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新型检律关系:在对抗与合作中寻求平衡11 月的一天下午,午休刚结束不久,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几名律师陆续走了进来。一道玻璃墙将律师阅卷与递交材料的场所划分为两个区域,案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小敏有条不紊地接待着每一个来访的律师。 “根据预约的信息反馈,今天下午大概有 10 名律师来办理阅卷和会见的申请。在律师来访前,案管中心一般会提前准备好律师应当填写的资料,不耽误大家的时间。 ”小敏对记者说。 近两年来,因为刑事诉讼法修订带来的律师参与诉讼权限的扩大,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的新型检律关系的建设,律师渐渐成为检察院的常客,检察院与律师群体的关系也渐渐熟络起来。 前些日子,海珠区
2、检察院公诉人已经开始使用远程会见系统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虽然仍处于试行阶段,但减少了律师的舟车劳顿。与此同时,律师申请约见检察官的积极性也提高了不少,大部分约见申请都能得到满足。一些律师表示:“这在前几年是不敢想象的。 ” 广东省拥有全国最大的律师群体,截至 2015 年 9 月,共有执业律师28885 名,律师事务所(包括公职所和法援处)2471 家。面对庞大的律师群体,今年 7 月,广东省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意见 ) ,并在全省全面试行。 意见在最高检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广东检察工作实践,针对当前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热点
3、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2规定。 控辩格局正在悄然变化 “新型检律关系”表述的出现,要上溯到 2013 年修改后刑诉法正式施行以后。 2013 年 7 月 16 日,在最高检召开的“律师界代表委员座谈会”上,检察长曹建明对与会的代表说,检察官和律师不是简单的抗辩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律师界和检察机关应努力形成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职又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既相互信任、平等交流,又规范透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即“新型检律关系” 。 “新型检律关系”的表述让律师界觉得眼前一亮。虽然律师法这部让律师觉得“挺起腰杆”的法律已于 2008 年 6 月
4、1 日起施行,但律师依法实际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却屡屡遭遇尴尬。几年来,各地陆续出现相关部门抗拒律师依据律师法规定行使权利的情况,以刑事诉讼法属于国家基本法, 律师法无权擅自变通为由,仍旧坚持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法性冲突给律师法的实施造成了不利因素。 前后历经 5 年时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于 2013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对于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而言,这无疑是一个令人振奋的好消息。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就有权介入案件,其享有的申请侦查人员回避权、申诉控告权利、向侦查机关以及审查逮捕机关发表意见权、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等都在修订内容中得以体现。 修改后刑诉法施行后,控辩
5、格局悄然发生变化,新型检律关系应运3而生。 “原来律师看卷宗只能通过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复印件,而公诉人掌握大量的证据信息,导致律师在辩护时只能蜻蜓点水,轻描淡写。现在双方信息对称,掌握的证据都一样,所做的是循着各自的角度去看待案件,辩护律师也得以在更大的空间里发挥自己的作用。 ”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沈丙友对方圆记者说。 海珠区检察院检察长蔡世葵认为,刑诉法的修订是个契机,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当中,越来越多的检察官习惯倾听律师意见,以便多视角地审查案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隔阂与冲突一度占上风 几年前, “新型检律关系”概念尚未提出,由于诉讼职能分工的不同、司法实
6、践中的理念差异,以及相互之间不理解、不信任,检察院和律师群体经常处于警惕、防范、对立、紧张的状态。刑事案件中,甚至诞生了一批“死磕派”律师,公诉人也不遑多让,一些案件也在死撑。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蔡学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对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困境关系有切身体会。 “十多年前,我一直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做得很好。但后来遭遇很多挫折,比如会见不到被告人,没法开展证据调查。尽管我非常资深,绝大多数检察官对我很客气,但是很多时候我也享受不到法律待遇 ,挫折感很强。 ” 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杰认为,有两种因素会引起检律关系紧张:有的检察官认为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而
7、律师不是,所以有优越感;有的案子,律师代理费用是检察官年收入之十数倍,会令检察官有不平衡感。 42014 年,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该案辩护律师迟夙生是有名的“死磕派”律师,其在微博上发帖直指开福区检察院公诉人庭审时言语过激,认为“法庭不是讲法律的地方” 。随后,开福区法院通过官微公布了一段庭审视频,视频显示,庭审中迟夙生质疑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要求,公诉人王亚军则表示证据合法,相关法律已有解释,称“我不想在这里讲法律,来宣传什么法律是怎么写的” 。这句话通过律师的传达,意思却截然相反,甚至成了事后引起极大争议的导火索,该事件也从侧面表明了检律关系的紧张。 冲突还集
8、中在调查取证上。2011 年,全国首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迎来了律师界的一片欢呼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章某某受贿 7.6 万元案件,接受了辩护律师的意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排除了检察机关提交的部分证据,只认定章某某自己承认的收受 6000 元,章某某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沈丙友坦言,很长一段时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难以实施,因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存在保障不足的问题。有时候,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刑事案件的证据,但检察机关对于证据的把握和审核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 “有时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将证据完全移送过来,一份证据,律师说有,公安机关说没有,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到底存不存在
9、?检察机关掌握不了。其次牵涉诉讼心理问题,即使律师可以行使自己的应有权利去调查取证,也担心力量不够,调取的证据最终不被法庭采纳,所以希望司法机关去调取。 ”沈丙友告诉记者,律师取得的证据虽然不会直接被否定,但前些年一种倾向是司法人员对律师的取证不太5重视,更相信侦查得来的证据,于是就出现检察官的证据与律师的证据的隔绝状态,一些错案的产生,关键原因也在于此。 冲突还表现在正常的工作接触中。采访中,有律师向记者反映,为职务犯罪被告人提供辩护时,常常直到案件开庭审理才能见到承办检察官,正因如此,律师们选择“剑走偏锋” ,通过各种人脉渠道试图早点联系到承办检察官,打听案情,更有甚者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10、并将此作为执业成功的筹码。 关于律师和司法人员的会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曾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其中明确要求,为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人员与律师不能私下会见,不能在非公共场合会见,且必要时司法人员不能单独会见律师。 沈丙友说:“一些相关规定看似紧张了检察官和律师的工作交流,但从长远看,这些规定是合理的。我的理解是关偏门,开正门 。大家都是学法律的,不可能没有担任检察官或律师的朋友,按照规定进行意见交流,反而是保护了双方的权益。 ” 律师行使阅卷权、会见权的变化 在最高检提出构
11、建“新型检律关系”的要求后,依据修改后刑诉法等法律,各地积极开展着相关机制的建立的实践。 欧阳律师是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的“常客” ,最近她手头上正在办理一宗未成年人案件,经过委托人家属签署律师委托代理书之后,她通过海珠区检察院官网平台发布的“案件进度查询”栏目中查询到案件已进6入审查起诉阶段,就通过邮件的形式进行预约阅卷,在申请阅卷的邮件中提交相关资料,等待回复。欧阳律师说:“周四上午发的邮件,周四晚上就收到了回复,通知下周一过来阅卷,反馈很及时。 ” 记者注意到,律师递交申请阅卷资料的时候都会附上一份“辩护律师法律意见书” ,案管中心统一收取,最后归总到对应的承办人手上。另外,律师阅卷完毕后
12、也要再签署一个阅卷情况反映表,这份表格最终也会到达相关的公诉人手中。 重大案件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同样是通过案管中心这个渠道去连接。律师可以通过邮件的形式提出会见申请,检察院由专人进行回复。 2014 年年底,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海珠区检察院调研过程中,亲自体验了该院全国首创的律师接待“一站式服务”平台。在案件管理中心律师数字化阅卷室,曹建明操作鼠标,随机仔细查看几份电子卷宗,并肯定此举解决了律师“阅卷难”的问题。随后,广州市检察院在全市推广“一站式服务” ,两级检察院设置专门岗位,统一办理律师接待业务,使律师可以在案管中心一站式办理查询、阅卷、会见申请、调取证据、提出辩护意见等相关业
13、务。 采访中,对于“一站式服务” ,许多律师反映,阅卷成本高、费时久的时代已经过去。由于各级检察院都采取卷宗扫描的方式,律师要阅卷,带一个 U 盘,花一分钟拷贝即可带走。 拥有多年刑事案件辩护经验的律师李桐样曾经承办过一宗发生在广东某地的贿赂案件,该案犯罪嫌疑人是一名警察,涉嫌受贿 6 万元。当7时修改后刑诉法已经颁布实施,其中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但当时尚未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说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具体认定标准,故侦查机关以第三十七条规定为由拒绝了律师多次提出的会见申请,李桐
14、样无奈只得辞去了当事人家属的委托。 李桐样的遭遇并非个例。 “同行中普遍存在这样的现象,规定不明晰,有一定名望的律师会谨慎承办侦查阶段的职务犯罪案件,因为如果连起码的会见权都实现不了,很难对当事人有个交代,毕竟律师都在乎职业名声,不想做无用功。 ”李桐样说。 侦查机关对律师的“刁难”不是凭空而来的,沈丙友对记者说:“侦查部门总是希望整个侦查过程不受外界影响,律师的介入多少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而修改后刑诉法加强了律师会见的权利,也是一种法治的进步。怎么样才能让律师顺利地见到犯罪嫌疑人,又不至于影响侦查的顺利进行?这是我们检察机关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沈丙友说,律师执业权利的不断拓展,倒逼司法
15、机关司法行为的不断规范完善,检察机关在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同时,应当积极为律师争取权益。 所以,广东省检察院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侦查终结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且第一次许可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一个月以内。 意见还规定,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院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和案件相关情况,这里的“案件相关情况” ,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8等程序性情况,也包括当时已查明的立案侦查罪名的主要事实。 “对没有遵守工作规定甚至违法的检察干警,将记录在案并追究相应责任。 ”沈丙友补充道。 交锋而不交恶,对抗而不对立 “少数检察人员对于律师提出无罪辩
16、护存在误解,建议创新检律交流机制,多听取一线律师的辩护意见,减少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具体摩擦,增强对双方职业的理解与认同。 ”1 月 27 日,海珠区检察院组织召开检律座谈会,主动邀请了辖区内的 23 名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参观检务公开大厅、案件管理中心、纪检同步监督室等,并对检察工作“挑刺” 、 “找茬” 。4月 2 日,该院做出会见律师听取意见的工作规定,将听取意见制度化。 目前,大多数检察机关采取的是传统的书面约见和当面约见,并且以书面约见为主。以海珠区检察院为例,受委托律师可通过电话预约或者网上预约由案管中心接待进行阅卷,案件管理中心制作听取律师意见告知书并发放给律师,告知律师可以提出会见案件
17、承办人的申请,对于听取意见的范围和程序进行提示和说明,用以引导律师提出意见。律师意见书通过案管中心交给案件的直接承办检察官,承办检察官接到意见书后,第一时间审查意见。 “因为没有明确检察官必须对律师的书面意见进行回复,如果一旦发觉有价值的意见,我们会打电话问一问情况,把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进一步向律师核实。律师如果觉得确有必要,也会通过电话和我们承办人取得联系,当面交流意见。 ”胡波说。 沈丙友告诉记者,之所以对律师的意见采取宽松的回复方式,存在9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个别检察官担心听取意见的场所不规范,遭受不必要的非议,另一方面基层检察院依然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就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来说,公诉每
18、年人均办案 200 宗,办案人员不是在看守所提审就是在法院开庭, “奔跑”的检察官很难坐下来认真听取研究律师的意见。 “听取律师意见是近两年才开始有的。这在以前,我们想发表意见也找不到人,各个部门之间也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 ”李桐样直言,对于律师意见的听取,过去的不到位显而易见。 关于听取律师意见,广东省检察院采取了更为规范的硬性标准。 “听取律师意见是必需的工作程序,律师怎么说,被告人怎么看,省检察院的公诉人在写案件审查报告时必须有所体现,并且针对律师意见听取情况作出分析,没有这项内容审查报告就通不过,最后我们再对律师的书面意见材料重点归纳,做出回应。 ”沈丙友强调,将律师意见写进审查报告的
19、同时也是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的审查途径。 听取律师意见的渠道畅通了,一旦出现律师意见不合理的情况时,又当如何应对?海珠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复军认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案件承办人都必须保持理性客观的态度,关注的重心要始终放在案件的事实证据问题上,加强分辨能力,清晰判断合理或者不合理的行为,对于有意而为之的不合理的行为也要保持理性。 “毕竟是法律监督监管,不能因为律师的不理性而针锋相对。律师提出的合理调查取证意见也要支持,现在我院案件承办人都达成了把律师意见作为提升办案质量可以依靠的力量这一共识,并且正在积极履行当中。 ” 10说到新型检律关系,李桐样认为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检察官对律师的尊重,原来庭审中,
20、检察官有意无意地有种居高临下的态度, “律师懂不懂法律啊,建议你重新学习下法律法规” ,从公诉人口中听到这样的话,难免会感到很受伤。 “现在这样的公诉人很少,他们对律师的观点比以前更重视。原来我从来没有接到过公诉人征求辩护方意见的电话,现在也能接到了。 ”李桐样说道。 李桐样认为,法律制度的设计,凡涉及律师的,其核心都在于检察官和律师的交流上, “如果检察官和律师互相怀疑,互相防备,制度的效果必然会打折扣。检察官与律师彼此尊重,对推进案件进程是很有帮助的。 ” 沈丙友则认为,律师和检察官追求的是实质的平等,包括诉讼地位、信息、心理的平等。受法治环境的影响,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是静态转变为互动的过程,从各自为阵互不干涉到意见听取、意见反馈和共同维护法律秩序。沈丙友表示,理想的检律关系是交锋而不交恶,对抗而不对立,彼此尊重对方的职业操守和观点,观点可以不一样,但职业道德是一致的。 “每次参与庭审,我最大的愿望就是和律师虽然在庭上辩论的面红耳赤、寸土不让,但是交锋完之后,下来还可以握手,以后还可以成为朋友。 ”沈丙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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