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电石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 (2014 2015 年 ) 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促进电石行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产业 转型升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决定深入开展电石行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贯彻能耗限额标准的必要性 电石是重要 的基础化工原料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特别是国内市场对于乙炔产品需求的增长 ,我国电石产能和产量 迅速 增加。 电石行业属于 高耗能行业, 产能过剩问题突出,技术装备水平和能源 利用效率 参差不齐, 节能 形势严峻。 为了 促进电石行业健康发展, 2008 年国家发布 了 电
2、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343) 强制性 标准 , 对 电石行业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推动转型升级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电石 行业依然存在 能源计量统计基础薄弱 、 能耗限额指标 核算 不规范 、落后机电设备仍在使用 等问题,企业未能 充分履行 贯彻强制性能耗 限额标准 的 法定义务, 强制性 标准应有 的 作用未能得到 充分 发挥 。因此 , 有必要进一步强化 能耗2 限额标准 执行情况 监督 检查 ,推动电石行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二 、 总体思路 依据 节约能源法、 计量法 、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 , 以贯彻电石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为核心, 以监督检查
3、为手段,督促企业自查整改,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加快夯实 企业能源计量基础, 提升企业 节能基础能力, 促进企业贯标达标 , 引导 企业 进行 节能技改 ,推动 电石行业转型升级 。 三、主要目标 到 2015 年,完成全部电石企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电石企业 达到能源计量 器具 配备 和管理要求;列入整改的企业完成强制性能源审计,逾期未 整改 或 整改不达标企业落实处罚措施 ;基本建立电石行业能耗监测系统。 四、主要任务 (一)企业自查 各地 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 部门联合 质监部门,及时组织 本地区 所有电石生产 企业 (包括化工企业的电石生产单元,下同)开展自
4、查, 企业 按照自查指南( 附 1)要求,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一是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 对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17167-2006)、化工企业能源计3 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21367-2008)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JJF 1356-2012)要求,围绕用能单位、 次级用能单位 和电石 炉等 主要用能设备,自查电能表、衡器、流量表等计量器具的配备管理、能源计量数据规范管理情况等。 二是 机电 设备情况。 对照关于 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 国发 2010 7 号 ) 、电石 行业准入条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
5、 本 )(修正), 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用能设备能效标准 等 要求 ,自查电石炉、变压器、电机 、风机 、水泵 、空压机等设备使用情况。 三是能源 消耗情况。 对照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343)及 有关 地方 限额 标准 要求,分全厂和电石炉两级计算电石产量、 物料 和各种 能源消 耗量,核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 产品 电炉 电耗 , 分析自身能耗水平 。 企业 应 于 2014 年 6 月底 前 通过工业 和信息化部 工业节能 减排信息 监测系统,将 自查 报告 报送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 、质监部门 。 自查未达标的企业应 同
6、时 提交整改方案(编写要求详见附 2),整改完成后及时提请相关部门复核。 (二)地方核查 各地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联合质监部门,全面审核企业上报 的 自查报告,并提出重点核查企业名单。重点核查企4 业数量原则不低于辖区企业总数的 60%,且必须覆盖以下三类企业:未提供自查信息、自查信息不合理或严重不实的企业;年综合能耗 6 万吨标准煤以下的企业;未 公告 准入的企业。地方核查重点内容如下: 1.质监部门 负责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和计量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对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17167-2006)和 化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21367-20
7、08) ,重点监督检查企业三级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检定管理情况,以及能源计量数据 管理 情况;对属于重点用能单位的电石生产企业,按照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 JJF 1356-2012)要求进行检查,形成能源计量审查意见。 2.工业 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 负责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于重点核查名单 之内的 企业,由省级 工业 和 信息化 主管部门 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 现场 监察( 内蒙古、宁夏、陕西、新疆和甘肃等五省区应 组织 开展省内 异地监察 ),并形成 监察报告。 对于重点核查名单之外的企业,地方 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 部门 可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 并形成核查意
8、见。 现场 核查重点包括: ( 1) 核查 电石炉等用能设备,以及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空压机等通用设备的型号 、 功率 和 采用 的 节能措5 施 等 情况,审核 是否 为 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 ,审核通用 设备能效 水平 是否 符合国家能效标准 。 ( 2)通过查阅企业原始台账,逐项核算企业的电石产品 的 产量、分 品种 能源消耗量,重点 审核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 产品 电炉 电耗 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电石能耗限额标准要求。对 2008 年 6 月 1 日 后 新建、改扩建的电石生产装置,核查 其 是否 达到能耗限额准入值 。 ( 3)对属于重点用能单位的企业,核查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9、报送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立情况以及各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对经核查确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要及时下达限期 整改 通知(整改期限不超过 6 个月),按有关要求强制实施能源审计,在此基础上编制形成企业核查报告 并 逐级报送至省级部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 、质监部门 应 于 2014 年 9 月 底前将本地区 核查 汇总 情况 ( 含 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总体情况,所有电石 企业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 单位产品电炉电耗 ”数据清单, 限期整改 企业及其整改要求 清单 ), 报送 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 总局 、国家标准委。 (三)
10、地方复查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部门要 督促 企业按期完成整改,并及时组织复查,重点 检查各项整改措施完成情6 况 、 能耗 达标 情况 。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超能耗限额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 电石行业 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 、 质监部门应于2015年 4月 底 前 将复查情况 及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 本 地区淘汰 落后产能名单 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 质检总局。 (四 ) 国家督查 1.实地督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组织行业 协会、专家对各地 能耗限额标准贯彻落实 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内蒙古、宁夏、陕西、新疆和甘肃等五省区实地督查的企
11、业 数量原则 不少于 5 家,其他地区视情况确定。 2.联合 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分期分批 公开达到能耗限额标准 企业 名单、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超能耗限额企业名单,接受社会 监督 。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各级组织领导 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实施方案 的 组 织协调工作,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 中国电石工业协会)设立电石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办公室,做好实施 方案的宣传培训 、技术 支持、 对标达标 、督促落实等 工作 。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具体 负责 本地区电石生产企业能耗限额标准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统一目标、统一部署、措施得力、保障到位的要求,
12、制定具体 实施计划 ,7 扎实推进,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 ( 二)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质监部门要充分利用节能减排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等渠道,积极争取电石行业贯彻 能耗限额标准 能力培训、 标准及配套核算规程制 修订、节能监察能力提升、 节能 技术改造等项目的 资金 支持 。 ( 三) 从严落实整治措施 依据 节约能源 法 、 计量法、标准化法、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及 地方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 , 各级质监部门对未达到能源计量器具 配备和管理要求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 超能耗限额标准 或 使用 明令 淘汰落后机电设备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从严提出整改意见, 从
13、严 落实处罚措施,并联合 有关部门采取 限制信贷、限批项目、执行差别价格等措施 。 (四 ) 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 能耗限额标准 贯彻 实施方案, 释放 政策 信号 ,引导企业主动开展工作;落实 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监督检查情况,按程序公示公告企业整改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引导企业开展能效对标达标活动 , 宣传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为 电石 行业全面贯彻落实能耗限额标准营造良好氛围。8 附 1: 电石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自查指南 自查是电石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能源利用和生产经营等情况进
14、行的自我核查和评价。目的在于发现能耗限额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判断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为指导电石企业自查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制 定本指南。 一、自查准备 (一)明确自查范围 自查空 间范围为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343-2008)中 3.4 条规 定的“电石生产界区”。 自查时间范围为一年,即上一个日历年。 (二)确定自查依据 企业自查和能耗超过限额企业整改计划依据主要包括: 1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343)和地方电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标准 ; 2电石行业准入条件; 3碳化钙(电石)( GB 10665); 4节能技术、装备、产品等推荐目录或指
15、南; 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 GB 9 17167); 6 化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21367-2008); 7.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JJF 1356); 8.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修正); 9. 国家公布的高耗能落后生产工艺、机电设备和产品淘汰目录。 二、填报及分析 (一)填写报表 收集企业生产经营及能源利用等详细资料,并按自查要求填报。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基本信息的填报应完整、准确,详见附表 1。 2能耗指标计算的数据应有据可查,计算期内的产量、用电量及其他能源使用量应基 于原始台账,不得随意更改;计算边界及方法
16、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主要用能设备情况。应按照自查表格要求分别填写电石炉、变压器配备和主要机电设备等情况。电石炉作为独立统计计量、核算单位,填报统计期内每个电石炉的物料、能源消耗情况和产量情况等。变压器型号,应按照铭牌标示完整、准确填写。主要机电设备应列表说明名称、数量、型号等信息,详见附表 2。 4能源计量仪器配备情况,应说明电石冶炼及动力系10 统电能表配备数量及分布,说明炭材和电极糊的称量及电石成品称量用衡器配备数量及分布情况,详见附表 3。 5能源回收利用情况。 电石炉气和余热回收利用情况,应说明利用方式、利用 量等。 (二)分析能耗 建议企业就全厂和分电石炉开展炭材、电力、天然气、
17、电石炉气等各类能源的平衡分析,并按附表 4 和附表 5 的要求开展能耗指标测算、分析。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计算折标产量。电石产量是指合格电石产品的质量。计算电石产量时,应按标准发气量 300L/kg( 20、 101.3kPa)折算(参见 GB 10665)。 2炭素原料(兰炭、焦炭、无烟煤、石油焦等)热值折算成标准煤时,其热值以该地区或该企业在报告期内实测的低位热值为准。没有实测条件的,采用 GB 21343 附录 A中的折算系数。 3计算电石炉气和余热资源的回收利用量。电石厂调出的焦粉(煤粉)应按向外输出能源计算,其热值按实测低位发热值计算或参照 GB 21343 折算。 4计算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按照 GB 21343 要求,计算电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单位产品电炉电耗两项指标。 5对比分析。对照 GB 21343 能耗限额标准要求,分析本企业电石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单位产品电炉电耗两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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