -5 阶段验收 .- 13 -5.1 一般规定 .- 13 -5.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 14 -5.3 水库工程下闸蓄水验收 .- 14 -5.4 引(调)排水工程通

2、水验收 .- 16 -5.5 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 .- 16 -5.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 17 -6 专项验收 .- 18 -7 竣工验收 .- 19 -7.1 一般规定 .- 19 -7.2 竣工技术预验收 .- 20 -7.3 竣工验收 .- 23 -7.4 工程质量抽检 .- 24 -8 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 .- 25 -8.1 合同工程完工交接 .- 25 -8.2 工程项目竣工移交 .- 25 -8.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 26 -8.4 工程竣工证书 .- 26 - 2 -1 总 则1.0.1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质量

3、,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 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可参照执行。1.0.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合同工程验收、中间机组启动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经

4、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1.0.5 验收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1.0.6 按照相关行业有关规定列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内进行建设的专项工程,其验收工作执行相关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需要移交其它非水利专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其验收时可以执行管理使用部门的有关验收规定。1.0.7 水

5、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除应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及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1.0.8 项目法人(或项目代建机构,下同)应当组织完成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在验收前应当完成的技术鉴定、评估、检测等工作。1.0.9 验收主持单位应注意验收工作相互衔接,本次验收应在前次验收的基础上进行,不应重复进行。当验收条件不满足时,可以暂停验收。- 3 -1.0.10 验收工作应在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及有关工程实施过程记录的基础上进行。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应保证其建设行为、工作成果和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1.0.11 验收工作应在施工质

6、量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做出结论意见。有关施工质量评定应执行水利行业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1.0.12 验收所需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工程参建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资料分为验收应提供的资料和验收应备查的资料,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 A 和附录 B。1.0.13 验收成果文件以及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制备的验收资料纸张规格统一为国际标准 A4(21cm 29.7cm) 。文件正本应当加盖正本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1.0.14 验收所需费用进入工程成本,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2 术 语2.0.1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是政府验

7、收的基础。 2.0.2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2.0.3 专项验收是指除工程本身验收外的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环境保护工程验收、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验收、工程建设档案验收、消防设施验收等其他验收。2.0.4 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是指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一份合同文件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完工后进行的验收。2.0.5 工程项目完工验收是指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管理的整个工程项目全部完工后进行的验收。2.0.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是指几个分部工程或几个单位工程完工后需要提前投入使用时进行的验收。- 4 -3 验收的监督与管理3.0.1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监督

8、管理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验收成果文件备案等。3.0.2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工程实际情况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参加验收活动以及对接到的举报信件进行调查处理。3.0.3 验收监督管理的主要监督内容有:1 验收工作是否及时;2 验收人员组成是否合理;3 验收程序是否规范;4 验收条件是否具备;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6 验收结论是否准确。3.0.4 当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发现法人验收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等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要求暂停验收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报告。3.0.5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的完整性进行规范

9、性检查,存在与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时,应当组织专项论证。4 法人验收4.1 一般规定4.1.1 除本规程规定的法人验收外,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4.1.2 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进行相应地调整并上报。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格式见附录 C。4.1.3 施工单位认为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需质- 5 -量监督机构核备或核定验收结论的,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前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4.1.4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组织

10、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的代表主持。工作组成员应当具备工程验收所需要的资格条件和相关的专业知识。4.1.5 除特别邀请的专家外,验收工作组成员是代表所在单位参加工程验收,有关成员应当获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在工地的授权代理人的书面授权。4.1.6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当合同约定不明确且有关利益方又不能协商一致时,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处理。没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时,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4.1.7 项目法人委托监理机构具体组织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当在有关合同中或委托书中明确具体内容和相应责任。4.1.8 根据验收需要,可

11、按专业设立专业组,按专业性质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并提出书面检查意见。4.1.9 验收主持单位验收前应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当提交的资料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时,应当要求资料提供单位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4.2 分部工程验收4.2.1 分部工程验收原则上由监理单位主持,项目法人、工程勘测(需要时) 、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加。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应当参加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4.2.2 大型工程项目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他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

12、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2 名。4.2.3 分部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 D。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6 -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分部工程验收。4.2.4 分部工程验收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是:1 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2 已经完成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或有下一步处理意见;3 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已经满足要求;4 合同中约定的其它条件。4.2.5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有关工程建设责任履行情况及质量评价意见的汇报。2 到工程现场对拟验收的工程完成情况

13、和质量进行检查。包括检查单元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情况和分部工程完成情况;3 鉴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4 提出分部工程质量等级鉴定意见;5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验收成果文件。4.2.6 分部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4.2.7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文件是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其格式见附录 E) ,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4.2.8 项目法人应当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质量结论(质量结论格式见附录 F)和相

14、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4.2.9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验收的质量结论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核备意见(如有时)或核定意见返回项目法人。4.2.10 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质量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时,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参加验收单位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 -4.2.11 归档的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应当增加对分部工程验收时所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情况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4.3 单位工程验收4.3.1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需要时) 、设计、监理、施工、主要

15、设备供应(制造) 、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当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时,应邀请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4.3.2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 D。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单位工程验收。4.3.3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3 名。4.3.4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验收应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16、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宜派员参加,但上述参加验收人员不在有关验收鉴定书上签字。4.3.5 单位工程验收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是:1 主要分部工程已经完成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2 其它分部工程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遗留尾工不影响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3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有下阶段处理意见;4 验收所需的资料(包括施工图纸以及竣工图纸)满足要求;5 施工场地已经进行清理;6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4.3.6 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8 -1 检查分部工程完成情况;2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成果

17、文件是否符合规程要求;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4 对单位工程进行施工质量检查和评定;5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 检查可以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7 讨论并通过验收成果文件。4.3.7 单位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4.3.8 项目法人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4.3.9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验收的质量结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返回项目法人。4.3.10 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质量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时,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参加验收单位及时

18、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4.3.11 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文件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其格式见附录 G) ,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4.3.12 项目法人应当自单位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4.4 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4.4.1 水电站(包括泵站,下同)中间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完成后投入运行前,应当进行机组启动验收。4.4.2 中间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

19、施工、工程运行管理、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的代表以及上述单位以外的专- 9 -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当地电力(电网)部门参加。4.4.3 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 D。项目法人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机组启动验收。4.4.4 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中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主要成员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他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参加机组启动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3 名。4.4.5 机组启动验收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参加,同时

20、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上述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但参加验收人员不在有关验收鉴定书上签字。4.4.6 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可下设试运行工作组,试运行工作由施工单位主持。试运行工作组负责编制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组织进行机组设备的启动试运行和检修工作,最终提出机组试运行工作报告。4.4.7 机组启动验收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是:1 与机组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2 与机组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3 照明、交通、排水、防护设施等可以满足机组安全运行以及未完工程安全施工的需要;4 机组和附属设备安装完成,有关仪器、仪表、工具等已经配备,并经过调整试验和分部试运转,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5 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和通信设备安装完成,必要的输电线路已经架设就绪或供电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6 机组运行的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已经落实;7 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已经编制;8 机组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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