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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批办事.DOC

1、 BSZN-0478-2016/01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 2015-01-01 发布 2015-01-01 实施 办事指南 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 2 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 办 事 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 本市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 的申请 与办理 。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 事项代码: 0478 三、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

2、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 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 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

3、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3 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

4、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3、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在中心城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由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5、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二)在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超出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人民政府 授权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规土局) 具体实施 (二)办理权限 1征收审批权限: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

6、)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2农转用审批 权限: 根据项目立项区分: 国务院 (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 批准的建设4 项目 ,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区分:在本市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外环线以内),涉及农转用的, 由国务院批准 。 3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征收土地审批的关系 若农转用审批权限属国务院,则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由国务院同时审批; 若农转用审批权限属市政府,而土地征收权限属国务院,则农转用先由市政府审批,农转用批准后土地征收再报国务院审批。 上述除国务院批准的外,均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7、。 (三)审批内容: 在本市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用 (含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征收,且符合 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分批次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超出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四)法律效力: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 (含未利用地) 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凭关于批准 XXXX 区 人民政府 XXXX 年第 XXXX 批次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的通知的批准 文件, 在完成土地征收等手续后 方 可 办理后续供地手续。 (五)审批对象: 各区 人民政府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报审要件真实、有效; 2)用

8、地范围符合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区县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 3)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4)涉及占用耕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5 5)被征收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对地上附着物等进行了调查确认;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6)供地方式符合相关政策,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2012年本)范围;划拨用地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2001 年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 以有偿 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

9、、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7)涉及征地的,应完成拟征地告知程序; 8)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耕地开垦费。 (二 )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上述条件。 2与管理部门管理要求不符的其它情况。 六、审批数量 无 审批 数量限制 。 七、申请材料 (一) 形式标准 无形式标准要求 (二) 行政审批 申请材料 目录 序 号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原 件 1 纸质 登录“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按规定填写完整,网上填报后打印出书面,申请单位盖章 6 2 区县政府关于农转用征地审批有关事

10、项的请示 原件 1 纸质 字迹清晰,图章有效 3 拟安排用地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 4 拟安排用地项目的城市规划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 5 拟安排用地项目的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 6 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原件 1 纸质 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 7 具备房屋权属调查资质的机构出具的 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勘测定界)和勘测定界图 原件 1 纸质 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 8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

11、、供地方案 原件 1 纸质 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 9 用于经营性项目招拍挂的土地储备项目提供储备计划批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 10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提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意见书 原件 1 纸质 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 11 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提供补充耕地确认文件 以及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原件 1 纸质 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 12 地籍图 原件 4 纸质和电子报件( JPG格式) 真实有效 13 涉及征地的,应提供拟征地告知书及相关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字迹清晰,7 听证材料,如放弃听证的,应提供放弃听证书面材料;征地情况以及征地房

12、屋情况表 报件 图章有效 注:区县人民政府关于农转用征地审批的请示中应说明建设项目是否在“圈内”“区内”以外;征前告知的情况;应说明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司法或行政强制以及违法用地等情况的说明;国有土地原取得方式、房地产抵押 情况;如涉及带征地,应说明带征地原因及带征面积确认情况。 (三)申请文书 名称 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八、 审批 期限 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 并且 符合法定形式 和系统受理审核要求 的 , 当场 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及系统受理审核未通过 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办理期限: 20 个工作日。 九、审

13、批证件 (一)批准的 市政府核发的 关于批准 XXXX 区 人民政府 XXXX 年第 XXXX 批次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的通知 ; 内容:申请 单位 名称以及 批准内容 、决定日期、决定单位等 。 主送:申请人 公开:主动公开 有效期:无 (二)不批准的 不批准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容:不批准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主送:申请人 公开:主动公开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耕地开垦费在审查阶段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复后,核发批复文件8 前收取。 (二)收费项目: 收取 耕地开垦费 、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三)收费依据和标准 1) 耕地开垦费 依据及标准:上海市人

14、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耕地开垦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 201383 号) 2)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 用费 依据及标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营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 200648 号) 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地局、上海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营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沪财建 2006118 号)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 市规土 局 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市规土 局 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

15、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 市规土 局 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 市规土局 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 市规土局 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 市规土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并要求 市规土局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 市规土局 提出 行政审批申请, 市规土局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 市规

16、土局 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市规土局 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 市规土局 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 市规土局 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 市规土局 依法改正; 5.市规土局 如不能在法定或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 市规土局 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9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审 批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 市规土局 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市规土局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 市规土

17、局 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 市规土局 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市规土局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 市规土局 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 市规土局 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 市规土局 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市规土局 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

18、 市规土局 依法给予补偿 。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 市规土局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市规土局 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 市规土局 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 市规土局 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 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 市规土局 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 市规土局 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市规土局 提出变更申请,经 市规土局 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 市规土局 对申请人取得 市规

19、土局 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 收 方式 窗口 接收 10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 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 89 号 2 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12 号窗口 (二)接 收 时间 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3011:30 下午 13:3016:30 注:可预约延时至 17: 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北京西路 89 号 2 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20、(二)电话咨询 ( 021) 63193188*20001 市规土局 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申请单位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 市规土局 咨询申请办理的有关事项。 1)对于申请单位提出的疑问,有明确答案的直接予以回答;网上有相关宣传资料或者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提供其查阅途径;对于答案不明确的先予以记录,并与申请单位约定答复方式。 申请单位要求提供依申请公开材料的,请其向信息公开窗口申请。 2) 信息公开窗口 应当将答案未明的咨询问题 1 日内移交经办处室。经办处室在 5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按照约定的方式答复申请单位。 十四、投诉渠道 (一) 信函投诉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室 地址:北京西路 99 号 邮编: 200003 (二) 电话投诉 ( 021) 63193431 (三)网上投诉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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