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我国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性思考摘 要:法律法规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和运行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个崇尚法治的社会背景下,法律的效力和作用几乎渗透在日常生活以及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缺少了法律法规的支撑,国家将无从发展。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商法的使用也不断扩大,商法和民法逐渐呈现相互交融的局面。因此,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成为许多学者探究的问题。本文从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概念出发,从民商的联系、民商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民商分立、民商合一的联系三个方面对我国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进行了理性思考。 关键词:民商分立;民商合一;理性思考 民商立法作为世界范围内许多学者和社会公众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
2、,最早出现在欧美一些国家,起初,欧美一些国家就民商立法问题展开了一系列讨论和争辩,而后蔓延到世界各地。民商立法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到许多社会性的问题。民商立法的实施将对商法价值的彰显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同时,商法的表现形式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重点,而民商立法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法的立法形式,因此,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民商立法比较落后的国家,探讨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概念 对于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概念的理解和明确是正确、理性认识民商2立法的基本前提,也是对商法进行定位的基础。首先,我们将对民商合一的概念进行界定,民商合一指的是将民事、
3、商事融合在一个立法体系中,民、商之间不进行划分,同时,关于民法的立法规定也将运用在商法之中,关于商法的一些立法规定,同样也可以运用在民法之中。例如,在我国古代,从事商业几乎是商人所独有的权利,如果普通的社会公众从事商业活动将被看做是违法的。而现在,随着民商合一概念的提出和应用,从事商业活动不仅仅是商人的权利,也扩大到了每位社会成员,只要有经商的意愿,人人都可以开展相关的商业活动,因此,商主体的范围和内涵已经被大大拓宽。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主张民商合一的一些群体认为应该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界限打破,商人不再是一个独立、特殊的社会阶层,而是作为社会公众的一部分与其他社会成员共同享受民商合一
4、所带来的福利。因此,对于商人群体管理以及商业活动开展过程中的一系列商业纠纷的处理不再需要一套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而是与民法相融合。因此,民商合一概念的提出和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界限,同时大大拓宽了商业活动的领域和范围,有利于商业活动的繁荣和规范。再次,我们探究民商分立的概念。民商分离指的是将民事和商事的内涵、范围以及界限进行明确的划分和限定,在民法之外,存在独立的商法体系;同时,在商法之外,存在独立的民法体系,因此,民商分立不仅指的是民法和商法之间是不相联系的,同时,作为两个不同的个体,民法和商法也是互相独立的。推崇民商分立的学者与推崇民商合一的学者存在较大的分歧,推崇民
5、商分立的学者认为民法和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是3不能相互融合的。基于对立法原则、立法技术以及价值取向的差异,民商分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市场经济将呈现不同的发展状况,民法和商法也是针对市场经济的不同领域以及不同特性进行调整的。 2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理性分析 2.1 民商的联系 在民间有这样一种说法:民商是一家,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和商法具有密切的联系。同时,民法和商法的联系是从各自颁布之日就产生的。此外,一些社会成员认为民法主要是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民事行为以及民事利益进行调整的,但是商法所调整的范围相比民法就比较小,主要是针对商
6、人以及商业活动所颁布的,但是我们不可否认,商法和民法之间存在着诸多联系:首先,在两者的概念上。由于商法主要活跃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是针对具体的商业活动的,主要是对商业活动开展过程中一系列商业纠纷进行调整,因而具有一定的实用性;而民法主要是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调整,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系统性,在调整对象方面民法和商法是相互补充的。其次,对于法律执行的效率而言。公平是民法首先所提倡的一个原则,在处理一些经济行为时,民法会因为考虑到公平而对效率作出一些限制。但是在商法中,效率无疑是放在第一位的,这是因为市场经济追求经济发展的高效率。 2.2 民商之间的相互作用 民商之间的相互作用主要体现在主体、特
7、征以及原则方面,下面将分别对其进行阐释:首先,对于主体而言。民法的调整主体指的是全体4社会成员,不仅仅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人和团体,因而,民法具有广泛的主体性1。对于商法而言,其调整主体主要是商人以及商业活动,主体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其次,在特征方面,民法在进行调整过程中,更多的变现为社会伦理道德对于社会成员行为规范以及价值观念的约束和限制,具有鲜明的伦理性。而商法要求商业活动的开展要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力量,侧重于技术性要求。同时,商业活动开展的根本目的是盈利,这也将对商法的特征产生影响2。最后,对于立法原则而言。商业追求的是高效率、高回报的商业效益,因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管理理念的更新,商
8、法也要与时俱进的进行调整,追求更加高额的经济效益回报;但是在民法的立法过程中,立法主体更多的是考虑的伦理道德的因素,这是因为民法是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所以民法必须要具备一套能够对全体社会成员产生约束力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导向,伦理道德就是这一价值导向。 2.3 民商分立、民商合一的联系 经济法和商法还是存在许多不同的,经济法将社会主体的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将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作为其立法的追求,而商法则是侧重于企业或经济主体单个的经济利益,十分注重效率,对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是十分关注。因此,经济法所依靠的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商法则是依靠商业主体的经济实力3。因此,在民商分立也是有一定依据的,
9、单个人的经济利益和市场经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单个人的利益理应是屈服于市场经济利益的。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追求公平、效率以及健康发展已经成为众多市场利益主体的愿望,因此,民5商合一也是一种趋势,基于市场主体公平的考虑,民商合一最大限度的调动了市场各个主体的积极性,因此,我们要理性的思考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关系。 3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探究,我们应该明白到理性的思考和认识是探讨民商立法的基础,只有将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统筹协调,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和发展,从而实现商法的市场经济适应性。同时,通过分析民商之间的联系、民商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民商分立、民商合一之间的关联,也有助于完善商法体系,弥补我国商法体系不健全的漏洞。 参考文献 1徐浩.对我国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性思考J.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3,06:277. 2赵磊.反思“商事通则”立法从商法形式理性出发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3,04:156-164. 3殷安军.瑞士法上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形成兼评“单一法典”理念J.中外法学,2014,06:1462-1482. 3程南.经济法理论的反思与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1. 3左芳.从政府以经济职能为中心分析经济法的地位J.法制博览,2015,3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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