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附件 1 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的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深圳市范围内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搭建房屋建筑拆除,改(扩)建房屋建筑局部拆除,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建筑拆除不适用本办法,相应监管工 作由实施主体自行负责。 第三条 【拆除工程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
2、 ( 以下简称“拆除工程”)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 第四条【 建筑废弃物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拆除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 2 - 第五条 【监管职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各区(含新区,下同)拆除工程进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拆除工程的备案管理、拆除施工活动的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建筑废弃物综合 利用的监督管理。 各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可委托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规划国土、城管、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安监等部门
3、按照各自职责对拆除工程实施监管。 交通、水务工程的拆除监管分别由交通和水务部门负责,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六条【 拆除工程信息统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拆除工程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每月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拆除工程备案项目数量、拆除面积、建筑废弃物处理数量等信息。 第二章 拆除工程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拆除工程备案申办】 拆除工程开工前,应当取得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拆除的文件或拆除 决定书,并向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拆除备案 ,未经备案,不 得实施拆除作业。 土 地整备所涉房屋的拆除,由各区土地整备部门负责出具同意拆除意见并认定拆除申请人资格;城市更新所涉房屋的拆除,由各区城市更新部门负
4、责出具房屋拆除工程监管协议并认定拆除申请人资格;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 3 - 的拆除,由查违部门、规划部门等作出拆除决定并认定拆除申请人资格。 土地整备、城市更新、违法建筑查处以及规划土地部门应当督促项目拆除申请人办理拆除备案手续 。 第八条 【拆除工程备案资料】 拆除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房 屋建筑拆除的文件或拆除决定书; (二)施工合同及综合利用合同; (三)监理合同或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聘用合同 ;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文件; (五)经监理审核确认的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六)现场施工人员意外伤
5、害保险凭证; (七)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 (八)需实施爆破作业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等许可手续; (九) 法律 、 法规规定的其他 材料。 第九条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拆除工程任 务情况; (二)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扬尘噪音污染控- 4 - 制、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以及对拆除工程可能危及毗邻建筑、市政设施的保护措施; (四)施工平面布置图; (五)施工实施方案:包括设置围护和各类标牌、警示等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撤离人员、清运垃圾、消防安全、加
6、固和拆除措施等。 (六)其他事项。 第十条 建筑废弃物 减排及 综合利用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包括 工程任务情况 、综合利用单位、分类拆除的 方法、建筑废弃物种类和数量、综合利用方式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现场建筑废弃物管理专职人员、工作职责及分工; (三)采用现场处理方式的,应提供建筑废弃物现场处理设备能力证明、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种类、数量及使用计划; (四)运往固定场所综合利用或不能综合利用的废弃物,应提供运往处置场所的运输路线、处置地点及处置量; (五)建筑废弃物清理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拆除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
7、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交备案。 - 5 - 各区(新 区)应结合备案管理的需要和当地实际,编制备案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利用管理模式】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拆除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不具备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的施工企业,应与具备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接拆除工程。 申请人应对承包人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业绩、设备和人员等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综合利用要求】具备现场处理条件的拆除工程应当在现场进行处理利用,现场无法处
8、理的应运至建筑 废弃物综合利用厂进行集中处理利用;无法再利用、再生利用的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现场处理方式】采用现场处理方式的,应具备安全防护措施及环境污染防护措施,移动式现场处理设备应具有分拣、破碎、筛分、除尘等功能,鼓励处理能力不小于 1000 吨 /天,资源化利用率 95%。 第十五条 【固定厂处理方式】 采用固定厂处理方式的,应具备安全防护措施及环境污染防护措施,鼓励 处理能力不小于 100 万吨 /年,资源化利用率 95%。 第十六条 建筑废弃物的运输应 遵守相关运输法规规- 6 - 定。 第四章 拆除作
9、业管理 第十七条 拆除工程申请人是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工程建设法规中有关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 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施工,委托监理实施拆除监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 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 地上 地下管线资料 和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拆除所涉各类管线,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做好迁移、保护等工作。 申请人应当督促 施工单位按规定文明施工,确保拆除作业安全,并按要求做好建筑 废弃物运输与综合利用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
10、规范 进行施工 ,承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报审安全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取得认可意见。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组织排除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重大事故- 7 - 隐患。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 按规定编制 应急救援预案,在拆除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排除险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11、第二十三条 拆除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围挡,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拆除施工危及周边安全的,应立即停工,在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 按规定编制环境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拆除作业现场扬尘、噪声等污染的防控。 第二十五条 监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应当对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及 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 进行审查, 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方案实施。 第二十七条 监理应当制定监理方案, 对拆除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八条 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
12、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应当及时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 8 - 第二十九条 各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委托的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应当对拆除施工活动及 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 拆除工程相关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条 【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各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区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1 - 附件 2 关于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
13、明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办 2016 18 号),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同时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规定 ,房屋拆除时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监督管理,规范房屋建筑拆除活动,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促进拆除工程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我局在初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做了完善修改,形成了 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14、),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必要 性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数量日益增多,由于缺乏针对性的制度进行规范,许多拆除工程缺乏有效的监管。拆除工程作业存在安全隐患和扬尘、噪声等污染,对周边居民和城市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不仅引发居民的不满情绪,也有损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的整体形象。 房屋建筑的拆除工程,涉及到施工安全、污染防控和废- 2 - 弃物处理等多个方面,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是这些规定分布在多个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中,较为散乱,缺乏系统性的衔 接。例如,关于拆除工程的
15、批准规定在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建筑法,关于拆除工程的备案规定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在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而相应的处罚措施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又有部分规定在深圳市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这种各管一段的状况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 二是现有的规定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界定不够清晰,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在实际房屋建筑拆除过程中,涉及审批、备案到工程的实施、周边市政设施的保护、建筑废弃物的处置等一系列工作,需要对各职能部门职责进行 明确的界定,同时需要更细化的、适合一线工作人员的操作指引,才能更加有效地实施监管。 三是拆除工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亟需加强。目前我市每年因房屋建筑拆除工程产生的拆建物料超过 1200 万吨,得到资源化利用的仅约 500 万吨 /年,大量拆建物料未能充分进行综合利用,不仅是一种资源浪费,也给本来就紧张的受纳设施增加了巨大的压力。 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措施加强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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