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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选任制度改革调查研究.doc

1、1法官选任制度改革调查研究摘 要 法官选任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键,开展法官选任制度改革研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研究通过自行编制法官选任制度现状调查问卷对萍乡市两级法院法官进行抽样调查,并使用 SPSS 统计分析软件录入调查数据后进行统计分析,通过对问卷调查结果的分析,对法官选任制度的现状进行总结,然后从法官选任资格条件、选任范围、选任机制和法官员额制度等几个方面对加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改革提出了对策建议,即提高法官选任资格条件,拓展法官选任范围,完善法官选任机制,建立法官员额制度。 关键词 法官选任制度 改革 调查 作者简介:王少军,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

2、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42-02 一、引言 法官选任制度建设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组成部分,法官选任制度改革是目前司法改革重要内容。经过前三个五年的司法制度,法官选任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国法官选任制度不断完善,法官准入门槛不断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化水平大幅提高。但是法官法律理论素养和实践素养、法官职业化水平依然有待提高,目前的法官选任制度离完善的法治国家的标准还有一段距离。 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已2经成为司法改革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但是,法官选任制度的研究多见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研究之中,且绝大多数关于法官选任制度和法

3、官职业化建设的研究都属纯理论的探讨和研究,以定性和质的研究为主,实证的定量研究很少。开展法官选任制度改革的调查定量研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拟通过自行编制法官准入制度现状调查问卷,对萍乡市两级法院法官进行抽样调查,并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法官准入制度提出对策建议。 二、结果与分析:法官准入制度现状 法官选任制度是把控法官职业素质的第一道关口,是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重要保障。本研究自行编制法官准入制度现状调查问卷,问卷共20 题。本次问卷调查对初任法官文化素质、法律素养、法律职业经验和选任渠道进行了调查。通过对萍乡市两级法院法官进行抽样调查,共收集问卷 120 份,

4、剔除无效问卷 20 份,对有效的 100 份问卷使用 SPSS 统计分析软件录入并进行统计分析。 (一)准入程序逐步完善 进入法院工作的途径 图 1 显示,从进入法院的方式看,目前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进入的法官占 57%,为主要途径,说明法官的选任和准入已经基本实现公开透明化和程序规范化、法制化。军转干方式进入法院并担任法官的比率仅为 4%,企事业组织调任和公务员内部转任都在 10%以下。 (二)学历文化层次逐步提高 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时的学历 3现在的最高学历 图 2 显示,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时,具有本科学历的法官占 51%,硕士学历占 18%,大专学历占 23%,而高中和中专学历层次分别为

5、2%和6%,可见目前法官准入以本科为主体,硕士和大专学历各占四分之一左右,极少中专和高中学历文化的法官,这部分法官是在法官法实施之前进入法官队伍的。总体上法官准入基本实现高等教育层次化,现有法官基本都受过高等教育。图 2 还显示,在任法官最高学历为本科的占79%,占法官群体的绝大多数,说明法官在工作中积极学习,接受在职教育,适应了法官职业越来越高的学历文化要求,法官中已经不存在高中和中专学历层次的人员。 (三)法律专业素养逐步提升 任命为助理审判员时已经取得的职业资格 任命为助理审判员时所学专业 图 3 显示,在法官选任和准入时 80%为法律及相关专业,仍然有 20%为非法律专业的人员,非法律

6、专业人员进入法官群体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法官整体法律职业素养的提高。任命为法官时已经通过司法考试的占53.6%,通过了助理审判员考试的占 17.5%,但有 28.9%的人员没有通过以上职业考试也被任命为法官,从法官法律理论素养的角度看,这反应法官群体中仍然有近三分之一的人法律理论素养不足。另外调查还显示,截止调查时止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的占 58.5%,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占41.2%,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时的平均年龄为 27.5 岁。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时已具有的法律工作经验年限最高为 13 年,平均为 3.6 年,这反映4法官选任时的法律工作经验整体不足。 三、提高法官选任标准,完善法官选任制度 法官

7、选任制度是把控法官队伍素质的第一道关,严把法官准入关,才能从源头上把控和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四五”司法改革中,法官管理去行政化和法官办案的责任制改革将对法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提高法官选任资格条件 现行法官法对法官选任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

8、二年。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但是,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可能对法官选任条件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提高法官选任的资格条件符合目前司法改革的基本精神。从问卷调查的结果看,大部分法官任命时已经具备本科学历、法律专业和通过司法考试的基本条件,由于法官法实施前后对选任资格条件的要求不同,有不少法官在任命时文化程度低于本科或没有通过司法考试。近年来,实践中已经逐步提高了法官5选任

9、的资格条件,包括提高学历层次要求,严格要求法律专业和法律职业资格,因此法官群体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专业的研究生。江西省在 2013 年的法院检察院统一考录公务员公告中就明确要求报考中级法院必须具有法学类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和法律(法学)硕士以上学位。由于现行司法改革对法官的法律理论素养和职业素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需要进一步修改法官法 ,提高法官任职条件,提高法官学历要求和专业要求,提高对法官法律工作经验尤其是审判实践经验的要求,综合考虑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办案能力、从业经历等多种因素,公平、公正地选任法官,解决目前法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提升公正司法

10、能力。 在现行法官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建议各地方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法院统一招录公务员考试时对拟招录为助理法官的岗位,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提高岗位招考要求,例如对于经济发达的地方的市级法院和区县级法院将招考条件提高至法律或法学专业研究生,同时设定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年限要求,并对认可的法律实践工作岗位经验进行明确,至少应该包括律师、企业法务工作经验。适当提高法官选任的年龄要求,初选法官应不低于35 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应不低于 40 岁。 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方也应该因地制宜,但是不能因此过低放宽招录条件,而应该通过提高待遇如增加津补贴的方式吸引人才,保障法官队伍素质。 (二)拓展法官选任范

11、围 法官的选任范围与法官来源质量密切相关,拓展法官选任范围,实现法官来源多元化、专业化对于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有重要意义。从调查6结果看,目前法官以公务员公开招考方式进入为主,事业单位调任和公务内部转任占一成左右。现行司法改革精神要求进一步拓宽法官选任范围,扩大从法律研究人员、律师、检察官选拔法官的比率,充实法官队伍,为法官队伍补偿新鲜的血液。公务员公开招考对于保障法官选任的公平公开公正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公开招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拓宽法官选任渠道,适度从优秀的检察官、律师和法律研究人员中选拔法官可以作为法官选任的补充渠道。另外完善法官内部遴选制度,对于加强法官队伍内部的交流,促进法官有序交流有重要

12、意义。 (三)完善法官选任机制 法官选任制度与政治因素和司法独立性关系密切, 在我国法官的选任,既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又要尊重司法规律。首先,将地方法院法官的选任权收归省级统管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可行的法官选任机制改革模式, 为了保证法官专业能力,应按照司法改革精神的要求,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由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先提出法官人选,再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从政治素养、公正廉洁等方面考察,最后由人大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任免。法官遴选委员会应当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代表,又有法学学者、律师等社会代表,保证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其次,要建立和完善法官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

13、院择优遴选,这样既为上级法院提供了优秀的具有丰富司法经验和较强的司法能力法官来源,又为基层法官提供顺畅的晋升通道。扩大法官的选任渠道,对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办法,招录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队伍。7(四)建立法官员额制度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是目前司法改革的趋势。第一,在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法官额制。高院、中院、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应按照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不同比例,并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案件数量、结合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确定。第二,建立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优先保障审判部门审理案件的

14、需要。法官员额的确定要科学合理,既要吸纳业务精干的法官精英,又要给年轻业务骨干晋升的机会。 第三,建立预备法官遴选库,在法官缺额的情况下,从预备法官中启动补充选任法官的程序。 第四,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按照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合理分流现有法官,不符合改革后的法官选任条件的法官,转任为法官助理,或者转任行政岗位,符合条件的书记员可转任法官助理,其他继续从事书记员工作或其他司法辅助、行政人员岗位工作。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专门从事审判辅助工作,不再直接产生法官。第五,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可根据各地各级法院的实际确定不同的延迟退休年龄,延迟退休年龄可由专门机构如省一

15、级的法官遴选委员会确定。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职年龄。 注释: 潘培伟.浅析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现状及完善.黑河学刊.2012(12).74,75. 刘阳.试论司法能力的提高与法官职业化建设.西部大开发.82010(1).73. 商西、龙玉琴、王殿学、任先博.司法改革意见:法官检察官不再按公务员管理.南方周末报.2014 年 6 月 16 日. 全亮.论司法独立的有限性-以法官选任为视角.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1).69. 胡道才.地方法院法官选任权由省级统管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人民司法.2013(17).45. 陈常娟.论法官职业化发展之路.新一代:理论版.2011(2).234. 陈文兴.法官员额制度比较分析.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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