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融资租赁合同中如何保护出租人的权利摘 要 近些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迅速,已成为主要的融资渠道,强有力的支持民航、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是现代金融行业的朝阳产业。但是融资租赁行业也暴露出众多的问题,表现最明显的就是承租人权力保护不到位,出租人面临的风险较高,平衡出租人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彻底发挥融资租赁的作用。本文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切入点,分析融资租赁现状与特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融资租赁合同中如何保护出租人的权利。 关键词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权利 保护 作者简介:张学辉,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
2、.1009-0592.2016.10.184 融资租赁合同作为行业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保证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合法权利,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实际中出租人往往面临着风险大于收益的尴尬局面,有必要做好相关内容的研究工作。本文中笔者分析融资租赁现状,接着给出租赁合同的特征与出租人的权利,最后结合前文论述给出融资租赁合同中保护出租人合法权利的措施。 一、融资租赁行业现状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各行各业对融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产于美国的交易方式被引入我国,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呈现出繁荣的发展态势,成2为我国主要的融资方式,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融资租赁借助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的目的,有效解决承租人
3、信贷难的问题,提供资金保证中小企业顺利发展;二是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仅占有使用租赁物,租赁物所有权依然属于出租人,根据我国会计税收规定不会影响会计报表。正是凭借这些特点融资租赁吸引了众多企业,促进第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商品流通、加大内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经过长时间的发展融资租赁行业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最明显的就是融资租赁市场占有率较低,全年设备投资金额中融资租赁方式投入的设备金额不到 1%。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在于主体资格限制过严、管理混乱,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对出租人权利保护不到位 。接下来笔者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特点,为后面论述提供支持。 二、融资租赁合同
4、特点 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存在很多鲜明的特点,本部分主要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 1.新型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两份合同相互监督完善,彼此联系制约。 2.将融资与融物融为一体。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以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的目的,出租人收取高额租金,供货人即出卖人销售货物回笼资金,一举数得。 3.出租人履行义务后免责。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融资,本身并不直接占有租赁物,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让与承租人,但出租人对承租人租赁物的质量与侵权等行为无法控制,合同中规定当租赁物出现质3量问题需要维修、租赁物致人损害等赔偿行为时,承租人承担相关责任。4.承租
5、人权利特殊性 。出租人自己选择租赁物并受领标的物,出卖人不履行义务时,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主张给付请求权,当租赁物出现问题时可以直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5.合同不可变更性。三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产物就是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充分满足承租人的需要而购买,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后,出租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出租人和出卖人并不能擅自更改合同内容,否则出租人与出卖人将承担合同责任。 三、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权利分析 出租人权利有效保护的前提需要了解出租人享有何种权利,需要承担何种义务。只有充分了解出租人权利与义务,才能有效防止承担违约责任,依靠法律规定权利,确保整个融资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 (一)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6、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物的所有权依然属于出租人,转让的仅仅是使用权,而租金则是租赁物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具体体现,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并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及时收回租赁物。 2.承租人只有占有使用权,不能对租赁物进行处分。 3.出租人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等前提是出租人不侵害承租人的使用权。具体包括承租人可以转租租赁物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设立抵押等。 4(二)租金收取权利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依照法定或约定的方式,通过合适的时间与地点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一旦承租人拒绝履行支付义务,承租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行使自己的租金收取权利。 (三)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权 让出租
7、人保有瑕疵担保免责权的原因在于出租人有提供资金购买租赁物的义务,但并不需要承担选取、验收租赁物质量的义务;与此同时出租人只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实际上并不占用、使用租赁物,让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有些不合情理 。 (四)租赁物致人损害赔偿免责权 租赁物致人损害包括两种情况: 1.租赁物固有瑕疵致人损害。 2.租赁物使用中致人损害。无论哪种情形致人损害出租人都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损害发生时出租人没有义务承担,租赁物的选择、管理及使用都是承租人承担的。 (五)租赁物取回权 当承租人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或拒绝支付时,出租人可以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租赁物取回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出租人可以
8、让承租人承担。 (六)租赁物毁损免责权 相比于传统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租人虽然是租赁物的所有人,但本身不需要承担此类风5险。 四、融资租赁合同中保护出租人权利的措施 本部分分成两环节,第一部分分析承租人违约情形,第二部分给出保护出租人权利的措施。 (一)承租人违约分析 实际中市场供求关系、行业发展及自身经营情况极易影响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需求,承租人经常出现违约情况,常见的违约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1.承租人延迟支付或拒付租金。出租人提供资金帮助承租人获得并使用可以提高生产力的设备,出租人主要通过租金获取利益。实际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承租人经常出现拒绝
9、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的行为,造成出租人利益遭到损害。 2.延收或无理由拒收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中,合同标的物一般不经过出租人,设备出卖人直接将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直接检验与接收货物。当承租人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履行检验义务致使出卖人产生额外的费用,或是承租人错误拒收设备,致使出租人损失,以此形成违约行为。 3.私自转租租赁物。我国已有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专门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转租问题,当出租人同意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时,承租人可以再次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或其他合同规定中的权利。但承租人没有知会出租人并得到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租,就构成承租人违约。 4.占有租赁物期间发生损害、灭失。我国合同法
10、中规定,租赁物归属或规定不明的合同中,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当融资租赁合6同到期后,承租人应该将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并保证租赁物不存在毁损或灭失情况,保证租赁物的完整 。一旦没有满足上述条件,承租人侵犯出租人的权利,构成违约。除此之外,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新的承租人,新的承租人某些行为致使融资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承租人同样承担赔偿责任,其后向新承租人追偿。 5.其他违约行为。实务中承租人违约状态还有很多,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比如:融资租赁物被承租人用作非法用途;承租人通过保险等手段防止融资租赁物的毁损与灭失,承租人态度消极造成租赁物损失等。 (二)保护出租人权利的措施 承租人违约情况下按照合同法
1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出租人可以采取救济方式继续履行、加速租金到期或合同解除等。 1.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过程中,承租人出现违约行为但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程度,出租人选择救济方式是可以采取继续履行和认同,通常来说这种救济方式多用于承租人拒付租金或延迟支付的违约行为,也就是没有构成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 2.租金加速到期。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权利救济方式,主要是要求承租人短期内支付全部未支付租金,包括全部到期未付租金与未到期租金。这种救济方式对出租人是最有效的保护方式,但对承租人来说则比较苛刻。因此使用时需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承
12、租人逾期支付且以达到合同解除的条件 。即承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达成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租人多番催促依然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中并没有详细规7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在两期以上或达到全部租金的 15%以上,出租人催告后拒不履行。如果承租人行为没有构成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出租人应该给予合理期限,以便承租人有时间采取补救措施。这个期间内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出租人要求承租者继续履行的租金仅包括承租人未支付的全部到期租金;出租人要求租金加速到期租金包括未支付的全部租金;租金加速到期需要注意的问题,出租人并未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承担全部租金后,租赁期限届满前承租人依然享有占有使
13、用人租赁物的权利。 3.合同解除收回租赁物赔偿损失。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救济方式与租金加速到期的救济方式在价值总量上是一致的,均为全部未付租金。区别在于,租金加速到期的请求全部为货币形态,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请求为货币形态加租赁物实物形态的混合形态。对于出租人而言,两种诉请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于承租人尚有偿还能力,仅是恶意拖延支付的情况,选择此种方式,可以尽快实现债权,避免收回租赁物后为处置租赁物付出的时间成本和运营成本;后者适用于承租人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形,收回租赁物,进行转租或变现,可以减少因承租人无力偿还租赁而带来的损失 。需说明的是,出租人的租金加速到期和解除合同、收回租
14、赁物请求权仅可择其一行使,理由为:(1)从出租人和承租人利益平衡角度,若准许出租人同时行使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与支付全部租金两种救济渠道,将导致出租人获得远高于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所获利益。我国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产品责任等个别领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绝大多数领域适用损害补偿原则,基于此,两种救8济方式仅能择其一行使;(2)从法律原理角度,此时,在合同履行状态下,出租人实为既行使继续履行请求权,又行使解除合同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两种请求权仅能择其一行使,若当事人同时主张,法院应对其主张予以释明,告知其作出选择,若当事人坚持选择一并主张或拒绝作出选择,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五、结语 融资租
15、赁合同中的关键环节就包含出租人,出租人负责给承租人提供资金购买租赁物,有效解决出租人的货物销售与承租人资金困难问题。但实务中出租人权利却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虽说市场交易中风险不可避免,但某些时候出租人承担风险远远大于收益。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与风险成正比的关系,当风险大于收益时出租人投资顾虑会增加,投资热情下降,遏制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壮大。本研究中笔者结合实际经验,全面分析融资租赁合同中如何保证出租人的权利,确保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注释: 丁宇峰.论我国融资租赁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6).45-47. 董琛.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法律特点比较与分析.现代经济信息.2011(16).22. 章煦春.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风险控制若干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5. 邓晓梅.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极利保护问题研究.内蒙古大学.2015. 9李梦旭.D 融资租赁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研究.安徽大学.2015. 韩文.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权利保护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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