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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的刑事制度及防治.doc

1、1性侵未成年人的刑事制度及防治摘 要 在近数年间,性侵犯事件不断频发,而未成年人作为被性侵的对象更是时有所闻。由于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像如一张白纸,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成年人脆弱及单纯,容易受到外界诱惑和侵犯,倘未成年人受到性侵,这必然会摧毁未成年人的一生。因而各国都不断寻求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从刑事政策上制定一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依法严惩性及预防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人,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性侵犯 防治 刑事制度 作者简介:何伟泉,澳门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律师。 中图分类号:D9

2、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023 一、性侵犯的法律定义及与性骚扰的区别 性侵犯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迫、权力、金钱或甜言密语的方式,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例如:强奸及口交) ,或在性方面造成对被害人伤害的行为。 而性骚扰则是行为人以言语向他方暗示有关含有性内容或向他方作出有关性方面的行为,从而给他方造成心理上的压抑、反感及恐慌。由于性侵犯主要是在性方面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所以“性骚扰”并不2等同于“性侵犯” 。 二、性侵犯的主体 性侵犯的被害人一般都被界定为女性,但在近年来,由于社会及文化的转变,社会上亦认同男性可被成为性侵

3、的对象,所以各国亦开始将“他人”这一表述载于相关性侵的法律条文内,亦即不分男性或女性,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儿童) ,均可成为被性侵犯的主体。 三、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 很显然易见,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的被侵犯主体当然是指未成年人或儿童,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18 岁以下的人都叫作“儿童” ,而根据某些国家的法律体系则将未满 18 岁的人士称为“未成年人” ,但无可否认,世界各国都认为未满 18 岁的人士非属成年人,因为未满 18岁的人士的心志仍未处于成熟,容易被他人损害,所以需要对其进行保护。而且,由于未成年人对性方面的知识未完全成熟,即使在未成年人自愿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该他人的行为亦属

4、于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违法或犯罪行为。 四、性侵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为着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会因应性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状况及本国情况而制定各种刑事政策,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内容:如何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惩治犯罪,这是刑事政策的首要内容;如何对待实施性侵的犯罪行为人;对被性侵害被害人的关注。 (一)如何有效预防、控制和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3为了预防、控制和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最重要的是制定一套以体现“保护未成人优先原则”的法律制度 (现试列举大陆、港、澳三地法律) ,以及进行社会教育。 1.中国大陆相关法律规定:中国大陆在 1991 年 9 月

5、4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又称为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小宪法” ,并在 2006 年 12 月 29 日由第十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针对某些条文进行修订,并建议增加:“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规定在该法第 2 条: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岁的公民;第 41 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第 60 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6、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 236 条规定了奸淫幼女罪:“一、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第 237 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三、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2.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 香港刑事罪案条例:香港法例第4200 章刑事罪案条例中规定了对 16 岁以下的儿童性侵害的刑罚:第123 节规定任何男子与 13

7、岁以下之女童发生性行为,即属犯罪,可处终生监禁、第 125 节规定任何男子与一名年龄在 16 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属犯罪,可处监禁 5 年、第 135 节规定任何人导致或鼓励一名年龄在16 岁以下女童或男童卖淫,或导致或鼓励任何人与该女童或男童作非法的性行为,即属犯罪,可处监禁 10 年。 3.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规定:澳门刑法典中,分别列于该法第 166 条规定的对儿童之性侵犯判处 1 至 8 年徒刑,倘与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或肛交的,则处 3 至 10 年徒刑、第 167 条规定对受教育者及依赖者之性侵犯,处 1 至 8 年徒刑、第 168 条规定奸淫未成年人,处最高 4年徒刑、第 16

8、9 条规定与未成年人之性欲行为,处最高 3 年徒刑、第 170条规定作未成年人之淫媒,处 1 至 5 年徒刑,而倘有关行为涉及暴力、严重威胁,又或被害人未满 14 岁,则处 2 至 10 年徒刑、第 171 条更是属于加重情节的规定,会按情节的特殊性而将上述最低及最高刑罚限度均加重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 从上述大陆、港、澳三地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法律反映,从预防犯罪及刑罚的目的出发,有关性侵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原则上都比一般性犯罪的刑罚偏重。这都是为了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有助于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威吓,以控制及预防相关犯罪的发生,并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二)如何对待犯罪行为人 对未成

9、年人进行性侵犯的行为人,部分人虽然已受到法律制裁并可5能受到刑罚的烙印,但他们在接受刑罚后仍有可能再次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因为他们可能在思想或心灵上曾受到伤害或存有某些精神病症状,所以可预见该等人士会有再犯的可能,对社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危险,那样就不能彻底根除未成年人被性侵的危险性。 为了更有效地预防及控制未成年人被性侵犯,并且为了体现刑事政策的“人道原则” ,以能使犯罪行为人能重申纳入社会,故有必要对相关犯罪行为人的精神及心理进行纠正,并在监狱或进行保安处分的场所实施“文明治监” 、“文明治所”等政策,以便尽可能纠正行为人的精神及心理状况,使其能重申被家庭所接纳及重申纳入于社会,使其远离重

10、犯的可能。 (三)对被性侵害被害人的关注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未完全成熟,当受到性侵害后,未成年人除了身体和精神受到双重伤害外,其心理状况亦难以恢复,除会对未成年人的精神及心理造成长期性影响及困扰外,且导致对未成年人产生严重的精神心理病症包括:自闭、抑郁、创伤后心理压力紧张综合症、焦虑、甚至产生自杀的念头。 为此,在预防及控制性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以及考虑到犯罪行人重申纳入社会之余,亦需要基于人道主义去考虑尽量减轻未成年被害人的痛苦和损害,这亦是社会必须重视的责任,亦符合刑事政策社会正义的要求。 1.未成年被害人被性侵后所遇到之问题:由于未成年被害人在被性侵后害性受到报复,以及在进入刑事调查

11、阶段或审判阶段时害怕其被性侵的事实广泛报导而公诸于世,对其造成二次伤害,所以他们都害怕进6行刑事检举、告知家人及出庭作证,促使行为人不断对该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性侵。 所以当未成年被害人受到性侵犯后,无论是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之调查取证,或是随后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跟进工作亦必须建立一套司法保密及支持机制,以及援助制度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2.建立跟进机制:在刑事司法程序完结后,有关刑事程序已告终止,但未成年被害人在心理及精神上的损害仍长期伴随着未成年人,而为着令未成年被害人走出被性侵的阴影而能重申面对社会及家庭,从刑事政策角度看有必要对被性侵的未成年人继续进行跟进治疗及关注。 3.随后跟进机制的困难:

12、虽然政府已设有社会工作局、社会福利署或由政府资助的民间组织(如香港的防止虐待儿童会、新加坡的性侵犯受害女性扶助中心(SACC) 、以及澳门的善牧会)会对被性侵的未成年人进行跟进治疗,但问题是被性侵的被害人根本不知道该政府机构及民间组织的存在,亦不知道那一个机构能帮助自己,因为一般上被性侵的被害人较为被动,再结合缺乏对支持机构及机制的认知,所以对被性侵的被害人的随后跟进及治疗有一定的难度。 五、结论 虽然国家或政府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已制定了一套完善的法律规范,以便预防、打击及控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但对被性侵的被害人的随后跟进阶段则较为乏力,因此本人建议从刑事政策角度分析,为保护及关注被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及健康成长,政府有必要向外加大推广各援助机构的信息及制定一套有效的复康治疗计划,以及建立7一套被性侵被害人的保密登记数据库,以便政府机构及相关支持组织能主动联络被害人,以跟进被害人的心理状况及对他们进行身心治疗,直至被害人完全成长及康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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