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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售新车遭遇事故贬值损失应否赔付?.doc

1、1待售新车遭遇事故贬值损失应否赔付?错将油门当刹车 司机惹出离奇祸 2015 年 4 月,春季的阳光洒落在位于黄河北岸的河南省济源市,生机盎然的景象到处呈现。 作为上海大众斯柯达品牌一级经销商,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业务范围涵盖汽车销售、维修、配件供应、二手车置换等。在当地颇有盛名。可该公司却没有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正在无声无息地逼近。当月 28 日下午,家住济源市郊区的李莹莹,驾驶着一辆小型轿车,兴冲冲地来到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欣赏”展车。她想赶在“五一”假期之前。买一辆心仪的车。 由于拿到驾照时间不长。当李莹莹驾车由北向西转弯时,因操作不当,错将油门当成了刹车。致使车辆直接冲向对面的

2、展车,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受损,而这三辆车还是停在 4S 店门前的待售新车。李莹莹所驾车辆,亦因此“严重受伤” 。 这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一下子惊呆了现场的人。大家一方面施救被吓呆在车内的李莹莹,另一方面打电话报警。好在李莹莹仅是受到了惊吓,身体并无大碍。 虽然人没事,但车有事了!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看在眼里、2疼在心上。因为他明白,待售的新车一旦出现任何剐蹭,都会产生无法弥补的后果,简言之就是车辆由此贬值了。 交管部门现场勘查这起交通事故后,最终认定肇事车驾驶员李莹莹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换言之,李莹莹需要承担受损车辆的赔偿之责。但其究竟该赔偿多少?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为此向济源市公安

3、局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递交申请,要求对三辆新车的损失和贬值价格进行鉴定。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特意委托济源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受害”车辆定损。不久,济源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本案受损车辆斯柯达昕锐轿车车损 12806 元,贬值损失为 32900 元,斯柯达昕动轿车车损 4885 元,贬值损失为 26900 元;斯柯达速派轿车车损 3679 元,贬值损失为 42600元。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 6188.5 元。 还未出售的新车发生交通事故,除了维修费,销售商是否可以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在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看来,其待售新车发生交通事故

4、,必然导致车辆的出售价格降低。现在有了司法鉴定结果,李莹莹就应当按照这个结果赔偿“受害”车辆所有的损失,这其中就应当包括车辆贬值损失。 可李莹莹并不这么认为,她知道自己所驾车辆已经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 )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 30 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所以,汽车销售商应当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虽然你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受损的三辆轿车是待售新车。但这些车3在受损后完全可以修复,谈不上贬值,你们可以找保险公司说理,不能向我狮子大开口!”面对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的多次上门索赔,李莹莹并没有表现出和解的

5、意思,而是针锋相对,不愿赔偿。 “话可不能这样说,是你开车不慎碰坏了公司的新车,交警也认定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情于理,你都应当赔偿。 ”面对李莹莹的态度,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据理力争。 在此情况下,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决定依法维权。 走上法庭去维权 贬值损失成焦点 2015 年 5 月 8 日,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以原告的身份,愤而将李莹莹、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告到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莹莹、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赔偿其损失 129958.5 元。 济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后,及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7 月 15 日,济源市人民法院经认真

6、审理,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且该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被告李莹莹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外,肇事轿车在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 30 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上述保险合同的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同样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损失,应首先由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4额内赔付,剩余损失由李莹莹承担。 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对本案中事故车辆的车损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问题是事故车辆

7、的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付。对此,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均系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新进的待售车辆,维修后必然会造成车辆售价降低。该损失属于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的直接损失范围,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应予赔付。 综上。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损失共计 129958.5 元,这些损失不超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应由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赔付。 关于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辩称本案的鉴定费不应由其承担的问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案中为确定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车损及贬值损失而支出的

8、鉴定费,即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范围,故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该项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 129958.5 元。二,驳回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要求李莹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5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终审作判决 贬值损失当

9、赔付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当即表示不服,及时向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 2015 年 9 月 1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9 月 2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除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外,另查明:二审中。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提供肇事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件) 、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 版)各一份,其中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 版)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第三者财产因市

10、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据此,该院于 2016 年春节过后,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主张的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是否应予赔付的问题,因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均系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待售新车,不同于其他使用中的车辆,该待售车辆受损后虽经修复,已不能按照新车价格出售,必然会导致车辆销售价格相对贬值,该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应属于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在事故中合理损失范围。 法院进一步解释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6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11、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虽然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 版)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的免责条款包括“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但并未针对是否包括待售新车进行明确具体的提示。况且,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济源某汽车销售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故一审法院判令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对贬值损失予以赔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同样,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不应对贬值损失予以赔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虽对济源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并无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472 元,由平安财险济源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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