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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护身符”.doc

1、1打造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护身符”权力、领导对司法的干扰、干预,往往无迹可循、不留把柄、存不住证据,司法人员的拒绝与记录是否会被有能力打招呼的幕后力量后续打击报复?由此看来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还要打造其免于上述恐惧的护身符,而这恐惧来自权力、领导对司法人员职业发展的影响力,当然还要重视对其人身安全的保障以及职业尊严的维护。 基于保障履职,曾经出台的文件其实不少,而这次备受各界关注,其原因主要在于,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简称规定 )归纳、汇总和明确了现有的保障措施:从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身份保障、安全保障、责任追究、物质保障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直面司法人员履职过程

2、中遇到的阻力、障碍和问题。这与正在推行的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遥相呼应。 那些法定职责外的“额外”事务 在其位谋其政,不在其位不越雷池一步,这是现代社会治理的精髓。不得出于地方和部门利益就个案审判和执行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不得组织司法机关参加行政执法、行风评议等活动,不得要求司法机关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经营性活动,这是中央早就提出的要求。不过,很多地方的政府、政法委、综治办甚至妇联等部门习惯性地给司法机关布置额外任务,在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活动中,经常有法院、检察院被安排经济创收指标、任务指标,被组织担当下乡工作队成员、招商引2资成员、综合治理单位成员等,法官、检察官不得不在司法职责范围

3、之外承担这些与专业无关的社会工作和“额外任务”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就曾指出:“有的地方仍视法院为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求法院承担司法职权之外的强制拆迁、城管执法、招商引资等工作。 ” 对于这些法定职责之外的事务,法院、检察院大多是选择默默承受,甚至积极安排、参与。 比如,2013 年 11 月, “项城法院院长赵振勇深入市法院招商引资项目工地进行调研指导”的新闻在河南省项城市法院的官方网站与微博同时发布。文中介绍,这个由河南省项城市(县级市)法院招商引资而来的“10 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项目位于项城市产业集聚区,占地约 130亩,总投资 3 亿元,将是项城市目前

4、规模最大的中小企业集中入驻标准化厂区,也是项城 2013 年“双十五”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之一。而在项城市2013 年职能部门监测数据季度统计表中的数据显示,项城市法院招商早已被纳入考评,并被布置了 3000 万元的招商任务。 据法院官网报道, “针对未迁移的坟头问题,赵院长与东方办事处有关人员共同研究,在一周内必须协商好,完成迁移;针对个别村民影响施工的问题,赵院长与东方办事处、派出所共同研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如不听劝阻,与公安等部门配合予以打击。 ”可见法院院长的参与,可以对项目的实施提供直接有力的保证。不仅如此,项城法院下设的莲花法庭,还是以当地企业莲花味精命名。相比之下,项城检察院的招商

5、引资颇有成效,在2013 年度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3单中,项城检察院在市直单位里位列前五。事实上,不只是项城,不能参与招商引资的规定在黑龙江、河南、甘肃、贵州、安徽、宁夏等经济欠发达省份及自治区的不少县城也没有严格执行,甚至招商成果还被作为自我宣传的业绩挂到了法院的官网上。 司法机关广泛参与社会活动一度被认为是十分正常的事情,除了一些形式主义的活动或作秀的活动外,在扶贫帮贫、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甚至在计划生育宣传、环境的绿化美化等方面也起到一些积极的作用。不过,在另一面,案件呈现普遍递增的情况下,广泛参与社会活动必然分散司法机关的人力和其他资源,影响司

6、法效率,司法人员也难以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脱离出来,难以实现在司法办案中的超然,如果突破了公正的底线必然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或减损。也正是因此,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各地贯彻落实的意见均明确,不得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活动,不得随意抽调法院、检察院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三条重申了这一要求,进一步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以此来防止一些地方摊派招商引资、征地拆迁、

7、行风评议等任务,影响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 现实中,一些地方或部门出于一时工作需要,而要求司法人员参与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的情况,并不会因为规定的出台而消失。4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法院、检察院挺起腰杆,敢于拒绝那些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安排。 2016 年 8 月,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一度成为舆论的焦点。根据新闻报道,江苏徐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要求 102 家单位上街协助交警执勤,负责市区内人流量较大的 102 个信号灯控制路口。任务从2016 年 9 月 1 日持续到 2017 年底。在公示的职责分工中,各机关事业单位都赫然在列,包括检察院和法院。让人想不到的是,徐州市检察院对外发布

8、消息表示,将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不安排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不组织任何检察机关人员上街协助执勤。腾讯新闻客户端以检察官上街执勤?徐州检察院勇敢地拒绝了这个笑话为题组织投票,有 86075 人表示支持徐州检察院的决定,仅有 9670 人投票表示反对,支持率达 90%。徐州市检察院明确表明态度,也获得了徐州市委的理解和支持,徐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不再安排检察干警上街协助执勤。有评论说,在许多法官、检察官需要承担拆迁、招商等匪夷所思的工作时,徐州检察院的拒绝显得难能可贵。不过,对于从事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环境卫生、扶贫下乡等

9、非司法活动,司法机关有权拒绝是一回事,地方党委、政府能不能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能不能落实中央的要求,往往也决定了司法机关拒绝的底气。 那些“干扰、干预与过问” 有评论说,在路口协助维持秩序,查处少数闯红灯的车辆或乱穿马路的行人,虽然能够提升城市的文明程度,对社会进步也有益,但让检5察官、法官承担这些任务会占据大量精力,难以专注于办案,更为关键的是这样的做法常常模糊权力的界限,让一些人认为自己的权力可以无限延伸,甚至可以干预司法。 当前司法权的依法行使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来自社会各方面包括司法机关内部,类似“批条子” “打招呼”等形形色色的干扰、干预与过问,也是经常发生的。比如,领导干部利

10、用手中的权力,对办案人员施加压力,通过递条子、打电话、发邮件、发短信等形式,影响法官、检察官办案;或者变相给予利益,进行许诺,对办案人员进行收买;或者通过个人的感情、私交,对办案人员进行影响。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有法律赋予的职权范畴,排除法外干扰、法外操控和安排,才能有法律内职权的独立行使。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5 年 3 月 30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

11、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有评论说,无论学界还是公众,甚至司法系统,对此似乎并没有过高的期待,普遍认为防止干预的前提是司法体制乃至公共治理结构的调整。特别是在涉及征地拆迁、群体性社会问题等的案件中,地方司法机关和办案法官限于能力也往往愿意接受领导干部的干预。而在“因私”被干预的案件中,很容易陷入熟人社会的人情、关系、面子等交换规则之中。6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往往不太愿意受到干预,但受制于各种因素,又不得不屈法顺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未因相关规定的出台而就此刹住,包括司法机关内部一些工作人员,对敢不敢记录,敢不敢通报,有问题能不能查处,都还存在疑虑

12、和观望心态。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并不是新问题,没有通报、没有究责,制度就可能成为“稻草人” 。规范准备快速到位之后,制度成败的关键是制度实施。 2015 年 11 月 5 日,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五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例。有两起涉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其中一起是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通报称,2010 年 9 月,丁维和在担任徐州市贾汪区区委书记期间,违规插手原彭城集团董事长孙某交通肇事案,指使孙某所在地政府出具证明,要求从轻处理。2014年 3 月,丁维和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

13、,由纪检部门立案查处。另一位干预司法案件被通报的是云南昭通市维稳办副主任彭泽高。通报称,2010年,时任昭通彝良县委政法委书记的彭泽高要求县公安局、检察院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已经二审终审的五岁儿童邓某触电伤害民事赔偿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导致该案生效判决被推翻,代理律师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四名证人被羁押。2013 年 11 月,有关部门根据群众反映线索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目前,该刑事案件已得到纠正,邓某民事赔偿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 7还有三起涉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 “北京高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过问案件”案位于五起典型案例之首。通报称,2015 年 6 月,陈海鸥违反规定,就请托人的请托事项,

14、向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相关办案人员打招呼。陈海鸥已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审判岗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也因过问案件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限期调离。通报称,2015 年 5 月,李朝阳受某亲戚之托,为该亲戚之子涉嫌强奸案向所在单位侦监处承办人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是否可递交调解书等情况,并指使该亲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案件的通报也进行了一些尝试。比如,2015 年 9 月 2 日中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网上公布了一则动态信息,通报婺城区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徐乘胜干预插手司法案件。这份通报迅速引起了各界关注,因为一周前,通报里所指的这

15、位领导干部曾经找到某家媒体,刊发了法院庭长不堪言语刺激,办公区殴打案件当事人的新闻,并被多家网站转载。网络上有很多网友指责法官,声援当事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个通报完全颠覆前情,事件在网络上和微信朋友圈中又一次发酵。原来,徐乘胜是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一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丈夫,该案在一审庭审期间,徐乘胜多次找承办法官胡胜克说情,并威胁咒骂。二审后徐乘胜又找到承办法官,多次进行语言威胁。下班后,徐乘胜仍缠着不放,并称“你接小孩,我跟你去接,正好熟悉下” 。胡胜克不堪其言语谩骂、威胁家人的刺激,将徐乘胜抱摔在地。其实,这个事件严格来说并非典型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活动,但给防止司法干预的

16、规范开了个头。有意8思的是,金华中院的这份通报又因为“乌龙”而删帖, “乌龙”的原因被金华中院解释为“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误发外网” 。不过,这个解释似乎也没有几个人相信,或者如有评论所说的,与其说是澄清,不如说是叫屈。当然,按照程序金华中院职权内应当是逐级报告,而非自行通报。这也说明,要做好制度的落实,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 “走样变形”的考核考评与追责 权力、领导对司法的干扰、干预,往往无迹可循、不留把柄、存不住证据,司法人员的拒绝与记录是否会被有能力打招呼的力量后续打击报复?所以,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还要能免于这些恐惧,这恐惧来自权力、领导对司法人员职业发展的影响力,当然也有人身安全的保障以及

17、职业尊严的维护。当然,法官、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处分、降职、撤职,而且规定列举的法定事由也很完备;在办案质量、工作业绩的考核上, 规定要求对法官、检察官德、能、勤、绩、廉的年度考核,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工作岗位。但是,在执行层面还有很多未被发现的制度后门难以完全排除。要打开法官、检察官的心结,做到敢于记录、敢于拒绝,说着简单,其实并不容易。 司法机关内部不同程度存在的考核考评不符合司法规律、司法责任界定不清、惩戒程序缺乏外部监督,使执法办案走了样、变了形。出了错案要问责,可是在案卷中可以追溯到的是各

18、类司法文书上的署名者,而以往决定这些案件结果、走向的,却又经常不是文书层面的责任人。司法机关内外的领导干预、过问,甚至以地方发展、领导重视为名9绑架司法的权力冲动,审委会、检委会不需要最终负责的各类讨论、决策,都是比具体的办案人更有能量影响案件。权责的不匹配,使得问责失焦。 如河南刑事法官王桂荣因在刑事诉讼中将非法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最终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刑。在该案中,合议庭的意见几经更改,由无罪到有罪、徒刑三年,再到有罪、徒刑十年,前后结论差别巨大,这里审委会意见和市中院的书面答复毋庸置疑对错判结果的产生具有重大作用。如果能够真正让审理者决定,该案在第一次审理中就会依据合议庭的多数意见判决

19、无罪,也就不会发生被错判的后果了。 除了执法办案中的追责,还有一种是停职、免职叫“不配合” 。 比如,在一些介入家人亲朋的拆迁,完成诸如计划生育、招商引资等指标、任务, “不配合就停职”几乎是一种心照不宣的潜规则,法官、检察官也未能避免这种“待遇” 。 无法保障的人身 近些年来,妨碍、报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屡有发生,既侵害司法人员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也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需要认真加以解决。近年来,原本应该受到全社会尊重的法官,遭到的误解和无端指责越来越多,法官被诽谤、谩骂、侮辱、恐吓等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受到殴打、伤害、刺杀。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法官

20、自身权益也屡遭侵害,这不仅危害了法官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更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 第一类是法官在日常诉讼和执行程序中依法正当履行职责而遭受不10法侵害,此类案例不仅比较多,而且涉及诉讼各个环节;第二类是直接针对法官及近亲属的侮辱、威胁和暴力侵害。这类案件不管是当事人故意伤害或威胁法官及家人,还是使用言词侮辱法官,都直接威胁到法官履职安全,同时更严重影响法官职业声誉。 对于法院而言,妨害、报复事件多发生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司法人员在办理送达、查封、扣押、实施强制执行时,时常发生侮辱、谩骂、殴打、围攻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破坏执法装备的事件。如

21、 2015 年 11 月 10 日,刘某在得知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其承租的河西区广东路一店面后,伙同纪某及赵某、苑某到达现场阻碍执法。其间,刘某在现场驱赶施工工人,指使赵某持酒瓶威吓,并在执行法警将其带离时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执法人员,后被制服。纪某不听劝阻,执行法警毛某、刘某对其进行控制时,纪某将毛某摔倒在地,将刘某右臂、右肩弄伤,致使毛某右侧膝、腰挫伤、右侧口角黏膜挫伤,刘某右肱骨大结节不全骨折,冈上肌腱损伤、滑膜炎、三角肌下滑囊炎(经鉴定,二人均为轻微伤) 。后现场执行法官、法警将刘某、纪某等人带回法院,并将刘某、纪某司法拘留。2016 年 9 月 7 日,河西区法院公开宣判此案,刘某、纪某被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该案也是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颁布后天津审理的首例暴力伤害司法工作人员刑事案件。 对于检察机关的司法人员来说,基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离开法庭时,容易遭到围攻、殴打、伤害或暴力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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