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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doc

1、1试论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法律问题摘 要 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运用到临床技术中给不孕不育患者带来了诸多福利,提升其生活质量,但这在客观上对人类绵延已久的繁衍方式带来了冲击,引发了诸多的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不论是从国内立法或者是国际私法的层面都令人棘手。促进人工生殖技术更好地规范与管理,全世界都以不同的立法形式制定了相应的规则与制度。我国目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立法,全部都是以卫生部规章的形式出现,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影响了对人工生殖技术的调控。由于利益驱使和刚性需求,精子、卵子、胚胎非法买卖、同精多孕、非法鉴别胎儿性别、非法多胎移植生育、非法代孕等逐渐突出,对伦理道德以及基本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

2、威胁。法律规制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有效管理的最佳模式,其一,要提高立法级别,健全相关法律体系,适时推出人工辅助生殖法 ;其二,刑法要介入滥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增设“滥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罪” 。 关键词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人工授精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 代孕 作者简介:刘琳璇,南开大学法学院 2013 级;刘军锋,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0.410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相较于自然生殖,将人类自然生育环节的某一个2步骤用自然科学的技术方法予以替代。辅助生殖作为生命

3、科学的一个方面,同样是一把“双刃剑” ,即不孕不育的家庭从中获得期盼已久的希望和幸福,但也同时也改变了人类的自然繁殖过程,从时间与空间两个维度脱离人体,并对人类的社会伦理和道德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立法的完善还无法跟进辅助生殖技术迅速发展的脚步,也就是说原有的法律法规对这项技术无法给予行之有效的规制。例如:辅助生殖推翻了传统认定父母子女关系的血缘联系,产生了生物学上之母、遗传学上的父母,以及社会学上的父母之间的冲突。还有 2011 年广州的“八胞胎”事件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对这项技术加以调控,才能趋利避害,更好的为人类服务。 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国内外实践 (一)177

4、0 年人工受精技术最早由英国的亨特将尿道下裂患者的精液置入患者妻子的阴道而使其受孕,作为世界上第一例人工受精(夫精人工受精)的例子 1978 年,英国奥姆德总医院诞生世界第一例“试管婴儿” 。发达国家人工生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均要成熟于我国的发展。1986 年,青岛医学院建立了我国第一个人类精子库,1988 年我国第一例试管婴儿在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诞生,1990 年我国第一个人类冷冻胚胎库在湖南医科大学建成。 “试管婴儿”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的俗称,时至今日,很多国家都能够有效的使用有关技术治疗不孕不育症,诸如美国、澳大利亚、欧洲的一些国家以及以色列、我国的港澳台地区。 (二)人工辅助生殖

5、技术的主要类型 3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被分为人工受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各种衍生技术两大类。人工受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生殖道内以取代性交使其受孕的一种方法,根据精子来源不同为夫精人工受精(使用丈夫的精液) ,供精人工受精(AID,使用第三者的精液)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是指用人工的现代技术取卵,在体外试管中培养卵子和精子,形成胚胎后再植入妇女子宫内着床,等待其发育成胎儿直到分娩为止。与此项技术相关的各种衍生技术,如代孕、胚胎移植前遗传学诊断技术、细胞核移植技术也陆续得到发展。当今社会,由于环境不断恶化以及个体存在的发育欠缺等问题频繁出现,其不孕不育状况也令许多男女双方身心健康受到影响

6、,乃至成为影响家庭和睦以及社会稳定的医学和社会问题。据统计,我国 2.3 亿育龄夫妇中,约有 1000 万个家庭存在生育问题,全世界有 5000-8000 万人不能正常生育。出于此原因,辅助生殖技术应运而生,并得到迅速发展。 (三)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国内外立法现状 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此技术,世界上各个国家不约合同地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用于调控此项技术。不论是从美国 1973 年颁布的统一父母身体法 的规定, 1990 年英国制定了关于人的受精及胚胎研究的法律 对某些行为进行的刑事限制,还是通过德国 、法国 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都能看出其限制非常严格。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分别于1992 年、200

7、4 年制定了生殖医学法和辅助性人类生殖法 。 我国卫生部也于 2001 年 2 月 20 日分别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2001 年 5 月 14 日卫生部又颁布4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 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 ,并于2003 年 6 月 27 日修订后重新公布。虽然上述成果令人欣喜,但是通过其地位性质可以看出基本上处于行政规章抑或是技术规范的层面,因而未能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对伦理及法律带来的挑战 辅助生殖技术在临床应用中的不断改进确实增进了许多不孕不育患者的家庭幸福,客观上促进了人类繁衍历史上的不断延续,但是其引发的伦理与法律问

8、题令人堪忧。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体认定 辅助生殖行为在临床应用于治疗不孕不育情况下,并不违背人类伦理,但应该是有合法婚姻关系存在的男女。那么,是否同样可以应用于单身男女或者同性恋情况?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中,独身不算主要法律主体障碍,未婚妇女仍有接受 AID 生育子女的权利;而法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性恋者和单身妇女禁止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是我国卫生部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中的规定与 2002 年吉林省人大颁布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的规定有所相悖。因此,辅助生殖技术的主体认定中仍存在较大分歧,赞同单身女性享有生育权者认为,生育权是所有公民的基本人权,没有与中华人民

9、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抵触;反对者所持观点基本认为婚姻行为具有身份性,并且生育权仅有通过婚姻才得以实现,因此生育权同样具有身份属性。 注释: 美国 1973 年统一父母身体法:如果已婚妇女经使用第三人的精5子通过人工受精怀孕,且经过丈夫同意,由有资格的医生实施手术,该子女即被视为丈夫的婚生子女,献精者在法律上不是该子女的生父。 英国 1990 年关于人的受精及胚胎研究的法律规定:利用受精超过 14 天的胚胎进行的实验,人与动物的杂交,无性繁殖等生殖技术的滥用,以及未经批准的研究、治疗、公布未经审核的虚假信息等 德国 1991 年胚胎保护法规定:人工生殖技术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法国生命伦理法

10、规定:人工受精手术的实施仅限于不能生育的夫妇,同性恋者和单身妇女禁止使用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 30 条第 2 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 参考文献: 1赵卯生,等.医学法学概论.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3. 2刘显仁、卢迎新.试管婴+代孕富商生下“8 胞胎”.广州日报.2011 年 12 月 19 日(A6). 3赵同刚、达庆东、汪建荣.卫生法.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 4杨帆.辅助生殖技术对生育权

11、的冲击及立法调整.法学杂志.2010,31(4). 5李楠.独身妈妈合法化.新闻周刊.2002(36). 66王岳.医事法(修订).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3. 7王东颖、樊延军、李丽娟,等.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地域分布与社会经济影响因素初探.中国妇幼保健.2015,30(7). 8黄宇、秦国宾.变迁与整合:医患关系的社会学视角分析.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19(5). 9吴秋凤、殷正坤.“人造”多胎的伦理审视.中国医学伦理学.2004,17(5). 10刘维新.医事刑事法初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11“代孕”引发的夺子官司.http:/ 408.htm.2012 年 1 月 6 日. 12应锋、王建华,徐华伟.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与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1,14(5). 13潘荣华、姜柏生.台湾人工生殖技术管制之回顾与前瞻.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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