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特殊儿童实现平等受教育权之路径思考摘 要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特殊儿童当然也享有与其他普通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1994 年,我国第一部针对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特殊教育制度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在保障特殊儿童平等受教育权的过程中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本文指出,我国特殊平等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面临着特殊儿童受教育现状、特殊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特殊教育法律制度三大方面的困境,因此应当着重从改善特殊儿童受教育现状、完善特殊儿童受教育权保障体系、完善特殊教育法律制度三大方向,寻找特殊儿童实现其平等受教育权的路径。
2、关键词 特殊儿童 平等 受教育权 作者简介:万胜,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65-02 一、改善特殊儿童受教育现状 我国宪法第 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 45 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教育法第 9 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2的受教育权。平等的受教育权,应当体现在受教育的机会均等。教育机会均等应包括如下涵义:(1)入学机会均等;(2)受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均等;(3)取
3、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这是教育公平原则的体现,这里所谓的“公平”应当是实质上的公平,而不是形式上的公平。亦即是说,作为弱势群体的特殊儿童,应当受到实质上公平的对待和应有的尊重,这就需要社会资源的分配对他们做出符合法理的倾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特殊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 (一)加大特殊教育学校创建力度,鼓励特殊儿童入学 根据2013 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截止到 2013 年底,全国有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 8.4 万人。至今仍有很大一部分特殊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得不到实现。近年来国家为特殊儿童创办了各种特殊教育学校,帮助他们实现受教育的权利和愿望。特殊教育学校的数量与特殊儿童的需求相比
4、,还有差距。因此,必须加大特殊教育学校的创建力度,在创办公立学校的同时,大力鼓励私立学校的创建,在创办聋哑盲童学校时,开设更多种类的特教班或者特教学校,扩大特殊学校的招生种类,首先保证特殊儿童的入学率。其次要规范各特教学校的内部建设,对特教学校的教学设备、教育资源进行有效的规整,要确保特殊儿童能够与其他普通儿童一样,接受到一般无二的义务教育。再次,在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上亦应加强,特教学校应招收和培养专业的特教教师,适应特殊教育的需求。 (二)平衡教育资源的分配,缓解地域教育资源分布失衡状态 2006 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38296 万人。其中,东部地区残疾人口占
5、全国残疾人口的比例为 38.64%;西部地区的残疾人口比例为 31.96%;中部地区为 29.57%。而东部、西部、中部三个区域的特殊教育在校学生数量与三个区域的残疾人口比例较为吻合,东部地区为 43.69%,西部地区为 32.14%,中部地区则只有24.16%。这组数据说明了国家按照人口分布来配置教育资源的合理性。然而再看一组数据,同年,城镇残疾人口为 2071 万人,占 24.96%,农村残疾人口数量为 6225 万人,占 75.04%;而全国城镇拥有的特殊教育学校有 1481 所,占特殊教育学校总数的 94.14%,农村所拥有的特殊教育学校只有 79 所,仅占 5.06%。从当年在校学生
6、数量来看,城镇共有在校学生204920 人,占 55.1%,而农村人口在校学生为 166893 人,占 44.1%。我国特殊教育资源的分布,虽在地区之间有了一定的协调,但是地区的差距仍然存在。同时城乡差距仍然巨大。 针对我国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教育资源地域不平衡的现状,政府应当做出努力,承担起缩小贫富差距、缓解地域教育资源不平衡的宏观调控职责。我国地域教育资源不平衡的根本原因,在于地域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贫富差距悬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适当进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能够有效地整合各地经济发展,缩小贫富差距。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存在不合理的政府干预,我国国土辽阔,各地市场有各自的
7、特色,地方保护主义割裂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性,社会资源无法实现合理配置,各地市场自成一体,互相来往受到限制,地域差异随之出现并不断加大,导致了如今的局面。因此,要想从根本上缓解地域教育资源的不平衡,就必须加强全国各地之间的市场经4济联系,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限制,政府既要实行适当的宏观调控,又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缩小贫富差距。另外,在政府的宏观调控方面,应当结合我国教育资源分布的国情,使用一系列的经济手段和政策手段,平衡东南沿海地区与中西部的差异,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与农村地区倾斜,加大东部支援中西部的力度,尽可能地减小地域差距和城乡差距。 二、完善特殊儿童受教育保障体系 我国特殊儿童受教育权
8、的保障面临着社会、家庭、学校、个人等方面的多重困境。要健全特殊儿童受教育保障体系,应该做到: (一)大力实施宣传教育,传达平等受教育权思想 近些年来关于特殊儿童平等受教育权的理论探讨、实践经验不可谓不少,然而笔者认为,并不能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不只是因为一些传统的社会观念的影响,在笔者看来,亦是由于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和付出的努力并不足够。在半官方性质的残疾人联合会的努力下,我国残疾人不可不说是争取到了一些应有的权利和尊重,然而平等对待特殊儿童受教育权、乃至其他权利的观念并未在我国社会落根,并未深入人心。残疾人士需要的并非居高临下的同情和可怜,而是一种平等的对待和尊重,特殊儿童亦是
9、如此。笔者以为,这不能单单归因于我国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更大的原因应该是教育部门并未作出足够的宣传教育,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其实在这方面官方能够较轻松地做到传达理念和思想,并且迅速在全社会造成影响。而学者们竞相提出特殊儿童平等受教育权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不过是对一些原则性的法律条款、政策性文件做出的理解,旨在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尽自己所能5扩大影响,虽见成效,实际上难以普及全社会。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足够重视特殊儿童的教育,运用自己的影响力,将平等的受教育权理念真实有效地传达,这样可以更为有效地引起全社会性的影响,从而达到宣传教育的作用,也可有效纠正特殊儿童监护人的错误认识。 (二)完善
10、非官方性社会团体组织结构 我国残疾人组织,主要以残疾人联合会为主,其与国际残联性质是不同的。我国残疾人联合会是国务院批准的半官半民组织。这样的组织虽代表了部分公民的意志,却又受制于官方,无法完全体现公民的意愿。笔者认为,社会运行的较完备状态,应是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三方相互制衡、相互博弈的状态。为了有效保障特殊儿童实现平等的受教育权,应当由代表特殊儿童利益的公民联合组成足够强大的非官方性社会团体,与政府相制衡,可有效监督政府的运行,切实实现法律赋予特殊儿童的平等权利。 (三)建立特殊教育下的就业保障体系 笔者认为,特殊儿童监护人的观念落后,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许多家庭无法承担供特殊儿童接受教育,却
11、最终无法就业获得收入的风险。劳动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也是残疾人应该享有的与他人无异的权利。要保证特殊儿童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就必须保证特殊儿童未来的就业渠道,只有得到充分的就业保障,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才有实际的意义,也才能改变大多数监护人落后的观念,鼓励更多的家庭将特殊儿童送入校园。因此,国家有必要为残疾人士设定专门的就业途径,为特殊教育培养的人才提供与他人均等的就业机会,以此作为鼓励机制,鼓励更多6的特殊儿童入学,实现平等的受教育权。 三、完善特殊教育法律制度 特殊教育法律制度面临着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问题,亟待完善。 (一)加强立法,建立完整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 首先,立法机关应当完善立
12、法,尽快出台专门性的特殊教育法 ,提高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地位。我国当前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分散,相关条文散见于教育法 、 残疾人保障法 、 义务教育法等零散的法律之中,而专门性的规定则是法律效力较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特殊教育的法律地位亟待提高。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出台专门性法律,借鉴英美、港澳台等地区的立法经验,建立一套囊括明确的特殊教育对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制度、特殊教育执法制度、特殊教育法律责任制度、特殊教育特色制度等专项法律制度在内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使得特殊儿童平等教育权有完整的法律保障。 其次,滞后的相关法律法规亦亟待修订,如教育法 、 义务教育法 ,以适应迅速发展的特殊教育
13、需求。法律的规定必须相互统一,不可相互矛盾,旧的法条要适应新的需求就必须修改完善,否则就会造成执法、司法、守法的混乱,损害法律的权威。特殊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需要稳定统一的法律规定来保障。 再次,立法有必要减少法律法规中原则性、宣言性的规定,改变一些不严谨的用词,明确法律责任,运用刚性条文,增加义务性规定,以法律的权威保证特殊教育的实施。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通病就是“软条7文”太多,原则性太强,责任不明确,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特殊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二)严格执法,完善特殊教育行政管理体系 首先,有必要增加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经费在整个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重,要求各级政府
14、部门根据当地在校残疾儿童与健康儿童之间的比例,综合考虑残疾儿童、少年学额数、人均教育成本以及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等因素,从义务教育的经费中划拨出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专项经费。在增加政府拨款的同时,不断拓宽集资渠道,争取更多的经费。充分利用经费,不断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改善特教学校资源教室状况,并要根据特殊教育需求,切实配备相关图书、刊物以及教学设备等,实现办学条件标准化。使特殊儿童享受到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 其次,完善特殊儿童教育行政管理体系。第一,优化特殊教育行政部门结构,必须建立专门性的行政执法机关或部门,并有专门性的特殊教育法律可依,这样便可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更具体地保
15、证特殊儿童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同时,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协调的特殊教育综合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各行其职相互配合 ,加强对特殊教育的整体性指导。第二,针对特殊教育师资力量紧缺的问题,行政管理部门就必须重视特教教师师资队伍的建设,构建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资格标准制度。同时要保证特教教师的地位和待遇福利,至少不能低于普通教师。只有提高了人才参与特殊教育的热情,才能保证特殊教育师资队伍的数量和质量,满足特殊儿童实现平等的受教育权的需求。 8实体权利的完善带来的将是程序权利的实现。只有建立和完善了特殊儿童教育的立法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责可究,那么自然就能带来特殊儿童权利的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的通畅。 参考文献: 1米镝.论特殊群体受教育权的平等性.教育与职业.2007(23). 2官群.发展中国农村特殊教育:基点、焦点、接点、支点.中国特殊教育.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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