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摘 要 在世界贸易组织 WTO 成立以后,随着各国的加入,世界经济出现一体化现象,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少的便利。但是在金融危机之后,这种优势也变成一种影响经济的劣势。现如今,全球债务危机不断出现,经济处于低迷阶段,金融界竞争压力巨大,在这种状况下,近年出现的网络借贷平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并快速的发展起来。现在的金融环境不容乐观,维护经济安全变得至关重要。新出现的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是否健全,使用人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些都是本文即将讨论的问题。本文通过合理的分析研究之后,能够在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问题上提出几条有效的建议来解决相应的问题,为维护经
2、济安全做出贡献。 关键词 网络借贷平台 法律问题 WTO 作者简介:薛高芳,山东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05-03 网络借贷平台实际是近几年才在我国内流行起来,它是一种经济服务平台,最早出现在孟加拉国。这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是由孟加拉国的格莱忙银行的创始人发明的,起初专门做小额信贷服务,这一服务很有效的解决了个人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融资信贷问题。诺贝尔和平奖还曾授予格莱忙银行创始人尤努斯,可见这一经济模式的创新对世界2金融的影响有多大。后来这一服务模式被欧美等国家吸收,也逐渐发展起来,目前我国在 2007 年也出现
3、了本土的第一家小额信贷的网络平台。 从此以后,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内快速发展起来,短时间内成为我国金融界常用的交易平台之一。但是因为网络借贷是一个新型的借贷模式,在国外发展比较良好,在国内才只能算是刚刚起步,所以我国法律规制在很多方面对于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这让有些人就会觉得有机可乘,出现比如违约、非法集资、 非法挪用贷款、贷款用途无法掌握等问题,这些问题造成的金融风险也在不断地影响着网络借贷平台是否能够健康平稳的发展。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 网络借贷平台,是对于所有通过互联网作为载体,交易双方自助进行交易活动的总称。它之所以能够在极短时间内快速的发展起来,这与它自身的借贷模
4、式、运营模式是分不开的。作为近十年快速发展起来的金融创新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这一个没有时间和地域限制的大时代,很轻松的就扩大了借贷范围,使得民间借贷增加。网络借贷平台主要进行的还是小额信贷服务,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金融危机之下,中小型企业面临的资金不足等问题,对于自然人的借贷需求也给予了极大的满足。 在国内外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称呼并不一样。在发展较早的欧美等国家中,由于资本主义国家技术革命比较早,经济早些年发展良好,网络借贷平台在英美等国家出现的就比较早,并且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出现的融资规模十分庞大,当然在这些国家,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也是相当3成熟的,这不仅仅要归功于市场经济发达,还有很大一部分
5、的原因是因为国际高度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法制环境,而这些都是我国发展网络借贷平台的时候应该借鉴的宝贵经验。 网络借贷平台的鼻祖是 Zopa 公司,该公司在成立之后相继获得过诸多荣誉,是一家集监督与服务于一身的盈利性平台。在 2010 年英国首相卡梅伦上台之后,对于英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改革,使得改革之后的监管局发生了改变。这对于网络借贷平台来讲无疑是一件好事。Zopa 的经营模式有两大特点:第一,将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有效的划分,使得信用等级成为借款人进行交易活动的时候一个至关重要的衡量要素。第二,对投资风险进行多元化的控制。将放贷人的资金分成多份,分别借给不同的借款人,这样做能
6、够达到降低放贷人的投资风险,并且要求借款人签署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使得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期还款,以此来给放贷人的财产予以很大程度上的保护。Zopa 作为一个中间交易平台,促使借款人与放贷人之间完成交易,从而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就是交易平台的运营模式。 美国繁荣市场公司是一家在 2006 年成立的也是从事网络借贷平台的中介公司,该公司简称 Prosper ,它的注册门槛较低, 凡是符合条件的客户都能够在该平台上进行注册,注册之后就可以从事任何交易活动。此外,Prosper 与 Zopa 相比有一个很重要的创新就是“客户组”这一概念的提出,这一创新是将借款人个人的信用表现与整组客户的信用水平高低相
7、关联起来,用这样的方法,来达到增强成员之间的监督意识,以确保放贷人的利益以及借贷平台的信誉水平。 4在我国国内出现的“拍拍贷” , 是国内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它 相较于上述两大公司而言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这不仅仅是公司自身的问题,与国内的金融、法律环境也是息息相关的。 二、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特色 通过把网络借贷平台与现在市场上存在的金融机构进行各方面的比较,进而得出网络借贷平台这一网络平台存在的特点。 (一)网络借贷平台与国内传统商业银行之间的不同 我国存在的传统商业银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共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这一系类业务的企业法人。 1.
8、两者的业务范围不同。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对其进行相应的发放贷款等业务,与此同时它还有一定的主要业务资金的结算;然而网络借贷平台只是对借贷双方进行借贷行为的时候提供融资场所和服务平台,它既不进行资金的储蓄,也不进行借贷,这一服务平台的业务凡物本身不涉及信贷。 2.两者之间的借贷主体不同。银行在借贷过程中扮演了一个放贷人的角色,借贷人则是社会大众;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过程中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它既不借款给他人,也不进行借款这一行为,就是一个进行借贷交易的媒介。 3.两者的贷款用途与贷款资金的流动方向的可控性不同。传统商业银行的贷款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依据借款的用途不一样:固定资产贷
9、款、流动资金贷款以及个人贷款。然而网络借贷平台的贷款类型比较单5一,主要是集中于小额个人贷款,例如个人创业、开店、买车、生活学习等方面,这一类的小额的借款需求是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借款类型。类似于房屋等不动产的购置大额固定资产的贷款是被网络借贷平台排除在借款范围之外的。并且因为网络借贷平台是个中介的服务平台,自身对于贷款用途并没有什么有效的管理措施,所以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完成的交易之后,对借款流向没有很有效的监控措施。 4.两者的贷款程序管理力度不同。传统商业银行在借贷市场具有一定的地位,其借款程序就会比较严格。但是网络借贷平台上完成的交易就是只要根据其借贷双方的意向达成统一,借款人无需为其借款的
10、行为提供任何有效的担保,贷款程序并不严苛。 5.贷款审核真实程度以及贷款支付方式不一样。商业银行要求借贷人在申请接借贷的时候进行书面的同意书签署,在签署书面贷款合同后,商业银行用贷款人希望的贷款支付方式对贷款人借贷金额进行发放;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对于借款真实性审核就相对简单,只是简单地而在网络上进行相商,双方达成意向之后只会生成一张电子借条,这一借贷过程就算完成了。 6.两者的进行借贷的环境不同。我国传统的商业银行进行的借贷行为的时候,一般是在线下建议的途径来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的,就算是在网上银行进行借贷,那么也要最终通过线下来完成。网络借贷平台则不一样,只要是在其交易平台进行的融资借贷活动,就只
11、能通过线上交易来完成。 (二)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特点 6网络借贷平台能够在数十年间迅速的发展起来,与它自身所具备的特点是分不开的。 1.操作简单,信息交流快,贷款门槛低。网咯借贷平台提供的是一种一站式服务,快速简便,根本不需借贷双方提供复杂的手续证明等来完成借贷行为。借款人只需要自己在网站进行注册,将自己的信息提供给网站后台,利用身份证、工作证明、银行信贷等级、固定资产等相关证明来获得相应的借款额度,这样在网站发布自己需要的信息之后,借贷双方只要达成一致,那么就能够进行借贷行为了。相关的信息发布、资料审核、转账借款、利率计算、制定还款期限这些问题都是由网站来进行操作的,用户根本不用为这些担心。
12、2.交易金额小,回报率高。网络借贷平台相对比较突出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借款金额较小。原因是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在本质上就是属于民间小额借贷模式,是对比较正规的借贷业务的一种补充模式。在国内大部分网络借贷平台能够提供的借款金额一般都是在 30 万元之内。 网络借贷平台较高的回报率使得它能够在经济势头并不是太好的今天在借贷市场活跃存在。它已经成为许多投资者一种新的投资理财途径,现在国内很多投资理财产品的回报率都比较低,网络借贷平台的高额回报成功的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眼球。并且它本身所具有的借款金额较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借贷风险,有效的防止融资风险隐患。 三、网络借贷平台的优点 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进行放贷行为
13、,这让贷款人有相对较大的选择权,选择适合的借款人作为自己资金的出借对象,并且能够选择多个借款人7进行放贷行为,减少了投资风险,相对较高的灵活性,让很多贷款人愿意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进行放贷,将资金进行投资。 当然由于网络借贷平台面对的客户一般都是收入不高的人群,没有抵押的小额贷款是主要的借贷模式,与我国传统商业银行相比,这种模式的借贷方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目前小额贷款艰难的现状,并对以往的金融模式有了一个补充。 网络借贷平台借助于互联网,相对较低的入门门槛以及简单的审核流程,对民间限额借贷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程度上的促进作用。它只是一个交易平台,作为一个中间媒介,有效的提高了社会上资金的利用率,更
14、大程度上满足了中低收入人群的资金需求,为社会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四、我国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放贷人主体法律定位不明确 网络借贷其实是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民间借贷的网络版,它促进了民间放贷人和接待人之间借贷合同的签署。但是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对于民间借贷人目前为止还没有确切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法律定位。并且与此同时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将房贷业务划入自己的业务范围之内,所以整个网络借贷平台与一般的放贷组织还有这本质上的区别,不能够用房贷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管理。其实,2008 年人民银行就在2008 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首次提出了要对民间借
15、贷有一个合法定位,并在合适的时候推出放贷人条例 , 引导整个民间借贷行业健康、稳定、阳光的发展成一定的规模。但是之8后本该推出的放贷人条例由于种种原因,被长期搁置,气的到目前为止,民间借贷人都没有一个合适的法律定位,这一法律问题的盲区,就会使得有些不良分子试图钻法律的空子,导致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不能够稳定,并且还会产很很多不利的影响。 (二)网络借贷平台的信贷风险评价机制不健全 目前的网络借贷平台只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工作证明、银行信用等级等信息作为信贷风险评价,它自身没有一套完善的系统进行追踪调查,不能够识别用户提供的信息真伪,因此在对借款人的资产总额、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一系列情况的
16、是识别上都存在这很大的风险,这种不健全的信贷风险评价机制,存在着巨大的隐患。 1.国内用户的信息评级制度不够完善。网络借贷平台的用户信息评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依托于我国国内公民在银行的信贷信息评级制度的上,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个人信息体系并不完善。最早在国外就有针对每一个公民设立“社会安全号”的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安全号查到每个公民的信用记录。我国根据国外这一制度,也建立了我国公民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最早是在 1999 年在上海的资信公司建立了全国第一个个人信用系统,之在深海南等地作为试点先后建立了个人信用系统。在后来人民银行在银行信贷等级咨询系统上增加“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个人信用
17、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但是至今,我国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还是不够完善,这会导致网络借贷平台为了降低放贷人的风险不得不要求借款人提供特定的证明,但是在审核资料上有无法做到真实性的求证。 92.网站自身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在网络借贷平台对于用户在国内的个人信用信息的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对放贷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再加上网站本身没有一套健全的信用评价机制,没有办法对借款人在自己网站的信用状况作出客观、公正、合理的评价,这样也会造成一定的风险系数,对放贷人的利益造成威胁。 (三)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坏账风险无法控制 借贷过程中出现坏账是不可避免的情况。借款人往往由于很多原因使得自己违约不能够及时偿还借款,使得借出去的
18、资金无法收回而蒙受损失。这一损失在网络借贷平台上是直接与民间借贷人的利益挂钩的,因为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一个中间媒介。到目前为止,网络借贷平台为了较少坏账的风险主要实施的措施就只有两种,那么就是审核与催收。审核只是对借款人的基本资料的审核,并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借款人的信用,催收也只是在借款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进行,仅仅是增加了借款人的利息,这对于放贷人的利益是没有任何保证力度的。出现违约的情况,放贷人的资金很大程度上无法完全收回,经济损失严重。网络借贷平台根本不能够控制和避免坏账的风险。 (四)网络借贷平台没有相应的监管单位 1.监管主体不明确。在英国首相卡梅伦上台以后,对英国的网络借贷平台的有关法
19、律进行了改革,使得金融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局以及金融行为监管局成为了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单位。但是在我国,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个准金融单位,只需要在工商部门、通讯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注册,获得相关的营业执照,就可以正式运营了。没有10任何一个职能部门对于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有效合理的监管。这对于整信贷市场秩序的维护是十分不利的。当然没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合理的监管还是由于在法律上对网络借贷平台定位的不明确。 2.监管法律的缺失。目前国内对网络借贷平台能够使用的法律主要还是合同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两部法律, 从其中就能够看出来,这两部法律并不能够很完善的解
20、决在网络借贷平台交易时遇到的问题,这就将导致在平台上进行的交易的风险加大。 五、网络借贷平台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要明确平台设立和运营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地位 网络借贷平台登记设立的法律规范,在 2011 年 8 月 23 日银监会发布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的情况下,网络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从通知上来看,银监会已经把网络借贷平台定性为信贷服务中介,在法律层面上,网络借贷平台从法律上定性为信贷服务中介问题只是时间问题。 (二)深化行业自律和明确监管主体 行业自律性对于一个行业来讲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行业没有良好的自律性,那么这个行业中的企业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糟糕的问题,行业也不可能健康平稳的发展下去,相较于行业自律,监管部门也是十分关键的,有了明确的监管部门,这个行业中的企业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而不会在经营的时候太过于肆无忌惮。 (三)对放贷人的法律定位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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