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若干问题摘 要: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增加了对小额诉讼案件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以快捷、低廉的程序设计,为小额纠纷提供了司法解决渠道。本文针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研究,从不同的层面提出了若干问题并进行研究与分析。 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 1 何谓小额? 我国民事诉讼法从两个方面进行界定:首先,该案件必须满足使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即事实清楚、权利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其次,原告请求给付的金额小。 按照新法的规
2、定,各地的标准将呈现出差异性。此外,小额案件的数额标准也处在不断变化中。新法规定的优点是数额标准的确定更能从客观实际出发,同时更加适应本地群众对于“小额”的普遍接受程度,缺点则在于削弱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2 为什么要设置小额程序? 在诉讼延迟、诉讼成本高昂、诉讼程序繁琐的当今时代,小额诉讼程序的设计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大创举。具体来看设置小额诉讼程2序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 、便利当事人实现诉权 设立小额诉讼制度的初衷在于让国民能够平等地利用国家提供的司法资源,拉近司法与民众的距离,让司法在更加大众化、亲民化程序设置中实现权利保护。 (二) 、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小额诉讼程序以
3、“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为理念,为法院解决民事纠纷提供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和便利,有利于高效解决那些简单且标的额小的民事争议案件。引入小额诉讼程序能够缓解基层法院压力,有助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减负和分流。 3 小额诉讼程序应当如何启动? 小额诉讼程序是依当事人选择启动还是由法院依职权强制启动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如何既能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又能使小额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运行实现优化司法资源的目的,笔者认为由于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大部分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不必适用简易程序就可以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但是为了防止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当赋予当事人异议权,规定在法官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4、双方,并书面提示双方如有不服可以在 7 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是法院仍享有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确定权。 4 小额案件如何救济? 现行条文对小额诉讼案件规定了一审终审,但对于救济途径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规定通过复议的方式来为当事人提供一条救济途径:当事3人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执行。申请复议的条件应当等同于上诉的条件,只要当事人一方不服,不需要像申请再审那样提供新的证据或理由,收到复议申请的上级法院必须受理,上级法院如果发现案件存在错判现象应当及时改判或发回重审。由于复议期间不停止案件的执行,如此既可以确保诉讼效率的提高,
5、还可以赋予当事人更为有力的救济途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5 小额诉讼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第一,关于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小额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接近司法资源提供了一个便捷的途径。但是,小额诉讼程序在公正与效率的排序中,选择了效率优先。与普通程序相比,该程序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一种程序的不完整性,弱化甚至排除了当事人的某些权利,如上诉权。 第二,法官容易滥用自由裁量权。小额诉讼案件的特点以及追求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使得法官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则受到一定的限制。自由裁量权更容易勾结司法腐败而导致司法不公。 第三,容易诱发滥诉。这种程序的设置能够缓解
6、案件的繁多和程序的复杂带来的压力。但是,当诉讼变得更便宜和更快捷时,许多人可能会因此而易于提起诉讼。 6 小额诉讼程序如何完善? 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经从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制度,但是有必要对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具体完善进行必要的探索和分4析。 (一) 、 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对于争议标的额大于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但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该允许,对于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有合理根据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 (二) 、允许当事人复议一次 对于当事人不服小额诉讼判决时该如何获得救济立法上并无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应该允许当事人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若该判决是由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作出的则应该允许当事人向该基层院提出复议。 (三) 、司法解释对小额诉讼作出更加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举证问题、送达问题、审限问题、调解宣判问题,以及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间的转换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对小额诉讼审理程序的粗糙规定使人感觉小额诉讼制度“有名无实” 。 努力让小额诉讼程序更加完善,更好的为司法机关所用,为普通群众解决民事纠纷提供便利。 作者简介 刘洁,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