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自然物的环境权之法律保障摘 要 环境既能满足人类发展经济的需要,又能满足人类享用健康生活环境的需要。利益是一种需要,人类的经济利益与人类的环境利益都是正当利益,对于正当利益法律只能确认、维护、平衡。本文尝试从利益角度来分析自然物的环境权,认为,重视自然物环境权是维护人类自身利益的需要,但要正真实现自然物环境利益的保护、维护,除了在宪法中作出一般宣言性规定以外,还必须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救济制度是其中的重要制度。 关键词 利益 自然物环境权 必要性 可行性 作者简介:兰子禄,福建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
2、10.19387/ki.1009-0592.2016.11.151 一、自然物的环境权之概念 环境权是在环境危机时代,肇始于环境运动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型权利,是社会文明的产物,主要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的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 它是一项价值取向多重的权利,既反映了人类的权利,又反映了自然的权利。权利是利益的法定化,利益只有被纳入法律范畴,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根据环境权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环境权既体现了人类的利益又体现2了自然的利益,即自然物的利益。从逻辑上看,自然物的环境权属于环境权的下位概念。套用环境权概念的定义逻辑,我们认为,自然物的环境权主要
3、是指自然物有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有其免受破坏和侵害的生态安全的权利。自然物的环境权是环境权的两种维度,是与公民环境权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新型权利。 二、自然物的环境权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人类与自然物共处于一个相当复杂的生态系统中,它们各有自己的需要,各有自己的利益。人类和自然物相互综合、相互冲突,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利益关系链。生态系统是一个相互供养关系的利益关系系统,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整体,整体与整体,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相互交错,综合成一个利益关系链,自然物作为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成员,有其存在的价值,有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利益,即自然物的环境利益。环境利益是指在满足大多数人需要的同时,
4、保护和优化生态系统、保持原生产力的可持续运行能力,以满足全人类整体和长远需要的效益。 而人类作为一种处于食物链最高层的动物由于其自利性和经济性,在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往往只注重人类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人类自身的环境利益和人类伙伴其他物种,即自然物的环境利益,造成了如今严重的环境问题。然而,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都是正当的利益,但两种利益又经常发生冲突矛盾,而对这种情况,法律所能做的是衡平这两种矛盾而不能抹煞和否认。为了平衡这两种利益,确实保护,维护自然物环境利益,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正如弗里德曼指出:“企图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变革是现代世界的一个基本特点” 。 为此,为了人3类社会和自然社
5、会的和谐发展,实现两者的可持续发展,人类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然物的环境利益,重视自然物的环境权,以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然物的环境权。 (一)以法律手段维护自然物环境权是维护人类自身利益的需要 生态系统是个完整的系统,它由人类社会和自然物等组成。根据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生态系统形成过程是先有自然世界后有人类社会的过程。自然界是人类社会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自然物的环境权首先应得到人类的尊重。但遗憾的是,自从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社会不断文明的同时却越来越偏离“尊重自然物权利”的做法;相反,人类在不断地损害自然物的环境利益,侵害了自然物的环境权;直到在环境权日益深入人心的
6、今天,人类仍未给自然物应有的关注。这是一种过分关注人类自身利益、过分关注公民环境权,而轻视与人类共同生存于相同的地球、相同的生态系统中的其他自然物权利的做法。这一做法导致了环境权学说的缺陷,影响了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在可持续发展不断深入的当今世界,人类应该反思自己的行动,从整个利益关系链的角度重新审视生态系统,尊重自然物的利益,确立、维护自然物的环境权。 (二)以法律手段维护自然物环境权是衡平自然物环境利益与其它利益的需要 利益是一种需求,一种欲望,在法学范畴内,德国法学家赫克认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语境中的“利益”是指人们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所产生的包括物种和精神等各方面的欲望和需求。这种欲望与需
7、求不仅表达4着“人们的在一定场合下的现实需要,而且还表达着那些在特定情况下,受到刺激时,可能进一步深化、发展的隐藏于人们心目中的潜意识或动机。故,利益不仅仅单纯表达着各种现实欲望和需求,而且还表达着各种包含着欲望和需求的各种潜意识和倾向以及它们的实现条件。其实利益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集中体现;是需要的一种具体转化形式,它包含如下几点内涵: 1.需要是动力性的因素,是利益的原动力和基础。人的各种需求和种种欲望是人类生命活动得以存在和延续的表现和必然要求,正是人们的各种需求和种种欲望,人们才结成一定组织,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其实,社会关系就是利益关系的集中体现。 2.利益是人类主体对外在客
8、体的一种反映关系,是主动的。利益是社会成员对自身需求客观对象的一种有目的、有针对性的态度。社会成员通过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占有、使用和处分他们利益所需要的某些特定对象。利益除满足之外,还包括满足需要的各种措施和各类手段。 3.利益是人类主体行为的内在的原始动力,意味着社会主体对客观需要的一定程度的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开展的具有一定意志和追求的活动。 4.利益是具有客观实在性质的需求。利益可以分为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共同利益主要指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它不是社会个人需求的简单组合与相加,也不是社会整体利益,而是社会成员通过社会分工与合作生产出来的社会价值的和;利益还可分为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环境利益
9、是指在满足社会大部分人需要的同时,保护和优化自然环境、生态5系统,保持社会生产力的可持续运行和提高发展能源的能力,为以满足全人类整体、当代和世代人可持续需要的效益。 它包括环境公益和环境个益,其中环境公益包括自然物环境利益,生态系统是一个相互供养关系的利益关系系统,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整体,整体与整体,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相互交错,综合成一个利益关系链,自然物作为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成员,有其存在的价值,有其自身生存,发展的利益即自然物环境利益。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是环境法的基本问题。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都是正当的利益,但两种利益又经常发生冲突矛盾,而对这种情况,法律所能做的是衡平这两种矛盾而不能抹
10、煞和否认。为了平衡这两种利益,确实保护,维护自然物环境利益,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正如弗里德曼指出:“人类社会通过法律来推动社会变革是世界现代性的一个标志和基本特点” 。 庞德也认为,法律不仅是“社会工程”的工具,而且也是“自然秩序”的基础,是维护社会文明,对社会实行有效控制的一种高度的专门形式,法律通过调和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而保证社会利益得以实现。 这里的“有效控制” 、 “调和”就是指一种利益平衡。平衡要符合第一正义原则和第二正义原则,使利益平衡满足两点:一是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二是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而要对自然物环境利益与其它利益进行合乎正义的衡平,就必须有制度的保障。因此,法律上承认自然环境权成为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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