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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监护委托制度论文.ppt

1、论文名称,导 师:答辩人:专 业:,论文框架,研究背景课题方向论文要点结论,1,2,3,4,研究背景,在我国快速的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过程中,人口迁移流动日益频繁,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在很多流出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普遍出现了人口结构的“386199”现象,也就是“留守家庭”问题。目前,在与留守家庭有关的诸多问题中,最突出的是“留守儿童”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随着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地向城市转移。“留守儿童”就是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形成的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父母外出打工后,孩子留在了家中(主要在农村),他们被称为“留守儿童”。据2000年五普资料显示,我国

2、农村“留守儿童”近2000万人。其人身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诸多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研究背景,儿童(未成年人)的生存、保护与发展已成为一个全球性主题。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充分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是我国的一贯政策;爱护儿童,抚育儿童健康成长,是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聚焦法律,未成年人的保护只有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体系之中,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刚性约束,才能获得稳定、持续的保障。监护是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基础性制度,未成年人的生存、教育、抚养和保护只有植入监护制度之中,形成权利、义务、责任定位清晰的监护法律关系,以监护法律浓缩和强化未成年人的权利、利益及其

3、保护,才能真正获得可行性、现实性基础。,研究背景,本文将研究对象“留守儿童”定义为:农村流动人口夫妻双方同时在户籍地以外谋生半年以上时,被其留置在原籍的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在“留守儿童”法定监护缺位,相应补救缺失的现状下,社会各界均做出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其中最典型的是“代理家长制”,但它在作为替代监护制度的社会手段时,不仅所取得的社会效果有局限性,而且其与监护制度的形似实非更容易导致问题的产生。本文认为,监护委托才是解决“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应有之道。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为监护委托制度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课题方向,监护委托是指监护人通

4、过委托合同为受托人设定了照管义务,从而产生监护职责的代为履行。它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的发生,并不发生监护资格的转移,因而也不产生监护设立或监护变更的效力。它从广义上引发了一个关系群: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的监护委托人和监护受托人关系,即狭义的监护委托关系;基于监护关系对内效力而产生的事实监护人(监护受托人)与被监护人(留守儿童)关系,即事实上的监督保护关系;基于监护关系对外效力而产生的事实监护人(监护受托人)与第三人因被监护人的行为产生的关系;法律上监护(委托)人与第三人因被监护人的行为产生的关系。在这个关系群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均是法定的,而监护委托人与监护受托人之间则是依合同而产生权利

5、义务。,课题方向,本文认为,“留守儿童”因其法定监护人(父母)事实上缺位而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监护职责之有效行使模式,即监护委托。因此,健全我国的监护委托立法,将监护委托制度规范化、体系化,使监护制度得以健全和完善,监护的功能真正得以发挥,实现临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深层监护,从而不仅科学、规范地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在校学生、精神病院之病患等被监护人类型的利益保护和规范监护有着同样重大意义这是本文研究和探讨的主要方向和动因。,课题方向,本文拟通过“现状考察现存问题及现行解决途径之分析解决问题的应有之道”之模式,以监护制度及法律关系为线索,来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委托制度进行探讨。,论文

6、要点,第1章:“留守儿童”监护现状考察 第2章:“代理家长制”“留守儿童”监护模 式之检讨第3章:监护委托是解决“留守儿童”监护问题 的应有之道 第4章:建立监护委托制度的意义,“留守儿童”监护现状考察,1.1“留守儿童”问题的表象及原因 未成年人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一个确定无疑的优先主题,而“留守儿童问题”究其根源在于未成年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监护作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基础性制度,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重要环节。诚然,监护问题只是“留守儿童”这一综合议题的组成部分之一。从社会进步与和谐稳定的大局影响来看,“农民工的经济权利”及“国家政策与制度限制”更是“留守儿童”作为社会问题的经济根源

7、和成因。“留守儿童”的监护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但是,未成年人的生存、教育、抚养和保护只有植入监护制度之中,形成权利、义务、责任定位清晰的监护法律关系,以监护法律浓缩和强化未成年人的权利、利益及其保护,才能真正获得可行性、现实性基础。,“留守儿童”监护现状考察,1.2“留守儿童”监护之现状 1.2.1法定监护的缺位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才发生其他的监护关系。据此,只要父母生存且拥有法律上的监护能力,父母即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留守儿童”的父母只是外出,而并未死亡或丧失法律上的监护能力,父母仍然是其未成年子女

8、法定监护人。,“留守儿童”监护现状考察,1.2“留守儿童”监护之现状 1.2.1法定监护的缺位 外出打工农民夫妇与子女生活于异地,这使得其对子女的监护职责无论是在距离上还是在精力上都成为一种不可能。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监护职位因此而产生事实上的缺失。监护职责的虚置,使得“留守儿童”处于无监护状态或者弱监护状态。这对于未成年人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留守儿童”监护现状考察,1.2“留守儿童”监护之现状 1.2.2 相应补救的缺失 第一,隔代监护。 父母双方均外出后,儿童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进行监护。在“留守儿童”家庭中,基本上采取这种方式。在这种监护类型中,祖孙两代人存在着较大的代际差异。祖辈们在

9、思想上比较保守,难以接受新鲜事物;与之相反,儿童在思想上更加开放,容易受到新兴事物的影响。这样两代人在思想观念上产生了冲突和矛盾,当祖辈们运用陈旧的观念对孩子施加影响的时候,往往会适得其反,加重儿童的逆反心理。另一方面,祖辈们普遍文化水平较低,精力有限,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对孩子的培养基本上停留在管穿管吃的层面上,难以对孩子学习上的问题给予帮助。,“留守儿童”监护现状考察,1.2“留守儿童”监护之现状 1.2.2 相应补救的缺失 第二,上代监护。 父母双方外出后,儿童由父母的同辈人(亲属或朋友)进行监护。在这种监护类型下,“留守儿童”在亲属或朋友家中难以产生归属感。一方面,亲戚朋友精力有限,尤其

10、是多个孩子生活在一起时,更是疏于管教;另一方面,一些代管的亲戚朋友往往缺乏责任感,对孩子冷漠、放任、打骂甚至虐待。这样,“留守儿童”在心理上会有一种寄人篱下的感觉,不愿与代管人交流,而宁愿采取写日记和与同龄人交流的方式。久而久之,在他们的心理成长上留下后遗症,性格往往会变得孤僻内向,对以后各阶段的社会化产生不良的影响。,“留守儿童”监护现状考察,1.2“留守儿童”监护之现状 1.2.2 相应补救的缺失 第三,自由监护。父母双方外出后,儿童由家中的哥哥、姐姐等进行监护或者自我监护(即儿童自己管理自己)。这种监护类型在农村中是比较少见的,但生活在这种类型下的“留守儿童”生活压力及负担也是最大的。这

11、种情况一般是父母在金钱上会尽力满足孩子的需要,但容易使孩子养成奢侈、浪费、不知勤俭的不良行为习惯,自律能力较弱。同时,生活在此种状态下的儿童往往会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但由于无法享受到正常的家庭教育和关怀,他们性格和心理上也极易出现偏差。,“留守儿童”监护现状考察,1.2“留守儿童”监护之现状 1.2.2 相应补救的缺失 不难发现,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严重不足。在法定监护缺位的情况下,自发形成的监护方式作为补救亦有严重缺失,从而导致监护职责浅层化,儿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留守儿童”监护现状考察,1.3“留守儿童”监护问题之分析 第一,父母监护缺失,监护职责无法落实,儿童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 第二,现有的监护方式存在极大弊端。 第三,监护的目的因此而虚置。,“代理家长制”“留守儿童”监护模式之检讨,2.1“代理家长制”的起源及意义2.1.1“代理家长制”的产生及特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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