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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撤销合同.doc

1、1论可撤销合同摘 要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可撤销合同为何能够被撤销的缘由,并通过将其与一些易混淆的合同(如无效合同等)进行比较,最后对撤销完成以后的法律后果进行概括,从而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制定出更为严谨完善的可撤销合同制度,使得合同法能进一步彰显其立法之目的。 关键词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法律拘束力 作者简介:龚蒙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013 级大法专业法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125 一、可撤销合同概念 可撤销合同可定义为由于当事人所要表达的用意不够真实,所以允许其求助于法院以及其他一些法定仲

2、裁机构,并被判定为变更亦或是撤销的一类合同,也被称之为可变更合同。就有效要件而言,可撤销合同亦为不相符,然而其主要表现为用意表达的不够准确真实。用意表达不够真实的那些合同,由于其仅仅牵涉到当事人之间的个人权益,但是没有牵涉到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也未牵涉到公共权益方面,所以法律本身未对其效力进行否定,取而代之的是为当事人提供其变更权亦或是撤销权的法律支持。这样一来,不但显示出法律在注重公平交易的同时,同样也对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了强调。 2可撤销合同在其设定以后就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仅由于其有可以被撤销的原因,在被撤消完成时才属于无效的。若是在已经规定好的时间以内,撤销人没有及时实施其撤销权,亦或只

3、是更改了合同中的一些条款,那么该合同依然是具备法律效益的,当事人也同样会被其制约,而不能够因为其本身存在可以被撤销的原因,对合同条款未加遵从。考虑到可撤销合同牵涉到的基本都是当事人所要表达的用意不够真实,但是当事人所要表达的用意真实与否,他人则是无从得知,就算是已经得知,但是当事人自身同意承担此条款,法律方面同样不必进行干预。因此,通常法院选用不告不理原则,若是当事人自身并没有要求撤销,那么法院就不可以对其进行撤销,也就是说,对于当事人方面提出变更的情况,法院及其其它一些仲裁机构仅仅可以进行变更,但是并不能够撤销。 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具体原因。

4、合同法 第 54 条明确指出,对于以下两种合同,当事人其中一位可以通过法院和其它一些仲裁机构进行更改亦或是撤销:首先是由于理解严重错误而制定的;其次是在不公平的前提下制定的那些合同,当事人使用欺骗等非法途径,让对方在没有了解到其真实用意的前提下所制定的合同,允许当事人求助于法院和其他一些法定仲裁机构进行合同的更改和撤销,对于当事人方面提出变更的情况,法院及其其它一些仲裁机构仅仅可以进行变更,但是并不能够撤销。本篇文章通过分析以上规定制度,进一步对合同能够被撤销的缘由进行全面概括。 3(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可定义为:当事人其中一位由于自身的失误,从而理解错了合同包含的条款,同时也

5、表示出和自身实际用意相背离的用意。该类误解可能是双方同时做出的,亦或是单纯的一方的原因。该类误解使得受损害人的用意表达与自身实际要表达的用意相反,同样也和合同制定本身的用意相驳,从而让受损害人承担了严重的后果。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须符合下列条件:1.表意人对合同条款发生重大误解,包括在法律行为性质方面以及对人的特征等方面的误解;2.由于自身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3.受损害人由于该类误解而承担的严重后果。 重大误解的后果直接影响了当事人自身的权益,若是履行合同所规定条款则会使受损害人蒙受较大的损失。法律方面则是一方面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要保障受损害方的权益,

6、为当事人提供了撤销权的法律支持,同时当事人可以求助于法院和其他一些法定仲裁机构进行合同的更改和撤销。 (二) 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可作如下定义:在制定的合同中权益方面显然不平衡,让其中一人陷在极为不利状况的那些合同。 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须符合下列条件:1.双务合同的当事人自身权益显然不平衡。对于有偿合同来讲,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是对等的,但是如果出现了不公平的状况,那么对于给付以及对待给付方面,当事人显示出了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2.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4立的时候;3.显失公平的原因为由于当事人其中一人借助自身的优势亦或是利用受损害人的急迫、经验不足等不利境地。 需要注

7、意的是,显失公平是订立合同的时候的显示出的不公平,如果订立合同时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在履行中发生某种情势使合同内容丧失了公平性,则要么是一种当事人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要么依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三)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顾名思义,意思是对他人进行有意欺骗,进而让被损害人做出不正确的判断,而且是因为此错误判断导致了其意思表示失误。 欺诈的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点:首先,必须要有欺诈之举动。欺诈是让受损害人在理解不正确的情况下,让受损害人表示出与其自身真意相背离的用意,该举动亦是诱导受损害方与当事者订立合同的缘由之一,该举动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其表现的方式主要有编造谎言以及故意隐瞒实际等。其

8、次,必须要有故意实施的意思。故意可理解为进行违法活动亦或是开始不当举动时的心理状况。再者,受损害人必须要由于诈欺而进行了错误判断。该要件要求被损害者处在错误与诈欺人的诈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被损害方必须要由于不正确的判断做出了意思表示。 (四) 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可定义为:通过不法手段威胁或者是加害当事人,从而让他形成恐惧的状态,同时被损害人由于恐惧心理从而进行了意思表示,此种行为即称之为胁迫。 5由于胁迫原因订立的合同需要包含以下四种组成要件: 首先,必须要有胁迫的举动。也就是说包含胁迫人实施的不当的预告性危害,从而让被胁迫一方处于恐惧的境地。其次,必须要有故意实施胁迫的意思。此处的

9、故意有以下两层意思,一为胁迫人在心理上需持有使被损害方形成恐惧的故意,以扰乱受损害方意思表示。二为胁迫人在被损害方形成恐惧的前提下,故意使其因恐惧进行意思表示。但是如若没有以上层面的意思,那么胁迫就不能够成立。再者,胁迫须要构成违法或者是不当。双方准备订立合同的时候,威胁情况也时常发生,很难完全避免,仅仅在其超出设定的范围区间,达到不当甚至是违法的程度以后,胁迫才因此成立。要判定其是否达到违法,核心点为该行为实施的目的以及途径。如果胁迫人实施胁迫的途径或者是目的上升为违法的行为,则被认定为胁迫。最后,被损害方必须要由于遭到威胁才做出了与自身内心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详细来讲,当事人的威胁行为直接使

10、得被损害人处于恐惧当中,两者之间存在前后因果关系,并且,被损害人也由于内心的恐惧心理而做出迎合他人违背本心的意思表示。 (五)因乘人之危的劳动合同 乘人之危可作如下定义:当事人在故意选择利用被损害方的困境或者是急切需求的基础上,从而让受损害人接受了非常不平等的条款。该类行为的特征为:首先是当事人故意选择利用受损害人的困境,但并不是主动进行胁迫;再者是受损害人的困境不是该类行为导致的,相对于胁迫来讲,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比较小。 由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同样具有以下四种要件:首先,必须要6有乘人之危的举动。也就是说,利用被损害人自身的困境或者是急切需求,从而让其订立了不平等的合同,以期获得不法利润。

11、其次,必须要有故意实施乘人之危的意思。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进行实施的,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其中一方已经处在显而易见的困境或者是急切需求,实施方却仍然是故意对其利用。但若是在实施人并不知被损害人当时的困境或者是急切需求的前提下,从而制定出对另外一方不平等的条款,则不是乘人之危的行为。再者,被损害方必须要由于自身困境或者是急切需求被实施方所利用而从做出了意思表示。最后,所订立合同的条款对被损害人非常不利。其包括有物质以及精神方面的损失等。 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可撤销合同与有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在其没有正式撤销以前,同样具有法律效益。但是在可撤销合同中,允许受损害方使用撤销权,从而使其在订立之初

12、即为无效,这一点与有效合同不同。 (二)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以后,就已经失去了法定意义,这一点和无效合同相同。但无效合同是自成立时起就已经确定的无效,不存在有效的可能性与阶段,这一点与可撤销合同不同。 (三)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 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在成立之后都存在效力变化的可能。不同之处在于,可撤销合同是自成立时起,暂时处于有效状态,允许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其变为无效;而效力待定合同是自成立时起,暂时处于无效状态,7允许当事人行使追认权将之变为有效。 四、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在被正式撤销后便不再受到法律的拘束 合同法第 56 条明确指出,已经被判定为撤

13、销的合同从其订立时起便没有法律拘束力,自此之后也不可以再转变成有效合同。若是被损害方只是要求撤销了合同内容中的一些条款,那么只有撤销的那一部分内容是无效的,而其他的条款继续有效。 (二) 合同法第 57 条明确指出 合同被撤销以后却并不能影响到其内容里以单独形式存在的与处理矛盾问题相关的条款的法律效力。原因是由于合同内容里用于处理争议矛盾的条款是独立的,单从性质方面来讲,其实其并不是合同内的实体内容。 (三)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合同法第 58 条指出,如果合同已经被判定为撤销的,那么通过此合同而所获得的财产需要将其返还给对方;对于不能够亦或是不须返还给对方的,需要对其进行折价后补偿。当事人需要

14、根据损害程度,给被损害人提供相应的赔偿,而如果双方均存在问题的话,需要其相互承担对应后果和义务。 (四)赔偿损失 若是当事人在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是折价补偿以后,依然不能够补偿被损害人遭受的损失时,那么其需要进行赔偿;至于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需要其相互承担对应的赔偿义务。可是,这不是意味着有损害就8可以产生相应的赔偿。若是双方在明知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却还要订立该类合同,那么其不再享有获得赔偿的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王卫国.合同法.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2郭明瑞、房绍坤.合同法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3柴振国、何秉群.合同法研究.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 4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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