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 279 号令)、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 18 号令)的相关规定,以及新修订的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特制定本要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可能影响通信质量、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的薄弱环节进行监督。质量监督要点主要包括对参与通信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的监督要点以及对工程实体的监督要点。质量行为监督要点包括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要点;工程实体监督要点包括:通信线路
2、工程、通信管道工程、通信铁塔和天线工程、通信设备安装工程、程控交换设备安装工程、数字传输设备安装工程、移动通信设备安装工程、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新技术新业务工程监督要点。1、质量行为监督要点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要点1.1.1 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应齐全。 1.1.2 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1.1.3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招标。1.1.4 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建单位。1.1.5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项目承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系统集成、用户管线等企业)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或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等行为。1.1.6 没
3、有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随工代表应到位。1.1.7 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1.1.8 工程项目应执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1.2 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要点1.2.1 所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与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相符。1.2.2 图纸及设计变更中勘察设计人员签章手续应齐全。 1.2.3 编制的设计文件应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1.3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要点1.3.1 所承担的工程应与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相符。1.3.2 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1.3.3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与中标书中相一致。 1.3.4 项目负责人
4、、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质检员等专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1.3.5 应具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高空作业人员应有登高证。1.3.6 应按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及偷工减料。1.3.7 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应按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1.3.8 施工现场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1.3.9 施工过程中应执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1.4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要点1.4.1 所承担的工程应与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相符,应有监理委托合同。1.4.2 制订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1.4.3 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监理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1.
5、4.4 现场监理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1.4.5 隐蔽工程应有监理工程师签证。1.4.6 应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1.4.7 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应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2、工程实体监督要点2.1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要点应贯彻下列原则2.1.1 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原则凡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的内容,都应该列为工程的监督要点。2.1.2 贯彻工程安全原则凡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和工程建成后,由于质量原因,可能造成通信阻断、系统瘫痪、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施工部位和环节,包括隐蔽工程都应该确定为监督要点。2.1.
6、3 贯彻使用功能原则针对不同工程项目应重点检查重要使用功能,对关键部位确定监督要点。2.2 工程实体监督的方式2.2.1 监督的基本方式:巡查、抽查。2.2.2 巡查或抽查的内容可以对工程实体进行现场监督,也可以是对承建单位的检查记录、测试记录和其它技术资料等进行抽查。2.2.3 抽查比例:一级干线工程 100的抽查;二级干线工程2030的抽查比例;本地网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2.3 通信线路工程质量监督要点通信线路工程包括长途通信光缆线路及本地通信线路工程。以敷设方式划分,分为直埋敷设、架空敷设、管道敷设和海底敷设工程;以线路等级和作用划分,分为长途干线、市话线路、接入网线路(也有的划分为骨干
7、网线路和本地网线路)工程;以线路类型划分,分为光缆线路和电缆线路工程等。2.3.1 光(电)缆运到现场后必须进行单盘检验,其传输性能、长度及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规定。工程施工中严禁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器材。2.3.2 光 缆配盘、敷 设安装的重叠和预留长度应符合表 2.3.2(1)的要求。光缆重叠和预留参考长度 表 2.3.2(1) 敷 设 方 式项 目直埋 管道 架空接头重叠长度(一般不小于) 12m 12m 18m人手孔内自然弯曲增长 0.51m光缆沟或管道内弯曲增长 7 10架空光缆自然弯曲增长 7地下局站内每侧预留510m,可按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地面局站内每侧预留1020m,可按实际需要适当
8、调整因水利、道路、桥梁等建设规划导致的预留按实际需要确定2.3.3 光( 电)缆应按设计要求的 A、 B 端进行敷设。 敷设光缆的曲率半径应大于光缆外径的 20 倍,电缆的曲率半径应大于电缆外径的 15 倍,同轴电缆的曲率半径应大于外径的 10 倍。2.3.4 光( 电)缆敷设中应保证外护层的完整性,直埋光缆金属护层对地绝缘电阻值竣工验收指标应不低于 10MKm,其中允许10%的单盘光缆不低于 2MKM。2.3.5 光(电)缆直埋敷设施工的质量要求2.3.5.1 直埋光(电)缆埋深应符合表 2.3.5.1 的要求。直埋光缆(电)埋深标准 表2.3.5.1敷设地段及土质 埋深(m)普通土、硬土
9、1.2砂砾土、半石质、风化石 1.0全石质、流砂 0.8市郊、村镇 1.2市区人行道 1.0公路边沟:石质(坚石、软石)其他土质边沟设计深度以下 0.4边沟设计深度以下 0.8公路路肩 0.8穿越铁路(距路基面)、公路(距路面基底)1.2沟渠、水塘 1.2河流 按水底光缆要求注 1:边沟设计深度为公路或城建管理部门要求的深度。注 2:石质、半石质地段应在沟底和光缆上方各铺 10 厘米厚的细土或沙土。沟底铺沙厚度可视为光缆的埋深。2.3.5.2 两条以上光(电)缆同沟敷设时,应平行排列,不得交叉或重叠,缆间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 10 厘米。2.3.5.3 直埋光(电)缆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应
10、满足表2.3.5.3 要求。直埋光( 电)缆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标准 单位:m 表 2.3.5.3 名 称 平行时 交越时市话管道边线(不包括人孔) 0.75 0.25非同沟的直埋通信光、电缆 0.5 0.25埋式电力电缆(35kV 以下) 0.5 0.5埋式电力电缆(35kV 及以上) 2.0 0.5架空线杆及拉线 1.5 0.5给水管(管径小于 30cm) 0.5 0.5给水管(管径 3050cm) 1.0 0.5给水管(管径大于 50cm) 1.5 0.5高压油管、天然气管 10.0 0.5热力、下水管 1.010 0.5燃气管(压力小于 300KPa) 1.0 0.5燃气管(压力
11、 300800Kpa) 2.0 0.5排水沟 0.8 0.5房屋建筑红线或构筑物基础 1.0树木(市内、村镇大树、果树、行道树) 0.75树木(市外大树) 2.0水井、坟墓 3.0粪坑、积肥池、沼气池、氨水池等 3.0注 1:采用钢管保护时,与水管、煤气管、石油管交越时的净距可降低为 15 厘米。注 2:大树指直径 30 厘米及以上的树木。对于孤立大树,还应考虑防雷要求。注 3:穿越埋深与光缆相近的各种地下管线时,光缆宜在管线下方通过。2.3.5.4 光(电)缆采用钢管保护时,保护钢管伸出穿越物两侧应1 米;穿越公路排水沟的埋深应大于永久沟底以下 0.5 米。2.3.5.5 直埋光(电)缆线路
12、应尽量避免雷暴严重地域的孤立树、杆塔、高耸建筑等。易引雷目标无法避开时,应采用消弧法、避雷针等措施。光(电)缆离电杆拉线较近时应穿放塑料管保护。2.3.5.6 采用防雷线方式防止雷电的地段,应按设计要求布放单条或双条防雷线。防雷线应布放在光(电)缆上方 30 厘米处,双条防雷线间应保持 10 厘米的距离。防雷线的连接处应采用重叠焊接方式。2.3.5.7 应按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制作安装直埋光(电)缆的各种标志和标识。2.3.6 光(电)缆架空敷设施工的质量要求2.3.6.1 架空光(电 )缆的杆路应按设计要求立杆,电杆洞深应达到表 2.3.6.1 规定,洞深偏差应小于 5 厘米。杆路的标准杆距为
13、 50 米。电杆洞深标准 表2.3.6.1 电杆类别洞深 分类(m)杆长(m)普通土 硬土水田、湿地石质9.0 1.6 1.5 1.7 1.410.0 1.7 1.6 1.8 1.611.0 1.8 1.8 1.9 1.8水泥电杆 12.0 2.1 2.0 2.2 2.09.0 1.6 1.4 1.7 1.110.0 1.7 1.5 1.8 1.111.0 1.7 1.6 1.8 1.2木质电杆 12.0 1.8 1.6 2.0 1.2注:1本表适用于中、轻负荷区通信线路。重负荷区的杆洞深度应按本表规定值加 100200 毫米。注:212 米以上的特种电杆的洞深应按设计规定实施。2.3.6.2
14、 架空光(电)缆线路中各种程式的拉线,安全系数不得小于 3。城市道路上的拉线应装设醒目的拉线保护管。2.3.6.3 架空光(电)缆敷设后应自然平直并保持不受拉应力、无扭转、无机械损伤。2.3.6.4 架空光( 电)缆每杆作一处伸缩弯,伸缩弯在电杆两侧的挂钩间下垂 25 厘米,并套塑料管保护。2.3.6.5 架空光(电)缆线路与电力线路交越时应从电力线下方通过,并在交越部位作绝缘处理。2.3.6.6 架空光(电)缆线路距地面和其它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表2.3.6.6 的要求。架空光缆线路与其他建筑物间距标准 表 2.3.6.6 序号 间 距 说 明 最小净距( m)交越角度一般地区 3.0特殊地点(在不妨碍交通和线路安全的前提下)2.5市区(人行道上) 4.51 光缆距地面高杆农林作物地段 4.5跨越公路及市区街道 5.52 光缆距路面 跨越通车的野外大路及市区巷弄 5.03 光缆距 跨越铁路(距轨面) 7.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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