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东省 初级 辐射安全培训 单位 评估推荐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 目的 、 依据 】 为 规范 广东 省 初级 辐射安全培训 管理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 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等 规定,制定 本办法 。 第二条 【 适用 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 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 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的单位 。 第三条 【 实施 主体 】 广东省 环境保护厅 负责 对 本省内 从事初级 辐射安全培训单位 的 评估,择优向社会推荐。 第四条 【 具 备 条件 】 从事
2、初级 辐射安全培训单位应当具备如下 条件 : (一) 依法在广东省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 (二) 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并有专职培训管理人员; (三) 有常用的辐射监测设备; (四) 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践场地与设施; 2 (五) 有核物理、辐射防护、核技术应用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教师 ; (六) 应 当有五名以上专业教师,其中至少两名具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 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专业教师应当接受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 材料 申报 】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 的 条件 且有意愿从事 初级 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可自愿向广东省 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
3、,并提 交如下材料: (一) 从事 初级 辐射安全培训 评估的 申请报告 ; ( 二 ) 申请单位的 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单位代码 证明材料 ; ( 三 ) 初级 辐射安全培训 单位能力评估 材料(包括 教学 、 实践场地与设施 , 现有辐射监测设备 、专业教师情况 ); ( 四 ) 培训管理制度 ; ( 五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 六 条 【 评估推荐程序 】 对申请 从事 初级 辐射安全培训 单位 , 按如下程序进行评估推荐: (一) 接收登记申请 材料; (二) 审查申报材料; (三) 现场核实申请单位 教学、实践场地 和相关 设施 ; (四) 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 3 (五) 评估
4、结果 在广东 省 环境保护 厅 公众网 公示五 个工作日 ; (六) 公示无异议后, 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在 广东 省 环境保护 厅 公众网 向社会 公布推荐 从事 辐射安全 培训单位名单。 评估推荐 工作 自受理之日起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 七 条 【 培训 内容 】 辐射安全 培训 单位 应当按照 环境保护部 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 进行培训 , 内容 包括 :辐射安全与防护 相关法律 法规和辐射安全与防护 基本知识、 专业标准、技术规范 以及辐射事故案例分析与经验反馈等内容。 第 八 条 【 培训 职责 】 辐射安全培训 单 位 ,按要求 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 负责对参加
5、辐射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辐射安全 培训单位 应当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和 培训制度,对所开展的 辐射安全 培训活动及考核结果负责。 第 九 条 【 情况变更 】 辐射安全培训 单位 在人员、设备、培训场地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 广东 省 环境保护厅 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 。 广东省 环境保护厅 对变更情况进行核实 后 , 及时在 公众网 更新培训单位推荐名单及变更信息。 第 十 条 【 培训 考核 】 广东省 环境保护厅 每两年对 向社会公布 推荐的 初级 辐射安全培训 单位 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4 初级 辐射安全
6、培训单位 有下列情况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从推荐名单中予以除名: (一)在培训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 辐射安全培训考核结果失实的; (二)拒绝 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培训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已 不符合 本办法规定 应具备条件的; (四) 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行为的 。 第 十 一 条 【 检查监督 】 广东 省 环境保护厅 对 本省内 从事 初级 辐射安全培训 单位 的 培训 情况每半年 进行 检查,必要时进行 不定期 检查 。 辐射安全培训 单位应自觉接受 检 查 和社会监督。 第十 二 条 【 情况报送 】 经评估 推荐开展 初级 辐
7、射安全培训的 单位 ,每年 1 月 31 日前 将上 年度开展 辐射安全培训情况报送广东 省 环境保护厅 。 第十四条 【 解释 】 本办法由 广东 省 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 条 【 实 施 】 本办法 自 2018 年 月 日起 实 施 。 附表: 1.广东省 辐射安全培训(初级)单位 能力评估推荐申请表 2.申报单位现有辐射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5 3.培训教师人员表 6 附表 1: 广东省 辐射安全培训(初级)单位 能力评估推荐申请表 单位名称(公章) 详 细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机 构 类 型 单位 代码 辐射监测仪器设备 数量(台套) 培训场地面积( m2) 辐射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教师数量(人) 专业老师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数量(人) 是否具备 2 年以上单位辐射安全培训(初级) 经验 申 请 事 项 首次: 复审: 变更: 联系人 所在 部门 职 务 联系 电话 传 真 E-mail 通讯 地址 邮政 编码 7 附表 2: 申请 单位 现有辐射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序号 辐射监测仪器设备 名称 生产厂家 产品型号 是否在检 定期内 仪器 状态 备注 8 附表 3: 培 训 教 师 人 员 表 序号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所学专业 现从事工作 是否 核安全工程师 备注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