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市前高管股权激励个税问题解析【摘 要】上市之路对于企业来说并非平坦之途,人才在企业的上市之路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储备人才,企业以股权激励为主要手段来吸收、稳定各种人才。高管作为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成为企业上市前股权激励的主要对象。在股权激励过程中,原股东为维护企业利益,为企业留住人才,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高管,这成为企业股权激励的主要途径。同时,随之出现的个税问题也成为企业股权激励中的重要课题。【关键词】股权激励;原股东;高管;个税问题 企业上市前的股权激励需要谁来缴纳个税?原股东的无偿转让,高管的无偿接收,谁才应该成为个税的承担者?本文从不同维度解析企业股权的意蕴,通过审视高管与企业、高
2、管与原股东之间的关系,剖析原股东、高管在股权激励过程中的个税问题,明晰股权激励中需要缴纳个税的承担者。 一、股权激励的意蕴 股权激励是对企业所有员工(普通员工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它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进行:第一,员工需完成企业规定的既定目标,并获得企业给予的股票;第二,当企业的股票升值时,员工可以从股票中获得更多的收益。由此,员工可以凭借股权激励的方式获得与付出劳动相等,甚至高于自身劳动的收益。通过这种激2励手段,一方面可以留住人才,激励人才最大程度的发挥自己的潜能;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的高效、良性的运转。目前,现有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
3、虚拟股票等四种方式,虽然这四种方式在表现形式和功能等方面有所差异,但是它们在实现目的上有着异曲同工之处,那就是激励、稳定企业中的人才。 高管作为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是企业中不可小觑的重要力量,企业同样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来给予他们一些优惠的条件,如有些企业中的原股东将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公司现役的高管,激励其为公司上市努力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高管会获得原股东无常转让的股权,并在公司正式上市后,获得股权所对应的相关收益。这时,原股东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达到激励高管的目的,而高管通过接收股权,获得实际的利益报酬。但是,双方的纽带之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个税,“股权激励需不需要缴纳个税?谁来缴纳
4、个税?高管与原股东、企业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等问题随之提上议程。 二、原股东在股权激励中的个税问题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税务机关对于公民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公民的所得既可以表现为现金和实物,也可以表现为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的利益方式。股权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利益表现方式,一直是企业激励员工的重要手段。从个税的规定来看,股权激励中的原股东并未取得任何的收益,他们是无偿的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高管,在这个过程中,原股东不仅没有获得利益,反而为了企业的利益“损失”了一部分股权。所以,不管是从个税角度来讲,还是从原股东的收益来看,原股东在股权激励中的个3人所得税都不应该缴纳,他们没有承担缴纳个税的责任和义务。值得注
5、意的是,因原股东的无偿转让,可能导致原股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转让价格偏低,从而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 67 号及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公允转让价格的风险。所以股权激励方案的设置是否属于税务机关认可的不按公允价转让的正当理由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 三、高管在股权激励中的个税问题剖析 原股东的无偿转让无需担负任何的个税,那么,对于股权激励中的接收者高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个税呢?笔者认为,对于高管在股权激励中的个税处理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1.高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从高管与企业的关系角度来看,高管与企业是一种隶属关系,高管通过付出劳动来获得相应的报酬,他们是一种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从这
6、个层面上讲,高管获得的股权是企业给予的一种激励报酬,高管获得这种报酬就应该承担缴纳个税的义务。在高管与企业之间关系的分析中,要重点关注 3 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从股权的来源来看,股权是原股东的直接行为,不是企业授予的,因此,股权的授予不属于企业行为;其二,从股份支付的准则规定的处理来看,高管获得的股权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其三,从税法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高管股权转让的问题,只有地方性法规略有规定,但我们并未从地方性法规中窥探出具体的个税金额。 2.高管与原股东之间的关系 从高管与原股东的关系来看,高管与原股东不属于雇主和雇员的关4系,尽管原股
7、东代表的是企业的利益,通过股权激励高管是为了企业的发展与上市。因此,企业、原股东与高管是一根环环相扣的链条,任何一方的利益都关系到另外两方的利益,同时,企业的上市需要依靠原股东与高管的努力,而原股东和高管的发展也需要企业提供平台和支持,企业成为连接两者的纽带,为两者之间构建了一种无形的利益桥梁。但原股东对高管的赠与行为,无论依“偶然所得” ,还是按照“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法律依据均显缺失。但部分税务机关超越上位法作出了按 20%税率缴纳个税的规定。综上所述,原股东给予高管的股份激励,若不构成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下,无个人所得税税目可以适用,对
8、其征税的依据亦显缺失。四、结语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激励手段,是企业维持、发展并成为上市公司的重要渠道,我们应秉持开放、鼓励的态度,协助企业为人才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平台。同时,我们也要明确企业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因为企业利益而利用法律的“擦边球”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股权个税承担问题还有待完善,有关承担责任方面的内容还不明确,这是我国法律需要加强和改善的方面。作为企业及工作人员,要保持清醒的认识,积极缴纳个人所得税,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到权责统一。参考文献: 1郝郁.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52014(27):195. 2徐贺.上市前高管股权激励个税问题解析N.财会信报,2014,B06:1. 3梁慧.金融危机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现状及思考J.财经界,2013(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